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駿誠案 HCCC123/2022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駿誠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邱智立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黃駿誠承認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罪。2021年1月至4月期間,他按一名叫阿施的人指示租用葵芳一個單位,保管及運送海洛英和甲基苯丙胺,並每次收取2,000元。警方於2021年4月21日截停被告人,從其攜帶的紙袋中搜出含296克海洛英的混合劑;其後在單位內再搜出合共12.295千克海洛英及8.738千克冰毒,以及包裝和磅秤等工具。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以其年輕、經濟困難、健康問題及僅屬送貨員為由求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的判刑基礎及刑期。法庭須決定應否以搜獲毒品的總量作為判刑依據,以及海洛英與冰毒是否可合併計算。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受指示的送貨員或管貨員,並提出其認罪、良好品格及個人困難作減刑理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人承認的是串謀罪,以案件實際搜獲的毒品作判刑基礎最為正確及公平。海洛英及冰毒的量刑指引相同,因此可將兩者重量合併處理,總量為21.033千克。參考相關判例,4至15千克的基準為26至30年監禁,重量增加通常相應提高刑期;本案總量的公平量刑基準為31年。法庭認為不應因涉及兩種毒品而再額外加刑,並在認罪後給予減刑,最終判處20年8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Abbas [2018] 6 HKC 35及律政司司長 訴 譚伊真 [2014] 3 HKLRD 691提供海洛英及冰毒的量刑指引。兩案支持以毒品重量評估嚴重程度,並協助法庭確定本案31年的量刑基準。法庭亦依據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處監禁20年8個月。刑期以31年為起點,並因認罪而作出刑期寬減。被告人的求情因素未足以支持更大幅度減刑。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在串謀販毒案件中,法庭可採用實際搜獲毒品的數量作判刑基礎。不同毒品如適用相同量刑指引,可合併計算;僅屬送貨或管貨角色不會抵銷大量毒品所帶來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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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人保管和運送毒品,判刑會否很重?
可以。法庭會重視毒品數量及犯罪嚴重程度,送貨或管貨角色不會免除責任。本案被告雖屬較低層次角色,仍因涉及大量毒品被判監禁20年8個月。
Q.海洛英和冰毒的重量可以合併計算嗎?
如兩種毒品適用相同的量刑指引,法庭可將重量合併處理。本案海洛英12.295千克及冰毒8.738千克合共21.033千克,法庭據此訂定31年量刑基準。
Q.串謀販毒認罪後可以減刑多少?
認罪可獲刑期寬減,但實際幅度取決於案件情況及基準刑。本案法庭以31年為基準,考慮認罪後判處20年8個月監禁,其他求情因素未帶來更大減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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