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浩等案 DCCC847/2021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2 監禁24個月;D3 監禁34個月;D4 監禁24個月
三名被告判監,第一被告判刑押後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7/10/2022[2022] HKDC 123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文浩、梁樂樺、陳雪芝及余凱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四名被告人及《危險藥物條例》下四項控罪。第一被告賴文浩承認串謀販運咪達唑侖,第二被告梁樂樺承認串謀販運咪達唑侖及海洛英,第三被告陳雪芝承認兩項串謀販運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第四被告余凱璇承認佔用酒店房間准許作非法販運危險藥物之用。毒品包括咪達唑侖、海洛英及甲基苯丙胺,主要在珀麗酒店1905室及被告人身上發現。第三被告負責安排及分發毒品,第一及第二被告受僱運送,第四被告則收款租用房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被告在販運或串謀販運危險藥物中的角色、罪責及適當刑罰。法庭須考慮毒品種類及數量、主導或從屬程度、第四被告對房間及毒品的認知、過往定罪、適時認罪,以及各罪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相關最高刑罰及判刑指引,按毒品種類、純度及數量確定量刑起點,再評估每名被告的參與程度、主導角色、金錢利益、背景及刑事紀錄。就共同來源的毒品,法庭採用綜合方式衡量總體刑期。適時認罪一般給予三分之一扣減。第三被告為主導者,刑期高於第二被告;第四被告雖知悉房內毒品並目睹重新包裝,但沒有證據顯示其參與販運或獲取相關利益,因此按較低起點判刑。第三被告三項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以反映罪行關連性及總刑期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同祥,說明咪達唑侖適用甲喹酮的判刑指引;AG v Chan Chi Man涉及甲喹酮少於500克的酌情判刑;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涉及海洛英判刑;HKSAR v Tam Yi Chun涉及甲基苯丙胺判刑。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第4、37及3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的判刑押後。第二被告就串謀販運判監24個月;第三被告總刑期34個月;第四被告判監24個月。第三被告控罪二與控罪三同期,控罪四其中6個月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主導安排及分發毒品者即使部分毒品自用,仍可承受較高總刑期。單純出租或管理處所並不足以等同參與販運,法院仍須尋找實際參與或利益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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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替人運送危險藥物會判刑多久?
A.

第二被告受僱運送含咪達唑侖及海洛英的毒品,法庭考慮其運送角色、毒品數量及適時認罪後,就串謀販運罪判處監禁24個月。

Q.安排他人運送毒品會判囚多久?
A.

第三被告安排及指示他人運送毒品,屬主導角色,並涉及三項控罪。法庭將部分刑期同期及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34個月。

Q.替人租酒店房間存放毒品是否一定判重刑?
A.

第四被告知道房內有毒品並曾目睹重新包裝,但沒有證據顯示她參與販運或獲得相關利益。法庭仍判監24個月,但刑責低於主導販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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