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耀昇案 DCCC615/2021

網上發布煽動內容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認罪後四罪總刑期為32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7/10/2022[2022] HKDC 9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耀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人尹耀昇是網媒主持人,於2020年2月至11月期間,與他人在網站、YouTube及Patreon主持、製作、發布及上載39個網上節目。節目包含煽動抗拒或推翻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鼓吹暴力、香港獨立及非法集結等內容。尹耀昇承認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以及三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案三個銀行帳戶處理款項逾1,032萬元,涉及413次交易及多個帳戶;第二被告人亦涉及其中兩項洗黑錢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的量刑,以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的量刑。控方強調網絡傳播範圍、持續時間、暴力內容及社會環境;辯方則依賴被告無刑事紀錄、認罪、悔意、家庭負擔及非政治人物等因素,要求較低刑罰及較多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同級法院判決不具約束力,量刑須依個案事實及適當原則。尹耀昇利用網絡媒體持續九個多月發布39個節目,觀看量廣泛,且在社會動盪及暴力事件期間煽惑暴力、違法及反抗,罪責遠高於相關案例。串謀煽動罪的量刑起點為21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14個月。洗錢罪則按金額、交易次數、參與程度、持續時間及主導角色量刑;三罪起點分別為18、30及18個月,認罪後為12、20及12個月。依總刑期原則,四罪總刑期定為3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說明其他案件的量刑指導性有限;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一人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Chi Fung & 2 ors,強調個人政治理念一般不是求情因素。HKSAR v Hsu Yu Yi列出洗錢量刑因素;HKSAR v NGO Van Nam確認認罪三分之一扣減通常已涵蓋悔意。

裁決與命令

尹耀昇被判四項罪名合共32個月監禁。控罪6、9及10的刑期互相同期執行,其中18個月與控罪1分期執行。法庭另按同意安排,就部分犯罪得益發出沒收令。

判決啟示

網絡媒體的受眾規模、持續發布、內容性質及社會時勢均可顯著增加煽動罪責。認罪三分之一通常是扣減上限,良好背景及悔意不會自動帶來額外折扣。洗錢刑期重點在處理金額及參與程度,而非被告實際獲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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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發布煽動暴力內容會判刑多久?
A.

法院考慮被告九個多月發布39個節目、廣泛觀看及煽動暴力等因素,認罪後仍判處串謀煽動罪14個月,並與洗錢罪合共判囚32個月。

Q.處理一千萬元犯罪得益會如何判刑?
A.

本案涉及逾1,032萬元、413次交易及多個帳戶。法院按金額、次數、持續時間及主導角色量刑,認罪後三項洗錢罪刑期為12、20及12個月,部分同期執行。

Q.認罪及沒有案底可否大幅減刑?
A.

法院認為認罪三分之一扣減通常已包括悔意及良好背景,除非有特殊理由不會再減。被告雖無案底並及早認罪,最終總刑期仍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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