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勝文案 DCCC1086/2021
使用假本票買錶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勝文(第一被告)及秦棋皓(第二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第一及第二被告共同承認企圖欺詐罪。第一被告另承認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被告另承認處理贓物罪。案情涉及以偽造恒生銀行本票購買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接收及轉交面值港幣600,000元的本票,安排第二被告到名錶店取錶;第二被告早前亦以港幣334,000元出售兩枚被盜手錶,並收取報酬。兩名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參與,案件於案發四年後才首次提堂,期間有超過兩年的調查及尋求法律意見時間。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各項罪行的適當量刑起點、認罪及主動協助調查應給予的扣減、非被告造成的檢控延誤是否構成進一步扣減,以及同日犯下的不同罪行應否全部同期執行。第一被告強調非主謀、經濟困難及認罪;第二被告強調年輕、無案底、角色有限及主動供出罪行。
判決理由
法院按罪行涉及的金額、多人有計劃犯案及涉案角色訂定量刑起點。企圖欺詐罪因本票面值港幣600,000元,起點為30個月;多人參與後上調至33個月。認罪後減至22個月,再因非被告造成的不合理檢控延誤扣減3個月,定為19個月。管有虛假文書罪起點為4年,認罪及延誤後為29個月;處理贓物罪起點為2年,認罪、延誤及主動承認後為10個月。無案底已包含在認罪扣減內,不再另行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辯方援引的多宗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判例,尤其以 HKSAR v Hui Chi Tong 及 HKSAR v Choi Ka Kin Seraphim 支持鼓勵被告主動承認罪行的原則。相關罪行沒有既定量刑指引,法院主要依據案件金額、計劃性、角色、認罪、延誤及整體刑責量刑。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第一項控罪判監19個月,第二項判監29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32個月。第二被告第一項判監19個月,第三項判監10個月,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2個月。
判決啟示
非被告造成的不合理檢控延誤可帶來酌情刑期扣減。主動承認若促成控罪成立,可獲認罪扣減以外的額外寬減。同日犯下的不同性質罪行未必全部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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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偽造本票買手錶會判刑多久?
法院以涉案本票面值、多人有計劃犯案、認罪及檢控延誤作整體考慮;本案第一及第二被告的企圖欺詐罪均判監19個月。
Q.處理被盜手錶會判幾多年?
涉案贓物價值港幣39萬元,第二被告認罪並主動承認罪行,法院在考慮延誤及悔意後,就處理贓物罪判監10個月。
Q.檢控延誤可否減刑?
可以,但須屬非被告造成的不合理延誤。本案法院因案發後四年才提堂且延誤並非由兩名被告造成,分別扣減三個月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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