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勝文及另一人
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承認企圖欺詐罪。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另承認處理贓物罪。案情涉及以偽造恒生銀行本票購買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接收及轉交面值港幣600,000元的本票,安排第二被告到名錶店取錶;第二被告早前亦以港幣334,000元出售兩枚被盜手錶,並收取報酬。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案件於案發四年後才首次提堂,期間有超過兩年的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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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承認企圖欺詐罪。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另承認處理贓物罪。案情涉及以偽造恒生銀行本票購買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接收及轉交面值港幣600,000元的本票,安排第二被告到名錶店取錶;第二被告早前亦以港幣334,000元出售兩枚被盜手錶,並收取報酬。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案件於案發四年後才首次提堂,期間有超過兩年的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時間。
被告人葉子齊承認兩項控罪:串謀製造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1年6月24日,警方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房間搜查時發現被告人,以及可卡因、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碳酸氫鈉、封口機、電子磅、煮食工具及包裝物品。被告人承認應他人要求租用房間,收取器具並等候指示煮製可卡因,原約定可獲25,000至30,000港元及部分毒品作報酬。控罪二涉及1.09克可卡因,另有總重1,831克但只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被告人22歲、沒有刑事紀錄,並在拘捕後合作及認罪。
黎金雷策劃利用虛構貿易公司華麗國際有限公司向銀行騙取貸款。第一被告人陳永福掛名為公司董事,明知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仍簽署貸款申請及虛假文件;第二被告人黃梓華任會計文員,按指示處理申請、支票及銀行事務。多間銀行因虛假核數報告、銀行結單及貿易文件而批出信貸及貿易融資,總額約1億零200萬元。兩名被告均涉及串謀詐騙;第一被告承認20項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在兩項控罪的部分交易中被定罪。
四名被告均為「賢學思政」成員,分別擔任召集人、秘書長及發言人。他們在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於香港多個公共地點合共舉行七次街站活動,公開發言、展示標語及派發宣傳品,聲援「十二港人」、反對防疫措施,並宣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民族」等理念。控方指其言論煽動他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四人承認案情並認罪。
被告人黃駿誠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1年1月至4月期間,他按一名叫阿施的人指示租用葵芳一個單位,保管及運送海洛英和甲基苯丙胺,並每次收取2,000元。警方於2021年4月21日截停被告人,從其攜帶的紙袋中搜出含296克海洛英的混合劑;其後在單位內再搜出合共12.295千克海洛英及8.738千克冰毒,以及包裝和磅秤等工具。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以其年輕、經濟困難、健康問題及僅屬送貨員為由求情。
案件源於2019年11月19日尖沙咀一帶的暴動。警方在漆咸道南、天文臺道、金巴利街、金巴利道及厚福街一帶驅散投擲及燃燒汽油彈的示威者,並在追捕期間拘捕八名被告。控方指部分被告在暴動核心範圍蓄意留守,穿戴口罩、防毒面具及其他裝備,以人數支持暴動;第十二被告被拍攝手持汽油彈;第十八被告則被指在後巷縱火,並管有打火機、錘、扳手、手鋸、鐵鉗及油漆。各被告否認參與暴動,第十八被告亦否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第一被告人尹耀昇是網媒主持人,於2020年2月至11月期間,與他人在網站、YouTube及Patreon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39個網上節目。節目包含煽動抗拒或推翻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吹暴力、香港獨立及非法集結等內容。尹耀昇承認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以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案三個銀行帳戶處理款項逾1,032萬元,涉及413次交易及多個帳戶;第二被告人亦涉及其中兩項洗黑錢罪。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危險藥物條例》下四項控罪。第一被告賴文浩承認串謀販運咪達唑侖,第二被告梁樂樺承認串謀販運咪達唑侖及海洛英,第三被告陳雪芝承認兩項串謀販運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第四被告余凱璇承認佔用酒店房間准許作非法販運危險藥物之用。毒品包括咪達唑侖、海洛英及甲基苯丙胺,主要在珀麗酒店1905室及被告人身上發現。第三被告負責安排及分發毒品,第一及第二被告受僱運送,第四被告則收款租用房間。
被告人 F.S.L. 是 X 的生父,案發時約44歲,任職警員;X 當時約12至13歲,並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及適應障礙。控方指被告人在屯門住所多次播放色情片段給 X 觀看,並在其面前自瀆,亦要求 X 仿效;另一次事件中,被告人以藤條作勢威嚇 X,使其依從。被告人共被控十項罪,陪審團裁定控罪一、二、四及五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
被告人於2019年7月建立公開 Telegram 頻道,並擔任擁有人及管理員。頻道至2020年5月有22,934名訂閱者,期間發布2,064則訊息,其中22則煽惑他人以武器、毒性或腐蝕性物品及陷阱襲擊警務人員或他人,另有26則提供製造炸彈、爆炸品及爆炸性裝置的材料、配方和步驟。被告人承認曾管理頻道、使用多個賬戶及與其他管理員協議煽惑犯罪,並於2020年5月28日被捕。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並被定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4月21日,被告進入羅湖路155號兩間寮屋圍欄內;鄰居目睹其進入,並發現鐵閘掛鎖不見。警員到場後,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倒車離開。調查顯示,被告當時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車輛的第三者保險亦已失效。他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盜竊及交通罪行,且本案犯案時正因其他罪行保釋。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2019年11月23日晚上,他與兩名男子進入元朗一間鐘錶珠寶店,意圖偷取店內貨物。被告持鎚打碎玻璃櫃;同夥則持大型刀具威嚇店員,要求其離開鐵欄後開門。店員報警,三人乘坐一輛偷來並掛上假車牌的車輛逃走,未能取得貨物。店員受到精神傷害,店舖亦有財物損毀。警方其後在棄置車輛內找到的口罩上取得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證據,並追查到被告。
被告人以個人名義開立香港賽馬會投注戶口及申請智財卡。2014年1月15日至2016年2月15日期間,戶口錄得6,071次現金存款,總額港幣4,644,140元,以及399次現金提款,總額港幣4,668,180元,但只有78次投注,涉及港幣1,680元。部分交易在被告人身處境外時進行。被告人先否認控罪,案件審訊至控方舉證完畢後,在辯方案情開始前承認控罪,並同意修訂案情。
第一被告人王澤倫面對六項控罪,承認其中五項,並在同意修訂案情撮要後被裁定罪成,包括四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obtaining property by deception) 罪,以及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情涉及一張被盜的滙豐Visa信用卡。信用卡被盜後約五小時內,第一被告人及另外兩名被告人在四間7-11便利店進行五次交易,購買香煙、飲品及iTunes卡,交易總值涉及不同金額;其中一次交易失敗。第一被告人另有18項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 Lau Tak Lung 對三項控罪認罪:串謀作出就消費者而言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以及兩項欺詐罪。2019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與JCA Fitness Centre職員以威嚇、虛假退款承諾及所謂「秘密協議」,誘使PW1購買健身計劃、禮品卡及設備,並申請多筆貸款。PW1合共支付涉及三項控罪的款項分別為844,592元、544,592元及300,000元,至判刑時沒有收回任何款項。PW1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析及溝通能力受損,因而特別容易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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