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海英案 DCCC511/2022

交付退票是否構成欺騙罪?

罪名不成立
四項控罪因證據存疑而不成立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27/2/2024[2024] HKDC 32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海英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方海英經營建築工程業務,於2018年1月至2月向華勝建築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訂購八批金屬材料,總價港幣791,588元。公司交付約七十萬元貨物後,被告人先後交付三張支票,包括其已取消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帳戶支票,以及由其女友李志鈴帳戶開出的四十萬元支票;有關支票其後退票。被告人否認三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的控罪,案件經審訊後裁決。

核心法律爭議

控方是否已排除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交付支票時有意不履行現有付款法律責任,並以虛假表示誘使收款人等待付款;以及被告人是否明知第四張支票屬虛假,仍使用該文書意圖使他人接受其為真。核心在於兩名主要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判決理由

法庭以排除合理疑點為證明標準,並將四項控罪分開評估。法官認為第一證人對被告人存有嚴重偏見,證供反覆,對金額及文件處理欠缺可靠性,部分內容亦可能屬傳聞。第二證人對冒簽支票的處理、財務關係及其他證供亦有重大矛盾。雖然被告人的財務處理草率,過往退票紀錄及涉案支票情況可疑,但不足以唯一推論其發票時必然具有不付款意圖。控方未能證明《盜竊罪條例》第18B(1)(b)及《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所需元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18B(1)(b)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73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

裁決與命令

四項控罪均不成立,被告人獲判無罪。判決理由指出,控方證人不可靠,且整體證據存在合理疑點,未能證明各項控罪的必要元素。

判決啟示

退票、財務管理草率及支票情況可疑,並不必然證明發票人當時已有不付款意圖。若控方主要依賴證人證供,證人的偏見、矛盾及文件處理方式足以影響整體證明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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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交付沒有資金支持的支票是否必然構成欺騙罪?
A.

不必然。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人在發票時已有不履行付款責任的意圖,並排除合理疑點。本案法庭認為退票及財務處理草率不足以作出唯一推論,故判四項控罪不成立。

Q.證人證供反覆會否導致刑事案件失敗?
A.

可以。若主要證人有偏見、證供反覆、文件處理不可靠,法庭可能無法接納其證供。本案法官拒絕接納兩名主要控方證人,因而裁定控方未能排除合理疑點。

Q.使用他人銀行戶口支票會否構成使用虛假文書?
A.

只有在控方證明支票屬虛假、被告人明知其虛假,並有意使他人接受其為真時,才可能符合控罪要求。本案相關證供不可靠,法庭未能排除合理疑點,故第四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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