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子齊案 DCCC846/2021
受人指使製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子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葉子齊承認兩項控罪:串謀製造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1年6月24日,警方在天水圍一間酒店房間搜查時發現被告人,以及可卡因、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碳酸氫鈉、封口機、電子磅、煮食工具及包裝物品。被告人承認應他人要求租用房間,收取器具並等候指示煮製可卡因,原約定可獲25,000至30,000港元及部分毒品作報酬。控罪二涉及1.09克可卡因,另有總重1,831克但只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被告人22歲、沒有刑事紀錄,並在拘捕後合作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製造危險藥物罪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在計劃中的實際角色、酒店房間及器具所反映的製造規模,以及管有1.09克可卡因的適當刑罰。辯方主張規模有限、被告人並非主事者,並請求兩項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依製毒罪的嚴重性及案件情節主張具阻嚇性的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製造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量刑須考慮毒品數量、運作規模、器具能力、生產量及被告人的角色。雖然實際搜獲的可卡因數量有限,但大量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碳酸氫鈉及已布置妥當的器具,顯示具製造更多毒品的潛在風險。被告人雖受他人指示及提供材料,仍獨自在房內執行主要製作工序。法庭以六年監禁為控罪一的起點,認罪後減至四年;控罪二以九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六個月。考慮初犯、年輕、坦白及兩罪源於同一背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Queen v Wong Chun Ping & Others [1984] HKLR 247,說明除極例外情況外,製毒罪一般不應低於十年監禁的指引;並引用 HKSAR v Cheung Wai Kwong & Another [1997] HKLRD 344,列明製毒量刑因素。簡光輝案及其他辯方援引的案例則用於評估有限規模及量刑基準。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認罪後為四年,控罪二認罪後為六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四年。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製毒案件不能只按實際搜獲毒品數量量刑;器具、原料、現場布置及可製成毒品的潛在風險同樣重要。被告人即使不是主事者,若負責主要製作工序,仍可承擔 substantial 的刑責;初犯、年輕及認罪只在有限範圍內影響整體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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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人指使在酒店房間製造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製毒規模、器具、潛在產量及被告人的實際角色,而不只看已搜獲毒品數量。本案被告人認罪後,製毒罪判監四年。
Q.只搜獲少量可卡因,製毒罪仍會重判嗎?
可以。製毒量刑亦會考慮原料、器具、現場是否準備妥當及製造更多毒品的風險。本案雖實際可卡因有限,法庭仍以六年為起點。
Q.製毒罪和管有毒品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如兩項控罪源於同一背景,法庭可按整體量刑原則考慮同期執行。本案因被告人年輕、初犯及坦白認罪,兩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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