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成
被告人李嘉成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2022年2月至3月期間,他按同謀指示,在網上交易中接收鑽石戒指、Chanel手袋及Rolex手錶,利用未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轉帳紀錄,使五名受害人交出物品,涉及款項合共港幣555,800元。被告人亦曾收受及存入屬於他人的四張支票,並知道或相信支票為贓物。被捕時,他承認曾多次協助同謀處理物品及支票以獲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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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嘉成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2022年2月至3月期間,他按同謀指示,在網上交易中接收鑽石戒指、Chanel手袋及Rolex手錶,利用未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轉帳紀錄,使五名受害人交出物品,涉及款項合共港幣555,800元。被告人亦曾收受及存入屬於他人的四張支票,並知道或相信支票為贓物。被捕時,他承認曾多次協助同謀處理物品及支票以獲取報酬。
被告周國強為香港註冊中醫師。2021年期間,X的母親相信女兒因分手而被下了降頭,遂安排被告到住所替X進行所謂驅鬼及解降頭儀式;其後,被告亦替暫住該處的X同學Y進行類似儀式。控方指被告藉宗教或治療之名,要求兩名受害人脫去衣物,觸摸或插入其私密部位,並曾以虛假理由促使X以手指侵犯其母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聲稱有關行為只是獲同意的中醫檢查或治療,並否認曾接觸Y。
被告Li Jintian在案發時約17歲,透過網上交友應用程式認識12歲女童X,兩人其後發展為戀愛關係。2022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在酒店與X發生三次性交,並在旺角酒店要求X為其口交。被告承認三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告知悉X只有12歲,案發後向警方承認事實並表示悔意。
被告人鄧駿灝於案發時約22歲,與15歲的X在教會活動中認識並發展成情侶關係。2021年10月及2022年1月,被告人兩度以公開X的照片及找人毆打她相威脅,促使X與他性交;2021年12月,他又在X的睡房內撫摸其陰部及胸部。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及猥褻侵犯罪。
被告吳詠龍承認兩項控罪並同意案情,因而被定罪。第一項為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涉款港幣31,000元;第二項為管有他人的身分證。被告受一名不詳人士指示,到王女士住所收取款項。王女士此前接到電話,被告知其兒子涉及虛構的毆打案件,須付款港幣40,000元方可獲釋。警方在被告身上搜出款項及屬於蔡標利的身分證。被告有三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本案涉及名為「光城者」的組織及一項針對香港法院大樓的爆炸計劃。Kwok Man-hei(D2)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Ho Yu-wang(D3)承認串謀恐怖活動;Cheung Ho-yeung(D8)承認同一項爆炸串謀。D3策劃製造及放置炸彈,進行目標勘察、招募人員並準備製造三過氧化三丙酮;D8提供資金、爆炸物資料及招募協助;D2則促成D3與D8聯絡。警方在計劃執行前介入,沒有實際爆炸、傷亡或財物損失。
被告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2年11月9日,詐騙者冒充兩名受害人的子女,訛稱遭警方扣留或涉及交通意外,誘使她們交出港幣30,500元及65,600元。被告人按他人指示到指定地點,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並收取約2,000至3,000元報酬。第二次收款時警方到場拘捕被告人,部分現金及流動電話從其身上尋回。
被告居於上水寶石湖邨珊瑚樓16樓,於2022年5月13日至24日十二日內,在該大廈不同樓層的垃圾房及後樓梯五度放火。火勢主要涉及垃圾及垃圾桶,造成的實際財物損失不大,但地點鄰近居民單位,且多在凌晨居民熟睡時發生,具有火勢蔓延及危及生命的風險。閉路電視、被告手上的黑色油跡、褲袋內的打火機及其錄影會面供述均支持案情。被告最終承認五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被告為兩名受害女童X及Y的祖父。兩姊妹於2014年來港後與被告及祖母同住,被告其後多年對她們作出身體及性侵犯。X八歲時遭被告扼住頸部並提離地面,另曾遭脫衣、觸摸及插入手指;Y洗澡時被被告以螺絲批撬開廁門窺看。X十五歲時再遭撫摸胸部,Y則於2022年遭被告以拳頭及筷子襲擊。兩名受害人均受到持續心理創傷。被告承認五項控罪,另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
第一至第五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並同意案情撮要。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參與暴動。案情顯示,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理大、設置路障、搬運物資及雜物、破壞閉路電視,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分別搬運膠馬及物件、製作有釘木板、協助佔據校園、指示示威者或噴黑閉路電視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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