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子澄等案 DCCC315/2021

協助佔據理大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監禁35個月;D2監禁38個月;D3監禁37個月;D4監禁36個月;D5監禁38個月
五名被告均因串謀參與暴動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13/12/2023[2023] HKDC 178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澄(又名林銘堯)、姜祖育、姜紹熙、陳蘊儀及陳卓超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第一至第五被告承認一項串謀參與暴動罪,並同意案情撮要。控罪指他們在2019年11月11日至14日期間,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串謀在香港理工大學及其一帶參與暴動。案情顯示,示威者有組織地佔據理大、設置路障、搬運物資及雜物、破壞閉路電視,並與警方對峙。各被告分別搬運膠馬及物件、製作有釘木板、協助佔據校園、指示示威者或噴黑閉路電視鏡頭。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參與暴動的判刑,包括暴動的規模、計劃程度、暴力、破壞、對公眾的滋擾,以及各被告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辯方主張各被告只在暴動初期參與、沒有領導或直接暴力行為,並提出認罪、年輕、良好品格及家庭或健康因素求情。控方則強調整體暴動的嚴重性及各被告的積極參與。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判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暴動罪的嚴重性不能只按個別被告的單獨行為判斷,亦須考慮其所協助群體的整體行為。理大暴動涉及預先計劃、眾多人手、廣泛佔據、武器、路障、破壞及嚴重交通滋擾;11月14日後暴力升級,雖非全部屬控罪期間,仍可作為同一暴動後果的背景考慮。法院按角色區分量刑起點:第一被告為57個月,其餘為54個月。串謀罪受《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條限制,刑期不得高於相關罪行最高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提供暴動判刑因素,包括暴力、規模、預謀、參與人數、破壞及角色。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文南 [2016] 5 HKLRD 1 闡明認罪扣減。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 Yeung (2018) 21 HKCFAR 421 涉及21歲以下人士的年輕因素。法院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邦及其他人、陳國威及另八人、伍振豐及另二人、仇銘芝及另十人、梁子揚及另二人,以及律政司司長 訴 SWS。

裁決與命令

五名被告均被判即時監禁:第一被告35個月;第二被告38個月;第三被告37個月;第四被告36個月;第五被告38個月。判刑已按認罪、年輕、無刑事定罪紀錄及個別求情因素作出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串謀參與暴動的判刑須兼顧群體暴動的整體嚴重性與個別被告的實際角色。即使被告沒有直接使用武器,協助佔據、設置路障、搬運物資或破壞閉路電視,仍可構成積極參與。即時監禁被視為具有必要的阻嚇作用。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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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協助佔據理工大學但沒有直接傷人,會被判囚嗎?
A.

可以。法院認為搬運路障、物資、協助佔據或破壞閉路電視均屬積極參與;本案五名被告即使角色不同,仍被判即時監禁35至38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少串謀參與暴動的刑期?
A.

會按認罪時機給予扣減,但並非必然獲三分之一全額扣減。本案第一被告獲三分之一扣減,其餘被告因較遲認罪,主要獲四分之一扣減。

Q.年輕、品格良好及有家庭,能否避免暴動罪即時監禁?
A.

這些因素可以影響刑期,但未必足以避免監禁。法院承認部分被告年輕、無案底或有家庭及健康因素,仍認為本案需要即時監禁以達到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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