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au Tak Lung DCCC924/2020

以威嚇手段騙取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認罪後三罪同期監禁,總刑期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 Chow21/9/2022[2022] HKDC 108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au Tak L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Lau Tak Lung 對三項控罪認罪:串謀作出就消費者而言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以及兩項欺詐罪。2019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與JCA Fitness Centre職員以威嚇、虛假退款承諾及所謂「秘密協議」,誘使PW1購買健身計劃、禮品卡及設備,並申請多筆貸款。PW1合共支付涉及三項控罪的款項分別為844,592元、544,592元及300,000元,至判刑時沒有收回任何款項。PW1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分析及溝通能力受損,因而特別容易受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判刑問題: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及欺詐的嚴重程度如何評估;涉及款項、犯罪期間、預謀、多人參與及針對脆弱受害人的因素應如何反映;被告延遲認罪及個人情況可獲多少刑期扣減,以及各項刑罰是否應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此類案件沒有固定判刑指引,須按事實評估。案情持續近三個月,受害人受到反覆威嚇及心理壓力,涉款龐大,犯罪經精心策劃並由多人參與,且針對脆弱人士,故屬嚴重案件。法庭就首項控罪定下兩年半起點,第二及第三項欺詐罪分別以兩年三個月及兩年為起點。被告並非及早認罪,只獲20%認罪扣減;連同特別求情因素,總扣減為27%。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HKSAR v Li Tsz Tung Yvonne及HKSAR v Cheng Ho Keung所示的相關判刑水平,但指出本案涉款及威嚇程度更高。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確認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因認罪不及時而只給予較低扣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處監禁:首項22個月、第二項19個月3星期、第三項17個月2星期。所有刑期同期執行,被告須服總刑期22個月。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在於受害人脆弱程度、持續威嚇、涉款數額、預謀及多人參與。法庭亦說明,非及早認罪會顯著減少認罪扣減;不同控罪源自同一犯罪計劃時,款項重疊可在判刑中反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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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威嚇方式推銷健身計劃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反覆威嚇、長期操控、涉款龐大及針對脆弱受害人均屬加重因素。本案首項控罪起點為兩年半,扣減後判監22個月。

Q.欺騙受害人借貸及購買禮品卡會否判監?
A.

本案被告誘使受害人借貸、購買禮品卡及交付款項,並作出虛假退款承諾;他承認兩項欺詐罪,分別判處19個月3星期及17個月2星期,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

Q.延遲認罪會影響刑期扣減嗎?
A.

適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本案被告未有及早認罪,法庭只給予20%認罪扣減;連同特別求情因素,總扣減為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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