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國強案 DCCC761/2022

借驅鬼儀式侵犯少女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年10個月
七項性罪行判囚五年十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7/3/2024[2024] HKDC 39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案情摘要

被告人周國強是退休註冊中醫,曾任X及其母親的家庭醫生。2021年2月至9月期間,他以道教儀式及驅鬼為名,在住所內多次要求當時16歲的X及17歲的Y脫衣,並觸摸或以手指侵犯她們的私密部位。被告人亦以轉移鬼魂為藉口,促使X與母親互相作出非法性行為。七項控罪經審訊後全部成立,包括六項猥褻侵犯及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七項性罪行的量刑,包括如何評估受害人年齡、醫生與長輩身分、利用迷信及信任行騙、重複犯案和侵入性行為的嚴重性,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受害人未造成明顯心理創傷、沒有使用武力,並以被告人年長、患末期大腸癌及無刑事紀錄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人利用家庭醫生及受尊敬長輩的身分,取得受害人信任,再以驅鬼儀式作虛假藉口進行性侵,情節極其嚴重。雖然兩名受害人已年滿16歲,且行為表面上獲得同意,但該同意是以欺騙取得,不能減低罪責。參考HKSAR v Kwok Kau Kan及HKSAR v Chow Kam Wah,六項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為每項30個月;重複犯案的項目上調至33個月。促致非法性行為罪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法庭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並因無刑事紀錄減刑兩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wok Kau Kan [2000] 2 HKLRD 1確認嚴重猥褻侵犯可採兩年半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歐陽國富 CACC 41/2010的較輕判刑不應再作同類案件參考;HKSAR v Chow Kam Wah CACC 456/2010指出歐陽國富案判刑過輕,並說明相關罪行的量刑應更嚴厲。《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及120(1)條分別是定罪依據。

裁決與命令

七項控罪全部成立。各項量刑起點介乎30至33個月,經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72個月;法庭因被告人無刑事紀錄減刑兩個月,判處監禁5年10個月。

判決啟示

即使受害人已超過16歲及表面同意,若同意是透過虛假治療或驅鬼藉口取得,仍可構成極嚴重性罪行。法庭亦明確表示,不應依循被上訴庭認為過輕的舊有判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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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以驅鬼為名觸摸少女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利用醫生身分、信任及迷信,以驅鬼作藉口重複侵犯兩名少女,七項控罪全部成立,最終判處監禁五年十個月。

Q.受害人年滿16歲並同意,仍會構成猥褻侵犯嗎?
A.

法庭指出,受害人雖已年滿16歲,表面同意若是以虛假驅鬼或治療藉口欺騙取得,並不會顯著減低被告人的責任;本案六項猥褻侵犯罪均成立。

Q.多項猥褻侵犯罪的刑期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本案涉及兩名受害人,法庭將涉及同一受害人的三項控罪同期執行,但兩組刑期分期執行,另加促致非法性行為罪,總刑期原為六年,扣減兩個月後為五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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