周月光案 DCCC1583/2024
入屋偷竊及偷錢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月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月光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2024年8月24日凌晨,他破壞元朗一間按摩店的鐵閘及玻璃門後進入,取走檸檬茶及龜苓膏。同日上午,他在一間肉店取走載有約908港元現金的籃子,並在其後被警方截獲,身上搜出該筆現金。被告人表示因沒有金錢購買食物而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罪行的量刑: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適用量刑起點、被告人多項相關刑事紀錄及短期內重犯所造成的加刑,以及兩項獨立罪行應如何決定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考慮認罪、悔意、犯案手法簡單及涉案價值低而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以3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雖然案情本身沒有明顯加刑因素,但被告人有61項刑事紀錄,其中包括15項入屋犯法罪定罪,且在完成上一段20個月刑期後不久再次犯案,因此將起點提高至33個月。盜竊罪因涉款約908港元,以9個月為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兩罪均扣減三分一,分別判監22個月及6個月。考慮兩罪屬不同地點的獨立行為,但涉案價值低且可能源於飢餓,法院命令第二罪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R v Wong Man,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在沒有加刑因素時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法院並依循認罪扣減三分一及總刑期原則,按照案情、犯罪紀錄與各罪關係調整實際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刑:入屋犯法罪監禁22個月,盜竊罪監禁6個月。盜竊罪其中兩個月與入屋犯法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4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入屋犯法罪涉及物品價值不高,屢犯及剛服刑完畢後重犯仍可大幅提高量刑起點。不同地點及獨立犯案通常支持分期執行,但低價值及因飢餓犯案等因素可促使法院部分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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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入屋偷取低價值物品會判多久?
法院指出,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通常量刑起點為30個月;本案因被告有多次相關定罪而提高起點,認罪扣減後判監22個月。
Q.偷取908元會被判監禁嗎?
本案盜竊約908港元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後減至6個月,但因另一項入屋犯法罪,最終總刑期為24個月。
Q.有多次案底並在出獄後重犯會否加刑?
會。被告有61項刑事紀錄,包括15項入屋犯法罪,並在完成上一段刑期後不久重犯,法院因此把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由30個月提高至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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