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皓傑案 DCCC238/2023
替人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明斌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皓傑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罪。2022年11月9日,詐騙者冒充兩名受害人的子女,訛稱遭警方扣留或涉及交通意外,誘使她們交出港幣30,500元及65,600元。被告人按他人指示到指定地點,自稱代表受害人兒子收取款項,並收取約2,000至3,000元報酬。第二次收款時警方到場拘捕被告人,部分現金及流動電話從其身上尋回。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及洗黑錢罪的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並指出電話騙案普遍及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辯方則強調被告人只是受指示收款的跑腿、並非主腦,已即時認罪及作出招認,且款項已尋回。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串謀詐騙罪及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的判刑原則,考慮涉案金額、被告人的角色、犯案時間及個人背景。電話騙案的普遍程度及社會損害達到法定加重刑罰門檻,因此批准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被告人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其參與是詐騙成功的關鍵環節,故不能僅因屬跑腿而大幅減刑。兩罪刑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就串謀詐騙罪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詠安, CACC 108/2018。就洗黑錢罪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HKSAR v Boma Amaso [2012] 2 HKLRD 33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 [2015] 3 HKLRD 182。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控罪(二)判處監禁21個月;就控罪(三)判處監禁10個月,其中5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控罪(一)及控罪(四)留在法庭檔案中。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的普遍性及社會損害可構成《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加重刑罰的基礎。即使被告人只是收款跑腿,只要其參與對罪行成功具關鍵作用,仍可能承受實質監禁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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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騙案收款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雖只是受指示收款的跑腿,但其參與是詐騙成功的關鍵,最後兩罪總刑期為監禁26個月。
Q.電話騙案會否加重刑罰?
可以。法院接納電話騙案在香港十分普遍並造成社會損害,符合加重刑罰門檻,批准按法例增加三分之一刑期。
Q.認罪及追回騙款可否大幅減刑?
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追回款項亦屬有利情節,但不足以免除監禁;本案被告仍被判總刑期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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