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駿灝案 DCCC1012/2022

威脅未成年少女性交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人因四項罪行被判監禁22個月
District Court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5/1/2024[2024] HKDC 18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駿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鄧駿灝於案發時約22歲,與15歲的X在教會活動中認識並發展成情侶關係。2021年10月及2022年1月,被告人兩度以公開X的照片及找人毆打她相威脅,促使X與他性交;2021年12月,他又在X的睡房內撫摸其陰部及胸部。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威嚇或恐嚇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及猥褻侵犯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兒童性罪行的量刑,包括被告人與X的年齡差距及情侶關係、威脅的嚴重程度、犯罪次數、是否使用安全措施、被告人認罪所得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19(1)、122(1)及124(1)條所涉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並採用兒童性侵犯案件的量刑原則。雖然被告人與X是情侶、年齡差距不大、沒有不必要暴力,且性交時使用安全措施,但X明確不願意,最終是因公開照片及毆打威脅而屈服。法院認為威脅嚴重,情況相當類近強姦,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認罪後各刑期扣減三分之一,再按罪行關聯性及總刑期原則調整。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7 確立兒童性侵犯案件須保障易受傷害的兒童,並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量刑時須考慮年齡差距、關係、威脅或利誘、犯罪次數、暴力、安全措施、創傷及重犯風險等因素。《刑事罪行條例》則提供相關罪行的法定最高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控罪(1)至(4),控罪(5)留在法庭檔案中。扣減認罪折扣後,控罪(1)、(2)、(3)、(4)分別為12、16、8及12個月監禁;經同期及分期執行安排,總刑期為22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人與未成年受害人是情侶、年齡相近及使用安全措施,以威脅促成性交仍可被視為極嚴重情節。法院並指出,受害人沒有提供創傷報告,不會消除威脅及被迫性交本身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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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公開照片威脅未成年少女性交會如何判刑?
A.

法院認為公開照片及找人毆打的威脅屬嚴重情節,受害人並非自願性交,情況相當類近強姦;本案被告人最終被判總共監禁22個月。

Q.與15歲女友性交是否因為是情侶而減輕刑責?
A.

法院接納雙方是情侶且年齡差距不大,但X明確不願性交,並因威脅而屈服。情侶關係不能消除罪行的嚴重性,法院仍判處22個月監禁。

Q.性交時使用避孕套會否大幅減輕兒童性罪行刑罰?
A.

使用避孕套及沒有射精是法院考慮的減輕因素,但不能抵銷威脅、受害人不願意及多次犯案的嚴重性。本案總刑期仍為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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