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Jintian DCCC359/2023

與12歲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社會服務令180小時
四項罪行各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並同期執行
District CourtHis Honour Judge Tam7/1/2024[2024] HKDC 7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Jintia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i Jintian在案發時約17歲,透過網上交友應用程式認識12歲女童X,兩人其後發展為戀愛關係。2022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在酒店與X發生三次性交,並在旺角酒店要求X為其口交。被告承認三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對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被告知悉X只有12歲,案發後向警方承認事實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以及被告年輕、與受害人年齡差距不大、戀愛關係、使用安全措施、認罪及悔意等因素是否足以支持非監禁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被告請求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及上訴法院所列的量刑因素,評估年齡差距、雙方關係、是否有威脅或誘使、犯案次數及期間、是否採取安全措施、對受害人的創傷、其他不當行為及重犯風險。法庭認為案件雖涉及四項性罪行,但被告年輕、與X年齡差距僅四年、沒有暴力或威脅、犯案集中於一個月內、使用安全套,且重犯風險很低。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顯示被告適合履行無薪工作,故判處社會服務令而非拘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Tsang Chiu Tak,採用處理兒童性侵犯案件的十項量刑因素;引用HKSAR v Lee Hon Wah & Another,指出猥褻兒童案件情節差異甚大,個別案例對量刑指引作用有限。法庭亦引用R v Brown,以評估社會服務令是否適當,並參考三宗區域法院量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四項控罪均被判處180小時社會服務令,四項命令同期執行。法庭確認被告同意該命令、適合履行工作,並有條件可供其履行。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涉及多項與兒童相關的性罪行,法院仍會按個別情節量刑。被告的年齡、與受害人的關係、沒有暴力、認罪悔意及低重犯風險,可支持社會服務令;安全措施不會消除罪責,但可列作量刑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與12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會被判監禁嗎?
A.

法律禁止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即使雙方存在戀愛關係或女童表示同意亦不會免除罪責。本案被告四罪各判社會服務令180小時,命令同期執行。

Q.被告年輕及使用安全套會否影響性罪行判刑?
A.

年輕、年齡差距不大、沒有暴力、使用安全措施、認罪及低重犯風險均可列入量刑考慮,但不會消除罪責。本案法庭因此選擇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

Q.四項兒童性罪行可以一併以社會服務令處理嗎?
A.

是否適用取決於個別案情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認為本案被告適合履行無薪工作,故四項控罪各判180小時,並決定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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