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昇案 DCCC868/2023
串謀縱火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振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與羅先生串謀縱火,目標是林先生的私家車。此前,羅先生駕車與該車相撞,並與車主之子就賠償金額發生爭執;雙方其後在警署達成和解並簽署和解書。當晚,被告人帶助燃劑到天水圍停車場,向車輛倒下液體並縱火,火勢亦燒及另一輛車。閉路電視拍下犯案及被告人逃離時的情況;現場檢獲的物品含有助燃劑。被告人作案時燒傷自己。
核心法律爭議
判刑須考慮哪些因素,才能反映串謀縱火的嚴重性?控方指出犯案有預謀、涉及報復及使用助燃劑,目標是有相當價值的財物。辯方則依賴適時認罪、損害限於財物、無人受傷,以及被告人作案時受傷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振文所列因素,考慮犯案動機、計劃、財物價值、報復性及助燃劑。縱火案沒有統一判刑指引,須按個案嚴重程度量刑。雖然本案沒有危及他人生命,火勢亦未擴大至更多財物,但犯案經預謀、屬報復行為,且使用助燃劑,並波及另一輛車,罪行仍屬嚴重。法庭以3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22個月,再因悔意及被告受傷酌情減兩個月。被告在另一案判刑後、受緩刑令期間犯案,亦是加重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振文 [2012] 4 HKLRD 320 列出縱火案量刑因素,包括動機、計劃、財物損毀、報復及助燃劑。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 指出縱火案須按個別嚴重程度判刑,並非訂立統一指引;法庭認為該原則適用於本案。《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相關條文為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法庭決定不執行他先前案件的緩刑令,理由是本案按其時序及背景並非違反該命令。
判決啟示
判刑顯示,縱火即使沒有造成他人傷亡,若涉及預謀報復、助燃劑及對有價值財物的損害,仍可屬嚴重罪行。法庭沒有執行先前的緩刑令,並指出須按該令與本案的時序及背景作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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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串謀放火燒車會被判囚多久?
法庭考慮預謀、報復、使用助燃劑、財物損毀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人承認串謀縱火,最終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Q.縱火沒有傷及他人,判刑會否較輕?
無人受傷是本案求情因素之一,但法庭仍認為預謀、報復及使用助燃劑令罪行嚴重。本案被告人最終被判即時監禁20個月。
Q.犯案時自己被燒傷,會否影響縱火判刑?
法庭可在個案中考慮被告人受傷及悔意。本案法官因此在認罪扣減後再減兩個月,判處即時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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