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福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 DCCC700/2020

用虛假文件騙取銀行貸款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33個月24日;D2 監禁36個月
兩被告串謀詐騙罪成,分別判囚33月24日及36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24/10/2022[2022] HKDC 150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永福及黃梓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勞潔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黎金雷策劃利用虛構貿易公司華麗國際有限公司向銀行騙取貸款。第一被告人陳永福掛名為公司董事,明知公司沒有實際業務,仍簽署貸款申請及虛假文件;第二被告人黃梓華任會計文員,按指示處理申請、支票及銀行事務。多間銀行因虛假核數報告、銀行結單及貿易文件而批出信貸及貿易融資,總額約1億零200萬元。兩名被告均涉及串謀詐騙;第一被告承認20項控罪,第二被告經審訊後在兩項控罪的部分交易中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如何衡量詐騙規模、時間、貸款金額、實際及潛在損失、被告在計劃中的角色及個人得益;虛假文件對文件信貸制度的危害應如何反映於刑期;以及認罪、協助控方、年輕、悔改及七年延誤應獲多少減刑。辯方主張兩人角色低微,並請求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串謀詐騙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須依犯罪計劃的實際規模、持續時間、涉款、受害機構、損失及潛在風險,以及被告參與和得益而定。商業詐騙即使被告是初犯,通常仍須即時監禁。虛假文件破壞依賴文件真確性的信貸制度,故其影響不以銀行最終有否蒙受損失為限。法庭認為第一被告參與長期且龐大的計劃,雖獲認罪及協助控方等減刑,仍須判監;第二被告雖非策劃者,卻是主要執行者。其年輕、改過及延誤獲酌情減刑,兩罪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Ho Ka Keung (No.2) 確認商業詐騙一般須即時監禁,並參考 Yao William、Cheung King、Chu Wai San、Law Chi Man Kenneth 及 Chan Chun Hung 等案件衡量虛假信貸文件的嚴重性和量刑起點。第一被告的合作減刑參考 HKSAR v Ng Tsz Wai Jeans;第二被告同意部分案情不構成認罪減刑,參考 HKSAR v Leo Yee Sang Patrick。串謀詐騙可依《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懲處。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20項串謀詐騙罪總刑期為監禁33個月24日;控罪一至十三與控罪十四至二十的刑期按命令部分分期、部分同期執行。第二被告兩項罪名各判監36個月,兩刑同期執行,總刑期36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視詐騙對文件信貸制度造成的制度性風險,而不只看實際損失。掛名董事即使受主腦操控,若明知並持續簽署虛假申請,仍可能被視為計劃中不可或缺的參與者。判詞亦分別評估兩名被告的角色、悔改及合作情況,並明確說明未來可能作證不屬可考慮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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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用虛假文件向銀行申請貸款,會被判多久?
A.

法院按詐騙規模、期間、金額、實際損失及被告角色判刑。本案掛名董事因20項串謀詐騙被判總監禁33個月24日。

Q.沒有策劃騙局,只負責處理貸款文件也會入獄嗎?
A.

法院認為非主謀並不代表角色輕微;若被告是計劃的主要執行者,仍可判即時監禁。本案會計文員兩項控罪各判監36個月,同期執行。

Q.銀行沒有在某些交易中損失,詐騙仍會判監嗎?
A.

法院指出,虛假文件危害依賴文件真確性的信貸制度,嚴重性不只取決於最終損失。本案兩名被告均因串謀詐騙被判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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