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李彥俊 HCCC223/2021
持械入店企圖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Yin-chun (李彥俊)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Campbell-Moffat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搶劫罪。2019年11月23日晚上,他與兩名男子進入元朗一間鐘錶珠寶店,意圖偷取店內貨物。被告持鎚打碎玻璃櫃;同夥則持大型刀具威嚇店員,要求其離開鐵欄後開門。店員報警,三人乘坐一輛偷來並掛上假車牌的車輛逃走,未能取得貨物。店員受到精神傷害,店舖亦有財物損毀。警方其後在棄置車輛內找到的口罩上取得被告的脫氧核糖核酸證據,並追查到被告。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持刀威嚇及被告使用鎚子對搶劫罪嚴重程度的影響、預謀策劃和犯罪紀錄是否加刑因素,以及被告在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後、排期審訊前認罪可獲多少認罪扣減。被告早前表示不承認搶劫罪,故案件被移交審訊;其後改為認罪。
判決理由
法庭參照持刀搶劫的判刑起點,認為本案不僅涉及同夥展示大型刀具,被告亦持鎚打碎受害人面前的玻璃櫃,行為具暴力及恐嚇性。法官認定三人共同犯罪,被告須為同夥在共同計劃中的行為負責。犯罪預謀及偷車、換車牌等策劃加刑一年;犯罪紀錄及罪行嚴重程度逐步上升再加刑一年,合計七年。依據 HKSAR v Ngo Van Nam,被告於排期審訊前認罪可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刑期因此定為五年三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Mo Kwong Sang [1981] HKLR 610 提出搶劫過程中揮舞刀具的判刑起點為五年;法官以此作參考,並因本案另有鎚子及預謀等因素調整刑期。HKSAR v Ngo Van Nam (CACC 418/2014) 支持在排期審訊前改為認罪可獲百分之二十五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企圖搶劫罪被判監禁五年三個月。法官先以七年作為扣減前刑期,再因被告在排期審訊前認罪而扣減百分之二十五。
判決啟示
共同犯罪中的被告即使不是揮刀者,如知悉同夥持刀並在場參與而未有退出,仍可因共同犯罪承擔同夥行為的責任。判刑亦反映預謀策劃、犯罪紀錄及罪行逐步升級可分別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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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持刀同夥的搶劫,即使自己沒有揮刀,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共同犯罪者須為共同計劃中的同夥行為負責。本案被告持鎚破壞櫃檯並知悉同夥持刀,最終被判監禁五年三個月。
Q.企圖搶劫珠寶店並預先策劃,判刑會受甚麼影響?
法官認為偷車、換上假車牌及預先安排犯案均屬加刑因素,並因本案的預謀策劃加刑一年;扣除認罪折扣後,被告被判監禁五年三個月。
Q.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後、排期審訊前認罪,可獲多少扣減?
本案被告最初表示不承認搶劫罪,案件因而移交高等法院;他在排期審訊前改為認罪,法庭依據相關案例給予百分之二十五扣減,判囚五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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