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16/2022
C [2024] HKDC 438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1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陳思諾 (第一被告人)
J J
李浩源 (第二被告人)
K 黃澦羅 (第三被告人) K
蔡啟棉 (第五被告人)
L L
---------------------------------
M M
N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N
日期: 2024 年 2 月 29 日
O O
出席人士: 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
P 區 P
Q 姚大華先生,由 Chiu, Szeto & Cheng Solicitors 延聘, Q
代表第一被告人
R R
李國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 Robertsons 延聘,代表
S S
第二被告人
T 梁耀煒先生,由 Fan Wong & Tso 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T
U U
V V
-2-
A A
B B
吳宗鑾先生,由 Kenneth Lam, Solicitors 延聘,代表第五
C 被告人 C
控罪: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Conspiracy to wound with intent)
D D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Possession of an offensive weapon)
E E
[3] 管有危險藥物 (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F [4] 無 牌 管 有 槍 械 及 彈 藥 ( Possession of arms and F
ammunition without licence)
G G
[5]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oing an act or
H H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I [6] 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Conspiracy to I
J
do an act or acts with a seditious intention) J
K K
---------------------
L L
判刑理由書
M --------------------- M
N N
1. 是次聆訊原本涉及五名被告及六項控罪。唯一控訴所有被
O 告的是第一項控罪,其詳情如下: O
P P
第一控罪,串謀有意圖傷人,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
Q Q
條例》第 17(a)條和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及 159C
條。
R R
S 罪行詳情:陳思諾、李浩源、黃澦羅、張佩善及蔡啟棉於 2022 年 S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意圖使他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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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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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
意傷害另一些人。
C C
D D
2. 第四被告張佩善不認罪,經審訊之後,控方證據不足,本
E 席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撤銷。其餘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 E
罪名成立。
F F
G G
3. 此外,第一被告陳思諾面對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
H 罪;他在就其他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將有關 H
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可繼續檢控。
I I
J 4. 第三被告黃澦羅另外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管有危險藥 J
K 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 K
定罪名成立。
L L
M 5. 第一被告個人面對第五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 M
N 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0(1)(a)條。 N
O 罪行詳情: O
陳思諾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
P P
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Instagram 發
Q 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及海報,具意圖: Q
R R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
S 離叛;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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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
法制定的事項;
C C
D (c)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
E E
(d) 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F F
(e)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G G
(f)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H H
I 第一被告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定罪名成立。 I
J J
6. 第二被告李浩源及第三被告黃澦羅被加控的第六項控罪
K K
「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他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定罪名成
L 立。 L
M M
罪行詳情:
N N
李浩源及黃澦羅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包
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
O O
動意圖的行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P P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
Q Q
離叛;
R R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
S S
法制定的事項;
T T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及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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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C C
D 7. 各被告承認的案情在經梳理之下可以簡述如下。 D
E E
背景
F F
8. 於案發時段,香港正值新冠病毒肆虐,對此,香港特區政
G G
府推行了各項防疫措施以阻止其蔓延,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反對聲音,
H H
雖然大部分市民都願意配合,但不少人依然利用互聯網絡表達反對意
I 見,部分更用以作為攻擊特區政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市民的藉口。 I
J J
9. 本案涉及三個網上社交程式及四個聊天群組,該三個網上
K K
社交程式的運作模式如下:
L L
(i) Telegram
M M
N 這是一個網上社交程式,網民可以用其電話號碼設 N
O 立一個用自選名字登記的賬戶,以用來建立聊天群 O
組或向其他人直接發送訊息,其他用戶可以在電腦
P P
上安裝有關應用程式之後閱讀 Telegram 上的通訊
Q Q
或加入在聊天平台上發布貼文。聊天群組可分為公
R 開及私人兩種,前者任何人均可以瀏覽,後者得先 R
獲得群組成員邀請或經群組連結之後加入成為組
S S
員或/及管理員,在聊天群組發出貼文、回應或轉貼
T T
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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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C (ii) Instagram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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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以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註冊,以其自選的戶名
E 開始賬戶,然後以密碼、電話號碼或電郵地址進入。 E
註冊用戶可以經平台瀏覽、發布、分享其自行創作
F F
的貼文、連結網站圖片或影片、與其他用戶及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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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媒體平台通訊。用戶亦可在登上平台之後閱讀
H 其他貼文及作出回應或以讚好鍵回應。 H
I I
(iii) Signal
J J
K
Signal 是一個即時通訊的程式,用戶得用一個電話 K
號碼及以一個自選的名字註冊,以便與其他用戶或
L L
聊天群組以文字、語音或視訊通話,亦可以分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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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圖片及其他檔案。
N N
上述三個程式的註冊用戶在使用該程式發言、轉載或作出回應的貼
O O
文,其自選的代號及用以已註冊的電話號碼會在上述貼文中顯現。
P P
Q
第一控罪的案情 Q
R R
10. 於 2022 年 2 月,第一被告在 Telegram 網站上成立了一個
S 名為「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的平台(下簡稱「平台 1」)。 S
其簡介為「和平自由,尊嚴係靠自己親手去戰鬥換取,冇得外判,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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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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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依賴他人,香港人唔跪,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平台 1 初
C 時為公開群組,後轉為私人群組,並設有可加入群組的連結。 C
D D
11. 於 2022 年 5 月 7 日,平台 1 有十四名成員,成員包括是
E E
次聆訊的其他被告。第一被告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人,其代號為「唔
F 跪唔打針」;第二被告李浩源的代號為「壞覺揀毒腥鹼徨獅哈伊飛簽 F
史格宅爆逃大……」;第三被告黃澦羅的代號為 “Kelegulu Rogue”;
G G
第五被告蔡啟棉的代號「苗 L」。
H H
I 12. 平台 1 在案發時段(即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I
日期間),載有二百則以上各種形式的貼文發布或轉載文字、圖片、
J J
視頻或其他圖像,描述充滿仇恨及煽動暴力的言論。表面上這些貼文
K K
是為抗議或反對政府強制施行的防疫措施而設立,但實際上這些貼文
L 卻在灌輸激進主義、具有鼓勵違法的性質;包括倡議以極端武力及手 L
段,使用不同的戰術及武器攻擊警務人員、公職人員、防疫人員及支
M M
持防疫政策的平民,以妨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防疫政策。此外,
N N
部份貼文更倡議研發、製造及購買不同的武器和裝置,包括槍械、爆
O 炸品及各類致命的攻擊性武器,向公職人員發動攻擊,甚至在社區內 O
發動大規模的屠殺計劃,其言詞也針對整個特區社會及警隊,充滿不
P P
滿、仇恨的言論。
Q Q
R 13. 其中部分貼文更直接或者間接建議群組成員向特區政府 R
或者警隊發動攻擊時如何使用戰術工具、如何製造爆炸品及以 3D 方
S S
法打印槍械,並煽惑群組成員違反防疫規則及炸毀社區檢驗中心。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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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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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貼文指稱政府的防疫政策為「政治監控」
;疫苗為「毒苗」
、
C 「毒針」;稱警方為「黑狗」;稱支持防疫措施的市民為「跪低做奴 C
隸」;鼓吹「殺盡黑警防疫撚狗官」。
D D
E E
第一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F F
15. 第一被告是平台的設立者,在整個討論中是擔任一個帶領
G G
的角色,可說是最重要的推手。他除了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將群組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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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私人群組外,更曾把一些他懷疑可能是立場不同或認為是內奸的組
I 員逐出群組。他侮辱警方是「黑警」,支持防疫措施的市民是「奴隸」, I
更詛咒執行防疫措施的公務人員。第一被告更污衊政府的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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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執行防疫措施而推廣的健康碼為「大監獄」,願意遵從該等措施的
K K
人是「自甘套上奴隸枷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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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此外,第一被告更散播未經證實、甚至是虛假的消息,例
M M
如指稱中國上海市有市民用武力襲擊防疫人員,亦聲稱死於新冠病毒
N N
感染的人數遠少於警方濫用暴力造成的死亡人數。第一被告更鼓吹武
O 裝以對抗防疫政策,要屠殺香港人,鼓吹殺死懷有「奴隸思想」的人、 O
警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協助對抗新冠疫症的人及支持政府實施防疫政
P P
策的市民,甚至要殺死自己的家人。
Q Q
R 17. 他更強調攻擊的對象不會針對建築物,而是針對個人。第 R
一被告建議向人使用暴力是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亦可用
S S
辣椒油攻擊別人眼睛。他公開討論在網上拍賣站購刀一事及相關交收
T T
事宜,鼓吹大規模屠殺。他亦奉勸他人向「熟手的人」購買或走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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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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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鼓勵群組的其他成員購買魚叉,取其殺傷力大,也可循合法途徑
C 購買;鼓吹有財力的蒐集資源,實施一場「大屠殺」、「殺盡黑警防 C
疫撚狗官」。他與其他群組成員商量怎樣實施「大型爆炸」,並表示
D D
會於外國網站研究如何達到屠殺的目的。
E E
F 18. 第一被告在拍賣平台的賬戶亦顯示他曾在 2022 年 1 月中 F
旬購買了一把刀;該刀其後在其住所覓得。在其所發的訊息中,第一
G G
被告提到有需要時會用刀劏頸攻擊他人。
H H
19. 第一被告被捕之後,承認平台 1 內張貼的貼文均是因為其
I I
不滿政府的抗疫預防揩施,一時衝動之下發布,但並無意圖將言論付
J J
諸行動。至於其在住所撿獲的刀是他約在 3 個月前自網站購得,用來
K 露營時劈柴、捕魚和自衛。他雖然有發布用刀砍人的貼文,但只是一 K
時衝動之下所作,並無打算付諸實行。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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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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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第二被告於 2022 年 4 月 5 日開始成為平台 1 的成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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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開始發表貼文。他有積極參與討論,其貼文可以簡述如下:激使
P P
其他人以不同武器攻擊目標人物;與群組成員商量及詢問是否有雙氧
Q 水、天拿水、香口膠等物資,以製作爆炸用品;宣揚使用武器和便利 Q
生產爆炸品,例如以天拿水、香口膠及玻璃瓶製造土製汽油彈,更講
R R
解所需提煉方法及製造方法;建議以生果刀作為攻擊警務人員的武
S S
器;以及鼓吹群組成員採取實際行動,而非只是流於討論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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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被告更發起與群眾成員見面,以了解眾人武器及裝備
C 的水平及討論分工;討論及分享過往製作槍械的經驗,並指出將會是 C
未來發展的研究項目;警告群組成員其討論的内容不可以公開,不然
D D
會有風險,所以需要面對面討論;商議籌劃大屠殺,並詢問有關火藥
E E
的型號、盛器和攻擊目標。他更與其他人商議在策劃過程中,可以採
F 用更隱蔽的方法提煉爆炸品。 F
G G
22. 警方在第二被告的住所搜得以下物品:
H H
I (a) 一個金屬盒,內有一支氣槍連三個彈匣; I
J J
(b) 一個索繩袋,內有防毒面罩、過濾器及一包顆粒物
K 過濾器; K
L L
(c) 一個黑色袋,載有防彈背心、一個頭盔、一副黑色
M M
護目鏡、一個手槍袋及一個濾罐;
N N
(d) 一個黑色背囊,載有一包已開封的 BB 彈(0.25 克)
O O
及兩罐氣體。
P P
Q 23. 第二被告在被捕時警誡下承認有張貼在平台的貼文,擁有 Q
涉案之氣槍及彈匣、防彈背心、護目鏡及 BB 子彈,聲稱上述物品是
R R
用作野戰遊戲之用。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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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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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C C
24. 第三被告於 2022 年 4 月 8 日在第一被告的邀請之下參與
D D
討論,其貼文提到:
E E
F
(i) 當有群組成員分享一宗上海居民以刀嚴重傷害防 F
疫人員時,第三被告表示贊同,並鼓吹可以仿效;
G G
H (ii) 第三被告更煽惑他人殺害防疫人員及公職人員,鼓 H
I
吹應該殺死和「食咗」那些協助推行新冠抗疫措施 I
的公職人員,以妨礙其執行職務。
J J
K 25. 第三被告被捕之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得的證物包括一袋 K
1.98 克重的草本大麻、一支弩及三支短箭,上述物品分別為第三及第
L L
四項控罪中所指的物品。此外,警方更搜得一個半製成的弩、十二支
M M
塑膠長箭、一支氣槍連一個彈匣。
N N
26. 第三被告警誡之下承認他在平台 1 張貼的貼文串是一時
O O
衝動之下所作,警方在其家中搜得的弩是其自製。至於警方搜得的大
P P
蔴是他用以舒減肩痛及靜脈曲張。該等收藏及貼文均是為了希望吸引
Q 女士而作。他表示製造、收藏弩,從未用來攻擊別人,而所用的物料 Q
R
是自五金鋪及文具店購來。他曾受一名平台 4 的組員別名「絕殺」的 R
成員指使之下製造於其家搜得的弩,但聲稱無意交付製成品。其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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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箭是他以葵涌射箭協會的成員身份管有;他自己拍攝的示範短片目
T 的是為了紀錄,亦是為了吸引女士對他的興趣。他曾在 YouTube 下載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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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些截圖,包括弩的組件、手槍、扳機組件,作為機械創作的參考。
C 他受到友輩壓力和社會氣氛的影響,曾在自己的 Telegram 賬戶發表 C
一連串文宣。他亦在平台 3 及平台 4 發表了關於製造弩的知識,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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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打算傷害他人。
E E
第五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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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G
27. 第五被告就整個討論中,於 2022 年 3 月 16 日至 22 日期
H 間,總共發表了四則貼文。起初只是就反對防疫措施作出回應,繼而 H
商討如何購買武器。雖然這些討論在開始時只是一些幼稚的宣洩,但
I I
就著爭相討論,競逐成為先行者之下,漸漸構成一個協議。
J J
K 28. 第五被告在警誡之下亦承認有發表在平台 1 的貼文及回 K
覆和附和其他人帶有侮辱的貼文串,但沒有惡意意圖傷害警務人員。
L L
雖然他曾批評政府的新冠肺炎防疫措施,亦都討論過使用暴力及攻擊
M M
性武器,但他是為了避免視為不活躍成員而被刪除,所以才作出回應。
N 他承認曾向組員提出要購買 3D 打印手槍,表示有興趣購買,但並無 N
意思付諸實行。至於有關小型飛斧的文宣,只是為了獲得他人認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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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P P
Q 第五控罪的案情 Q
R R
29. 第五控罪涉及第一被告設立的 Instagram 賬戶(下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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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2」)及所載的貼文。第一被告是以其流動電話號碼註冊成為賬戶
T 擁有人,有權發布、檢視、封存或刪除在該平台上的貼文。平台的首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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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有自我介紹,第一被告自稱「極之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
C 「消滅所有的極權狗及支持暴政的賤民」。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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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平台 2 是公開形式的賬戶,任何人都可以瀏覽。直至 2022
E E
年 5 月 7 日,平台 2 擁有一百七十五名追隨者。
F F
31. 於 2022 年 4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期間,第一被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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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在平台 2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總共十三份煽動貼文,包括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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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相片及海報,其內文可以簡單撮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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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鼓吹使用武力作為對抗現有政權的唯一方法,並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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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社會上所有仇恨應訴諸暴力解決;
K K
(ii) 煽惑他人不服從合法命令而變成不受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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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自稱「自己極討厭法例,極討厭現今社會,所有嘢
N 都應該徹底破壞,只有破壞所有嘢,才有希望。」 N
換句話說,所有應對的方法得以武力解決。而他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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詛咒所有當權者應受到懲罰,「死全家」、「殺無
P P
赦」。警務人員、政府支持者及抗疫措施支持者應
Q 該被詛咒、憎恨和虐待; Q
R R
(iv) 第一被告更發表煽惑憎恨的言論,表示應該殺死中
S 國人;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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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抹黑防疫政策及警務人員的執法行動;指稱疫苗為
C 「毒針」、誣捏警務人員為「黑警」,誣捏警員濫 C
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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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vi) 作出一份「敵人名單」,包括公職人員、警務人員 E
及協助推行新冠抗疫措施的人,指出該等人士應予
F F
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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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指稱中央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的防疫政策
H H
為極權侵略、殘害人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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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貼文吸引了大量閱覽者,於其被捕當日(即 2022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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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貼文仍可取覽。
K K
L 第六控罪的案情 L
M 32. 第六控罪控訴第二及第三被告與其他人串謀作出煽動意 M
N
圖的行為,涉及同時設於 Telegram 的兩個群組,當中二人均為組員。 N
組員的討論內容均帶有煽動意圖,並交流分享關於武器製作及使用方
O O
法。
P P
Q
33. 第一個群組名為「工程研究所」(下稱「平台 3」),於 Q
2022 年 2 月 28 日設立,其簡介是「匯集志同道合研究生,不出賣,
R R
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直至 2022 年 5 月 7 日,
S 平台 3 一共有五名成員及載有一千二百則貼文。第二及第三被告均以 S
T 代號成為該平台的成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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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另一平台名為「成就實驗所」(下稱「平台 4」),建立
C 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其簡介「匯集志同道合研究生進行研究,以完 C
成大家理想,堅持理念,不計付出先會成功。」第二、第三被告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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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號成為該平台的成員。
E E
F 35. 第三被告在平台中以貼文煽惑其他成員不服從合法命令, F
激使其他人從軍營、警署、警務人員或軍事人員身上搶武器,並提議
G G
用自殺式襲擊以達到行動目標。
H H
I 36. 平台 3 及平台 4 的成員多次提到他們推翻現有政權、建立 I
香港國的理念,並予以積極地討論、宣傳和提出策略,呼籲進行非法
J J
活動以實現這些目標。
K K
L 37. 第二及第三被告積極參與群組,一同串謀與其他成員研發 L
由手槍、氣槍、弩至爆炸品不等的各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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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8. 第二被告的貼文更提到討論製造火器,載貼一張 12 口徑 N
O 手槍的圖片,向成員建議嘗試以標槍、小型飛斧、匕首或長矛作為武 O
器。上載彈殼/口徑規格表和造槍原料的圖片,並建議因應不同目的使
P P
用不同武器,如刀、弓箭、爆炸品。
Q Q
R
39. 第二被告取其便攜的優勢推廣使用弓弩作為短距離作戰, R
並引導成員討論使用魚叉槍作為戰術用品。第二被告更指稱有購買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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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十字弩的途徑,張貼供售型號的相片,並表示已經向賣家查問,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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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報價;發表多張有關警員行動的圖片以作備戰之用;更教導群組
C 如何使用天拿水、香口膠和玻璃瓶製造土製汽油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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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三被告與其他成員商討如何製作槍械、弓弩、投擲器等
E E
武器,聲稱已擁有弓弩,並在繼續研發予以改良弩。第三被告在平台
F 上中張貼了手製弓弩的相片,並進一步發布及廣傳三段示範和測試其 F
手製弓弩的短片,其流動電話內亦儲存該等短片。第三被告更建議使
G G
用手榴彈、無人機、刺針導彈等不同武器,張貼製造迷你飛標槍和自
H H
製手槍的短片。第三被告更建議用釘彈做子彈,向群組成員查問是否
I 懂得製造子彈,並煽惑其他人「搶軍火」。 I
J J
41. 上述貼文於 2022 年 5 月 7 日二人被捕之時,依然可以在
K K
兩個群組中取覽。
L L
討論
M M
N 第一控罪的量刑 N
O O
42. 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
P P
第 159C 條,串謀罪的刑責等同涉及串謀所干犯的罪行,其刑責亦等
Q 量齊觀,但控罪的刑期得視個別情況及罪責而制訂。上訴庭在其他案 Q
R
中曾作出一些在量刑時法庭可考慮的指標,包括: R
S S
(1) 串謀干犯罪行的嚴重性;
T T
(2) 犯罪者本身的參與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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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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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C (3) 計劃的精密度; C
D D
(4) 干犯的理由;
E E
(5) 干犯者的心態及情緒狀態;
F F
G G
(6) 是否涉及有酒精及藥物影響;
H H
(7) 干犯者是個人的行動或涉及集體作案;
I I
J (8) 使用武器的種類; J
K K
(9) 使用暴力的程度及時間;
L L
M (10) 受害人所受的傷勢及罪行對其影響。 M
N N
43. 本案的罪行之要旨是串謀,亦即是各人之協議,而本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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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供顯示有關協議的內容有實際實行,所以本案雖無明顯的受害
P 人,但最重要的是各人的協議,其內容是鼓吹及合理化傷害執法者、 P
政府、執行有關措施的公職人員,甚至是願意遵守防疫措施的市民大
Q Q
眾。本案涉及的干犯人數至低限度有五至六個人,計劃亦經一段時間
R R
集思廣益之下漸漸成形,所以本席認為一般量刑起點為 3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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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第一被告的量刑
C C
44. 就第一控罪而言,平台 1 於 2022 年 2 月 8 日至 2022 年 5
D D
月 7 日期間,其成員有積極的討論及計劃,第一被告不但是平台的擁
E E
有人及管理員,更是在整個論述中發揮了領導的作用。在 2022 年 2
F 月 8 日至同年 5 月 7 日之內,其貼文就疫症本身的影響散播了不正確 F
的消息,以支持其反對政府所進行的措施;他不但管理及限制組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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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更帶頭侮辱、詛咒其他執法者、公職人員、政府,甚至市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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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他連自己的家人也不放過,希望予以大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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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此外,第一被告更有實際地向組員建議購買使用武器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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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以進行其宣揚的殺戮行動。他被捕之後,警方在其家中所撿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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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及防護工具亦顯示他並非空言抗拒,而是有意付諸實行。其貼文
L 在詳細審視之下,不難發現其實其語氣、其手法均與於 2019 年社會 L
事件中挑撥生事的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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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本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亦可作出司法認知,各被告的表
O 現其實是 2019 年社會事件中的延續。第一被告所宣揚的反對政府的 O
防疫措施只是個藉口,實際上,第一被告是以言論反政府,亦企圖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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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社會事件留下的殘餘灰燼再挑起火頭,挑撥起同樣對社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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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的人,破壞現有制度,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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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本案涉及的協議是各人在互相鼓勵之下漸漸成形的,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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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初各人理念並不清晰,亦無任何清楚之政見;但在互相鼓勵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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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人卻是愈來愈踏實之下提出清楚的部署和計劃,所以眾人當初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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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有真正意圖實行合謀傷害執法人員、公職人員、市民大眾及香港
C 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統治權,但在互相鼓勵煽動之下,各人為了表現突 C
出,會發出激進的言論,還作出進一步的計劃。就本案而言,由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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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反對發酵到作出實際的計劃,如果警方沒有及時採取行動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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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話,相信對社會帶來更實際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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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就第一控罪而言,本席是考慮到第一被告所擔當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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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其刑責於各人之間為最重,所以採取 45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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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9. 至於第一被告涉及的第五控罪發生的日期是 2022 年 4 月 I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7 日,一共發出了十三份煽動貼文,除了詛咒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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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公職人員、其他願意配合防疫措施的市民,即他口中的賤民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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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公然鼓吹其他人使用武力。其實亦是一樣,表面是對防疫政策的不
L 滿,以防疫政策作為藉口煽動他人,以武力破壞政府的統治權。其貼 L
文中並無可見之政治理念,而純是對其他人的仇恨,這其實和普通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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怖分子沒有太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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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0. 這項控罪初犯者可監禁兩年,雖然第一項控罪與第五項控 O
罪是同一時段發生,其內容亦相近;但兩個平台涉及的追隨者相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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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其影響更大,所以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數是 15 個月監禁。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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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後,本席決定下令就第五項控罪之刑期中的 12 個
R 月得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總量刑基數是 57 個月監禁。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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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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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一被告 37 歲,未婚,香港出生、長大,並無刑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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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完成高級文憑。其律師表示他就是在社會風氣之下影響,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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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有參與義工活動。其律師表示第一被告並非名人,其影響力不
F 大。但第一被告並非年輕,亦在同樣時段之內分別管理兩個平台,也 F
並非是一時衝動的行為。其口號式的貼文雖無完整的政治理念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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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作用是為了挑撥社會中仇恨政府、國家的情緒,所以本席認為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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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的量刑原則應以震懾為主,所以其個人背景並無重要的減刑理
I 由,唯一有效的是他及時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本席下 I
令就其 57 個月監禁下調至 38 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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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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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一及第六項控罪均是合謀罪,按理所有干犯者的刑責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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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其角色如何,皆為均等,但本席亦得就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而微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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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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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就第一控罪而言,平台 1 於 2022 年 2 月 8 日成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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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 2022 年 4 月 5 日加入。直到 2022 年 5 月 3 日,他已經發文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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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製作汽油彈,講述製作槍械、爆炸品。在此之前,平台成員已經談
R 論要殺死一些順從防疫措施的市民、走私入口武器、討論武器種類的 R
功能種種話題。雖然他並非第一日加入,但其參與的程度及嚴重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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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最後他與其他成員協議以武力破壞政府及其他支持政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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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其刑責雖非最嚴重,但從本案的總
C 體情況,合理之量刑基數為 36 個月監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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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至於第六控罪,第二被告涉及在平台 3 及平台 4 發表了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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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意圖的訊息及討論和製作武器。有關控罪最高可監禁兩年。法庭
F 雖然認為以案情而言,第六控罪的情況與第一控罪其實等量齊觀,但 F
仍得考慮其實際被控控罪的最高刑期。於考慮總體情況之後,認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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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之量刑基數為 18 個月監禁。兩案發生時段相疊,其內容亦有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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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所以本席在考慮過總體量刑原則之後,決定就第六項控罪的 12
I 個月監禁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其總量刑基數為 48 個月監禁。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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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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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55. 第二被告案發時不足 18 歲,並非極之年輕,而其造成的 L
破壞更與其年齡沒有直接關係。本席當然明白在當時熾熱的社會氣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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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年輕人因入世未深而受到別人影響,但年輕並非一個身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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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成就,更非任意妄為之後作為免責的藉口。年輕人容易受人擺布,
O 而當時有些所謂「社會賢達」、「知識分子」公然指出暴力有時可以 O
解決問題,而說這些話的人有足夠的警覺及專業知識,及時在紅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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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停下,但誤信其言的人卻不知就裏,未能及時停止而墮下深淵,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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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本席雖覺得可以理解,但認為卻非有效之求情藉口。但無論如何,
R 考慮到第二被告的年紀,本席特別酌情減刑 3 個月,所以第二被告的 R
S 量刑本身的基數是 48 個月,因其認罪而下調至 32 個月,最後亦因其 S
年紀而酌情再下調至 29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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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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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三被告於 2022 年 4 月 8 日加入平台 1,同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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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於 2022 年 4 月 18 日,他就第一被告發布有關上海居民以刀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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擊防疫人員的貼文回應、推舉此等行為。他在被捕前總共發出了三則
F 貼文,本席考慮到第三被告並沒有提出複雜的計劃或者直接建議襲撃 F
任何人,同意其參與的程度較低,但其加入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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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令其他人士爭相發表為了吸引注意而更激烈的言詞。考慮過總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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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之後,本席就第一控罪採納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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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三控罪,是管有危險藥物。一般來說,如果涉及危險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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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法庭如考慮監禁得先取得懲教署長的報告,以考慮是否適合其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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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強逼戒毒療程。有見他已就其他控罪被判 9 個月以上的監禁,所以
L 本席認為不需要取得報告。管有危險藥物一罪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 L
可以由罰款至監禁至 12 個月不等。由於涉及的毒品份量不算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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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在此酌情處以 3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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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8. 第四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涉及的是一支弩及三支 O
箭,此等控罪亦無量刑指引。辯方律師提供了其他區域法院的案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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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本席考慮,其判刑由社會服務令至兩年監禁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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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59. 本席認為,以本案之案情及第三被告所發表的貼文顯示他 R
管有該等武器是有意使用,同時更曾在其他人的指示之下製作。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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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席亦考慮到當時在第三被告家中更有其他武器並未列在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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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內,有關的弩更在 7 米之內可以造成傷害。所以就第四控罪,本席
C 認為應處的量刑基數為 15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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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就第六控罪,本席的考慮與其同案第二被告相同,所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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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同樣採用 15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再考慮過總體量刑原則之下,
F 本席下令第一控罪採納 24 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三控罪與其他刑期分 F
期執行,第四控罪中的 3 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第六控罪中的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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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也就是說,四項控罪之總刑期的基數為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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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按認罪下調至 2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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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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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席考慮到第五被告只發出四則貼文,在考慮過其內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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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認為其參與程度較低,所以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 24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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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因為其認罪而下調至 16 個月。本席亦考慮到第三及第五被告代
M 表律師所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事項可以令本席 M
行使酌情權,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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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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