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L. HCCC251/2021
對兒子作出猥褻行為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F.S.L.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
案情摘要
被告人 F.S.L. 是 X 的生父,案發時約44歲,任職警員;X 當時約12至13歲,並患有自閉症類群障礙及適應障礙。控方指被告人在屯門住所多次播放色情片段給 X 觀看,並在其面前自瀆,亦要求 X 仿效;另一次事件中,被告人以藤條作勢威嚇 X,使其依從。被告人共被控十項罪,陪審團裁定控罪一、二、四及五成立,其餘控罪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就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煽惑兒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量刑。控方主張罪行涉及父子信託關係、威嚇、持續性及對 X 的嚴重創傷,應判處嚴懲;辯方則依賴被告人的精神及身體病歷、無刑事定罪紀錄及案件處理延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46(1)條,指出兩項罪行最高刑罰均為十年監禁,且沒有既定判刑指引。法庭認為,涉及兒童的性罪行須兼顧阻嚇、表達社會譴責及替受害人伸冤;陳志滔案所述原則同樣適用於本案。量刑須考慮年齡差距、親子及信託關係、威嚇手段、罪行次數與持續時間,以及受害人的身心創傷。被告人利用父親地位、荼毒年幼兒子並以藤條威嚇,罪責重大;其病歷及候審案件不足以減刑。各罪刑期須部分分期執行,但整體刑罰以48個月為適當。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陳志滔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Ching Ho,說明兒童性罪行的阻嚇、譴責及伸冤目的;並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所列十項量刑因素。R v Chow Tat Ming、R v De Simon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Poon Kam Wing支持不得以未定罪或未檢控事項加重刑罰;Secretary for Justice v Yu Chung Hing說明警務人員違反公眾信任的加重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一、二、四及五被判罪成。控罪一、二合共判處27個月監禁,部分與事件二刑期分期執行;事件二控罪四、五合共32個月,其中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與兒童沒有身體接觸,若其行為實質上具有猥褻侵犯的性質,仍可適用兒童性罪行的嚴格量刑原則。父母身分帶來的信任及管教責任可構成重大加重因素;警務人員違反公眾信任亦可加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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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在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並要求仿效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人在未滿十六歲兒子面前播放色情片、示範自瀆並要求兒子仿效,另以藤條威嚇。法庭裁定四項控罪成立,總刑期為監禁48個月。
Q.沒有身體接觸也可構成兒童性罪行嗎?
法庭指出,雖然被告人與兒子自瀆時沒有身體接觸,但相關控罪性質與猥褻侵犯相仿,嚴重性不低,因此仍須採用嚴格的兒童性罪行量刑原則。
Q.父親利用親子關係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被告人負有教育及管教兒子的責任,卻利用父親身分荼毒兒子;加上使用藤條威嚇及造成創傷,均屬重大加重因素,最終判監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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