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乐案 DCCC840/2023
非法入境後留港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罗乐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3年4月29日由深圳經梧桐山非法進入香港。當晚,跑馬地鳳輝臺一帶發生爆竊事件,閉路電視拍攝到戴頭套人士在附近徘徊;警方其後在附近截停被告人,並在其身上搜出現金、電筒及襪子,附近亦發現頭套和手套。被告人承認自己是偷渡者,並稱只是在尋找睡覺地方。出入境紀錄顯示沒有其入境紀錄。被告人承認遊蕩及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兩項控罪,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在私人樓宇及共用部分徘徊,是否足以使他人合理擔心其安全或利益,從而構成遊蕩罪;以及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的適當刑罰。控方指出其帶備頭套、非法入境並伺機犯案;辯方依賴認罪、初犯及個人背景求情。
判決理由
遊蕩罪 (loitering) 的法定元素包括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共用部分遊蕩,而其出現會導致他人合理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刑事罪行條例》第160(3)條訂明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本案地點屬私人樓宇,並非正常睡覺或旅遊場所;被告非法入境並攜帶頭套,顯示其出現具有預謀及可疑性,故以九個月作量刑基準,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六個月。至於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依據上訴庭既有原則,認罪後一般判處十五個月,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減刑理由或極強人道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楊浩然 HCMA 354/2020 及韦炳广 CACC 71/2022,確立遊蕩罪的量刑參考及認罪扣減。就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法院依據 The Queen v So Man King & Others HCMA 408/1988,採用認罪後通常十五個月監禁的原則,並以韦炳广案支持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遊蕩罪判監禁六個月,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判監禁十五個月;兩項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一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非法入境、攜帶頭套並在私人樓宇共用部分徘徊,可支持遊蕩罪的犯罪性及較高量刑基準。即使被告是初犯,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通常仍會判處十五個月,除非具備特殊減刑或強烈人道因素。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通常判刑多久?
判詞指出,除非有非常特殊的減刑理由或極強人道因素,認罪後通常判處十五個月監禁。本案被告因此罪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Q.在私人樓宇共用部分徘徊會否構成遊蕩罪?
可以。若在建築物共用部分遊蕩,並使他人合理擔心安全或利益,即可能構成遊蕩罪。本案法院認定被告罪成,判監禁六個月。
Q.兩項監禁刑期為何合共二十一個月?
遊蕩罪判六個月,非法入境後未獲授權留港罪判十五個月。法院命令兩項刑期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二十一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