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諾等案 DCCC1016/2022
網上煽動暴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思諾、李浩源、黃澦羅、蔡啟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案情摘要
本案原涉及五名被告及六項控罪。第一至第三及第五被告承認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第一被告另承認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二及第三被告另承認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第三被告亦承認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案情涉及Telegram、Instagram及Signal群組,發布鼓吹仇恨、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及製造武器的內容。第四被告經審訊後因控方證據不足而獲判無罪。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的嚴重性、各被告在網上群組中的參與程度、計劃及武器因素、煽動內容的影響,以及認罪、年齡和個人背景應獲多少減刑。第一被告主張言論出於衝動且無意實行;其他被告亦主張參與有限或沒有傷人意圖。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串謀罪的核心是協議本身,即使未有實際傷害或計劃未完全實行,協議內容仍可造成嚴重罪責。《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規定,串謀罪的刑責相當於所串謀罪行,但刑期須按個別角色及情節決定。法庭考慮罪行嚴重性、參與程度、計劃精密度、心態、集體作案、武器及暴力程度等因素,認為第一控罪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第一被告是平台創辦人及主要推手,刑責最高;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則按參與程度調整。認罪及第二被告年齡帶來進一步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判詞提及上訴庭曾列出串謀罪量刑時可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嚴重性、參與程度、計劃精密度、犯罪動機、心態、武器、暴力程度及受害人影響,但未列出具體案件名稱或引文。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即時監禁38個月;第二被告監禁29個月;第三被告就四項罪行總刑期為24個月;第五被告監禁16個月。第四被告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第一被告的攻擊性武器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網上煽動及武器討論即使未付諸實行,形成攻擊協議仍可導致嚴重監禁刑罰。管理平台、帶領討論及鼓吹實際暴力會顯著提高刑責;認罪及年齡則可作有限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只在網上討論攻擊和製造武器,沒有實際傷人,會否判監?
可以。法庭認為串謀的核心是參與協議,未有實際傷害並不消除罪責;本案第一控罪的一般量刑起點為三年,四名被告最終均被判即時監禁。
Q.管理網上群組和鼓吹暴力會如何影響刑期?
管理平台、帶領討論及鼓吹購買或使用武器會提高參與程度及刑責。第一被告被視為主要推手,認罪後仍被判即時監禁三十八個月。
Q.年輕及認罪可否減輕網上煽動罪的刑罰?
可以,但減刑幅度有限,須視角色及案情而定。第二被告因認罪及年齡獲減刑,基數由四十八個月降至二十九個月,仍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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