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RMEET SINGH DCCC1109/2021
闖入住宅及無牌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GURMEET SINGH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三項控罪並被定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1年4月21日,被告進入羅湖路155號兩間寮屋圍欄內;鄰居目睹其進入,並發現鐵閘掛鎖不見。警員到場後,被告駕駛輕型貨車倒車離開。調查顯示,被告當時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車輛的第三者保險亦已失效。他有四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盜竊及交通罪行,且本案犯案時正因其他罪行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項罪行的量刑:企圖入屋犯法罪應採用何種起點;被告的重犯紀錄、在保釋期間犯案及認罪如何影響刑期;兩項駕駛罪行的刑期及取消駕駛資格命令應如何處理。辯方強調未有實際盜竊或損壞、沒有造成居民恐懼、駕駛距離短且風險低,並提出悔意及認罪求情。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 (Theft Ordinance) 第11(4)條及《刑事罪行條例》 (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指出企圖入屋犯法罪的法定刑與入屋犯法罪相同。涉及住宅的量刑起點參照 R v Chan Yui Man 所定的成年初犯三年監禁指引;本案因沒有暴力、工具、實際盜竊或損壞,起點調低至兩年九個月。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使起點增加三個月;其後認罪獲百分之二十折扣。兩項駕駛罪行亦因相類前科及保釋期間犯案而加重,並按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及部分刑期接續。
引用案例與條文
R v Chan Yui Man(CACC 36/1988)確立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成年初犯的起點為三年監禁,但可因加重或減輕因素調整。法院並引用相關法例:上述《盜竊罪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以及《道路交通條例》 (Road Traffic Ordinance) 和《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 的刑罰及取消駕駛資格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處監禁。第一項判監28個月24日;第二及第三項各判監6個月12日,兩者同期執行,其中三個月與第一項接續,總刑期為31個月24日。另命令取消被告駕駛所有類別車輛的資格三年及二十個月;兩項命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可因未有暴力、盜竊或財物損壞而下調,但在保釋期間重犯仍屬重要加重因素。法院亦確認不同性質的駕駛罪行可在總體性原則下導致部分刑期接續,以反映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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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企圖闖入住宅但沒有偷取財物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沒有暴力、工具、實際盜竊或財物損壞,可調低住宅入屋犯法的量刑起點,但保釋期間犯案屬加重因素。本案第一項判監28個月24日。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會有甚麼刑罰?
本案被告有相類前科,且在保釋期間犯案,因此第二項判監6個月12日,並被取消駕駛所有類別車輛的資格三年。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否判監?
法院認為被告的駕駛對在場警員構成明顯風險,且是第三次相類定罪,故判監6個月12日,並另作二十個月取消駕駛資格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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