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彩虹及另一人
第一被告人郭彩虹與第二被告人陳子舜面對聯合控罪。郭彩虹承認勒索罪,陳子舜則承認交替控罪企圖欺詐罪。郭彩虹向其三家姐X虛稱自己因賭債被匪徒非法拘禁,要求X支付贖金,並以被毆打作威嚇。她再安排陳子舜假扮男友,向X謊稱已支付五萬元贖金。警方介入後安排交收,兩名被告人在會面地點被捕;X及家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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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郭彩虹與第二被告人陳子舜面對聯合控罪。郭彩虹承認勒索罪,陳子舜則承認交替控罪企圖欺詐罪。郭彩虹向其三家姐X虛稱自己因賭債被匪徒非法拘禁,要求X支付贖金,並以被毆打作威嚇。她再安排陳子舜假扮男友,向X謊稱已支付五萬元贖金。警方介入後安排交收,兩名被告人在會面地點被捕;X及家人最終沒有金錢損失。
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市民到屯門大興行動基地附近抗議。現場約有二百人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方,其後有人堵路及拆卸鐵欄,警方遂發出警告並進行掃蕩。多名被告在附近逃跑、商場或住宅大堂被截停,部分人穿著深色衣物、佩戴口罩、頭套、手套或其他示威常用裝備。控方依靠警方證供、新聞及閉路電視片段、被捕時衣著及搜獲物品,指各被告參與非法集結;D2另被控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本案源自涉及三合會的臥底行動。第六被告人李家駒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以及一項企圖傷人罪成立。2018年3月17日凌晨,他在 A INN Club 內加入第三及第八被告人的爭執,聲稱是三合會成員,並表示會召集他人到場。其後,他以玻璃樽擊打第八被告人額頭,幸未造成實際傷害。案發時各人受酒精影響,事件由酒吧內的口角逐步升級。
本案涉及一個高利貸犯罪集團,該集團要求無力償還債務的債務人交出馬會帳戶或銀行帳戶供集團使用,以收取其他債務人的還款並隱瞞身份。第三、五、六、七及八被告因借貸高利貸無法償還,被迫提供個人帳戶供集團處理黑錢。第三被告更直接參與安排高利貸及協助提款。警方於2017年拘捕各被告,並在第三被告身上檢獲相關帳戶卡及聯絡債務人的電話。
被告人周國強是退休註冊中醫,曾任X及其母親的家庭醫生。2021年2月至9月期間,他以道教儀式及驅鬼為名,在住所內多次要求當時16歲的X及17歲的Y脫衣,並觸摸或以手指侵犯她們的私密部位。被告人亦以轉移鬼魂為藉口,促使X與母親互相作出非法性行為。七項控罪經審訊後全部成立,包括六項猥褻侵犯及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第一被告陳霆謙承認兩項控罪: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2023年8月13日,他與第二被告人在觀塘偉業街金寶工業大廈行事。陳先生曾撞擊及企圖撬開45號房的房門,意圖偷竊;其後第二被告人進入46號房,偷走遊戲機、充電器、控制器及遊戲,總值3,181港元。陳先生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受人指示到場,並稱不知悉盜竊安排。案發時他正處於保釋期間,且其後因其他案件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被告人於2023年4月29日由深圳經梧桐山非法進入香港。當晚,跑馬地鳳輝臺一帶發生爆竊事件,閉路電視拍攝到戴頭套人士在附近徘徊;警方其後在附近截停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搜出現金、電筒及襪子,附近亦發現頭套和手套。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偷渡者,並稱只是在尋找睡覺地方。出入境紀錄顯示沒有其入境紀錄。被告人承認遊蕩及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兩項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游濱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一項盜竊罪、九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五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九封寄往附近地址的他人信件,其中包括載有新信用卡的銀行信件。其後,他冒充速遞員取得受害人的身份資料並偷取補發信用卡,在同日進行十四項交易,九項成功,取得總值75,041元的貨品,交易總額為103,789元。被告人有八次刑事紀錄,且於較早案件獲釋後不久犯案。
被告Lung Yiu Fai承認五項窺淫罪 (voyeurism),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B(1)(a)(i)及(3)條。被告是慈善機構的營運經理,利用持有辦公室大門鎖匙及提早返工的便利,在女洗手間馬桶刷架下安裝針孔攝影機、電源及儲存設備,於2023年1月30日至2月3日期間秘密拍攝如廁女性。警方在記憶卡內發現646段影片,其中166段拍攝到女性裸露的私密部位,八名女職員被確認為受害人。被告其後被捕,表示行為出於好奇及壓力,並在首次機會認罪。
D1 Ho Wai Lok及D2面對六項控罪,涉及串謀以電話冒充親屬及索取保釋金,並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D1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長者各被騙取20,000港元,以及與D2串謀向一名89歲婦人索取100,000港元。該婦人參與警方設計的誘捕行動,D1及D2到場收取裝有報紙的袋子後被捕。D1當時17歲,承認曾按上司指示收款;D2當時14歲,承認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罪。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六項控罪。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被告承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第一被告另承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二及第三被告另承認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三被告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案情涉及Telegram、Instagram及Signal群組,發布鼓吹仇恨、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及製造武器的內容。第四被告經審訊後因控方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被告涉及三宗刑事案件,分別為盜竊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DCCC 983/2023)、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DCCC 532/2023),以及行使偽製紙幣及管有他人身分證(DCCC 561/2023)。被告在維修冷氣期間盜取他人信用卡並進行消費;隨後在不同時間被發現管有大量偽鈔,並利用偽鈔購買手機及支付車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本案第一被告人洪恩典涉及兩項串謀罪,分別為未依《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1)條進口附錄I物種標本,以及未依第9(1)條管有或控制該等標本。案件涉及三批、合共440公斤穿山甲鱗片,估算代表約1,220隻穿山甲,價值約港幣172.8萬元。包裹以第一被告人及其妻子為收件人,第一被告人亦安排收貨、儲存並與主使者通訊。經審訊後,第一被告人兩罪成立,第二被告人獲判無罪。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三名被告分別為吳顥筠(D3)、陳樂期(D6)及江啟新(D11)。2019年10月30日晚上,約200人在屯門良運街近大興行動基地集結,抗議警方訓練產生不明氣體。集結人士拒絕警方多次散去要求,叫喊侮辱性口號、以鐳射光束照射警員,並拆除行人路鐵欄、架設路障及干擾交通。D3攜帶噴漆並以T恤蒙面;D6以T恤蒙面並攜帶手套及泳鏡;D11戴口罩,並被拍攝參與拆除及搬動鐵欄。三人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相關控罪成立。
被告人方海英經營建築工程業務,於2018年1月至2月向華勝建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訂購八批金屬材料,總價港幣791,588元。公司交付約七十萬元貨物後,被告人先後交付三張支票,包括其已取消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帳戶支票,以及由其女友李志鈴帳戶開出的四十萬元支票;有關支票其後退票。被告人否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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