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嘉成案 DCCC450/2023
網上空頭支票詐騙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嘉成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2022年2月至3月期間,他按同謀指示,在網上交易中接收鑽石戒指、Chanel手袋及Rolex手錶,利用未能兌現的支票或虛假轉帳紀錄,使五名受害人交出物品,涉及款項合共港幣555,800元。被告人亦曾收受及存入屬於他人的四張支票,並知道或相信支票為贓物。被捕時,他承認曾多次協助同謀處理物品及支票以獲取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處理贓物的量刑。法庭須決定三項網上購物詐騙的量刑起點、是否因罪行普遍而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刑,以及四項控罪應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安排。辯方主張手法簡單、被告及時認罪,並援引相關判例支持較低總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網上詐騙針對公眾,具有特別嚴重性,即使個別損失不算極高,仍須採取具阻嚇性的刑罰。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法庭接納網上購物詐騙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的證據,對控罪一至三加刑25%。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處理贓物沒有固定量刑指引,須按物品價值、犯罪規模、處理方式及獲利等個別情況衡量。綜合各項罪行後,28個月總刑期最為合適。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確認公眾詐騙可採用三至四年的量刑基準;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之萬 [2023] HKDC 1545,參考網上詐騙普遍性而加刑25%;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邱柏竣、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殷耀斌及 R v Webbe。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被判監禁。控罪一的3.5個月及控罪二的2個月,與控罪三的刑期分期執行;控罪五與控罪三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網上購物詐騙即使利用空頭支票及手法簡單,仍可因普遍性及阻嚇需要而加刑25%。及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以及按各控罪金額比例調整刑期,均會影響最終總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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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上用空頭支票騙取物品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網上購物詐騙具有普遍性及阻嚇需要,可在相關法律下加刑25%;本案被告及時認罪後,四項控罪合共被判監禁28個月。
Q.處理別人的支票何時會構成處理贓物罪?
控方須證明被告人知道或相信支票屬於他人的贓物,並且不誠實地收受。本案四張支票符合此罪,控罪五判刑八個月,與串謀詐騙罪同期執行。
Q.及時認罪對網上詐騙刑期有何影響?
及時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仍須考慮涉款額、罪行普遍性、被告角色及整體量刑。本案扣減後,四項控罪總刑期為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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