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子健案 DCCC1025/2022
在公屋大廈放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子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被告居於上水寶石湖邨珊瑚樓16樓,於2022年5月13日至24日十二日內,在該大廈不同樓層的垃圾房及後樓梯五度放火。火勢主要涉及垃圾及垃圾桶,造成的實際財物損失不大,但地點鄰近居民單位,且多在凌晨居民熟睡時發生,具有火勢蔓延及危及生命的風險。閉路電視、被告手上的黑色油跡、褲袋內的打火機及其錄影會面供述均支持案情。被告最終承認五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五項縱火罪的嚴重程度、火勢蔓延及危害生命的風險、被告早期認罪的扣減幅度,以及五罪應如何作整體量刑。辯方以損失輕微、沒有案底、悔意及無助燃劑為由求輕判;控方依《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提出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縱火罪 (arson) 即使造成的損壞有限,仍屬嚴重罪行,因為小火可能失控蔓延,造成重大財物損失或人命傷亡。被告在十二日內五度於公屋大廈不同位置、深夜居民熟睡時刻意放火,行為極度危險,須具阻嚇性。雖然實際損失不大及蔓延風險不高,風險確實存在,因此每罪判刑起點為三年。及早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每罪為二十四個月;考慮五罪整體性質,總判刑起點為五年,扣減後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 CACC 86/2020 第21段所述的縱火量刑觀點:若屬為洩憤而燒毀雜物、無人命傷亡及重大經濟損失,三年量刑基準可能足夠。然而,本案五度在有人居住的公屋大廈放火,重複性及潛在生命風險使法庭採取具阻嚇性的量刑。《刑事罪行條例》第60(2)條是控罪的法定基礎。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縱火罪均判處監禁。每罪認罪刑期為24個月;控罪二至五各有4個月分期執行,並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縱火即使只造成小額財物損失,若發生在有人居住的大廈及熟睡時段,仍會因潛在生命危險而被嚴厲處理。法庭同時以整體刑期方式處理多項密切相關罪行,並接納早期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公屋大廈垃圾房放火會判囚多久?
即使實際財物損失不大,在有人居住的大廈及凌晨放火仍具蔓延和危害生命風險。本案法庭五罪合併後判處被告監禁四十個月。
Q.縱火罪沒有造成傷亡,是否仍會重判?
可以。法庭重視火勢可能失控、蔓延至民居及危及熟睡居民的潛在後果。本案雖無人傷亡,仍因重複及危險行為判監禁四十個月。
Q.多項縱火罪及早認罪可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就每罪三年判刑起點給予及早認罪三分一扣減,每罪變為二十四個月,再以整體刑期方式計算,總刑期為四十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