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逸戰等案 DCCC984/2021
街站煽動顛覆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均為「賢學思政」成員,分別擔任召集人、秘書長及發言人。他們在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於香港多個公共地點合共舉行七次街站活動,公開發言、展示標語及派發宣傳品,聲援「十二港人」、反對防疫措施,並宣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民族」等理念。控方指其言論煽動他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四人承認案情並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量刑。爭議包括案件屬《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五年最低監禁是否適用、認罪及年齡等因素的減刑作用,以及未滿二十一歲被告應否判處教導所或監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國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的判刑原則,認為「情節嚴重」或「情節較輕」須按整體實際情況判斷,尤其考慮言論內容、次數、持續時間、規模、被煽動對象、潛在風險、是否涉及暴力及被告影響力。本案雖涉及多次公開煽動港獨及推翻政權,並逐漸鼓吹準備使用武力,但次數少於馬俊文案,且沒有利用社交媒體,因此屬「情節較輕」而非嚴重類別。法庭按各人角色及參與程度量刑,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主要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馬俊文 (CACC272/2021),確立按本地判刑原則及控罪要旨評估情節輕重;並提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呂世瑜 (CACC61/2022)尚待處理最低刑期問題,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 Yeung,作為年輕犯案者減刑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四人均被判罪成。第一被告監禁36個月,第二被告監禁34個月,第三被告監禁30個月;第四被告判入教導所。各刑罰均已包括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預防性煽動罪不要求證明確有人受煽動而犯顛覆罪。公開街站言論即使沒有詳細行動計劃,若持續宣揚港獨、推翻政權及準備使用武力,仍可屬較輕類別中接近嚴重的一端。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街站發表港獨及反政府言論會如何判刑?
法庭認為七次街站涉及持續煽動顛覆及逐漸鼓吹使用武力,屬較輕類別但接近嚴重一端;本案三人被判監禁,另一人入教導所。
Q.沒有證據顯示有人受煽動,仍可構成煽動罪嗎?
可以。法庭指出本罪具有預防性,不要求證明有人因言論而實際犯顛覆罪;本案即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有人受煽動,仍維持罪成及判刑。
Q.認罪及年輕會否大幅減輕國安法刑罰?
認罪在本案帶來三分之一扣減;年輕只在個別情況影響量刑起點。法庭仍按角色及罪責判刑,D1、D2及D3分別監禁36、34及30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