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嘉謙等案 DCCC985/2021
鼓吹武裝起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阮嘉謙等(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本判刑理由書一併處理DCCC 801/2021及DCCC 985/2021。DCCC985/2021的七名被告均承認控方案情撮要,涉及「光城者」成員在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期間,透過社交媒體、街站、派發單張、記者會及網上直播,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中國中央政權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被判刑者D1、D3、D4、D6及D7當時均未滿21歲,且沒有刑事定罪紀錄。D1另承認在DCCC801/2021中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應屬情節嚴重或較輕,以及《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的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透過《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定罪的串謀罪。辯方強調被告年輕、認罪及部分人曾退出活動;控方則指持續、公開及具武力色彩的煽動具有高度危險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國安法》第二十三及六十四條,認為情節嚴重者只能判處不少於五年監禁,情節較輕者則可選擇較廣泛的刑罰。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所列原則,須按行為、實質後果、潛在風險、煽動方式、持續時間、規模、預謀程度及被告角色整體評估。本案煽動持續約十五週,涉及多次街站、網上貼文及媒體傳播,內容鼓吹流血武裝革命,整體原屬嚴重。然而,被告年輕、不成熟及受誤導,令法庭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將情節降為較輕。社會服務令不足以達致阻嚇目的,故判入教導所。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主要依據《國安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三十三及六十四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提供區分情節嚴重與較輕的判刑因素;HKSAR v Lui Sai Yu涉及最低刑期問題但本案認為其指導作用取決於案件是否屬嚴重;律政司司長訴SHY3支持以阻嚇為判刑目的。
裁決與命令
法庭判D1、D3、D4、D6及D7羈留於教導所。D1在DCCC801/2021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亦判入教導所,與串謀罪刑期同期執行。判決未訂明教導所羈留期限。
判決啟示
串謀罪即使已實際執行協議中的煽動行為,仍須按整體情況評估嚴重程度。年齡、不成熟及受誤導可降低個人罪責,但不必然導致非拘禁式刑罰。判詞亦指出,教唆成功並非煽動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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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鼓吹以武裝起義推翻政府會被判甚麼刑罰?
法院認為公開及持續鼓吹流血武裝革命屬嚴重行為,但考慮被告年輕、不成熟及受誤導後,將案件列為情節較輕,仍判五名被告入教導所。
Q.沒有成功煽動他人,仍會構成煽動罪嗎?
判詞指出,煽動罪的目的在於及早阻止他人實施顛覆行為,並不要求已有他人受煽動而犯罪。本案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成功煽動,法院仍認定罪成。
Q.未滿二十一歲會否避免被判拘禁式刑罰?
年齡、不成熟及受誤導可降低罪責,但法院仍須考慮阻嚇需要。本案五名被告均未滿二十一歲,法院認為社會服務令不足,改判羈留於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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