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乎個別案情。若目的不合法或手段不當,且行為傾向損害法院秉行公義的能力,則構成該罪。本案中法官認為誘導證人認罪以換取他人不被檢控具有此傾向。
法庭會評估其可信性。在本案中,證人就報酬及律師聘請過程的說法與事實不符且不合情理,法官裁定其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而拒絕接納其證供。
大律師通常對指示真確性採取不可知態度。但若參與串謀誘導他人說謊,則可能入罪。本案中雖有行為可疑,但因缺乏可靠證據證明參與串謀,被告獲判無罪。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曉惠 DCCC37/2022
本案涉及一宗販運可卡因的刑事案件。第一被告陳強利與第二被告張曉惠(一名大律師)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conspiracy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控方指稱兩人與他人協議,誘導證人馬家健在認罪時虛假陳述洪智謙並不涉案且從未要求馬家健收取包裹,旨在使洪智謙脫罪。馬家健在獲得豁免起訴後出庭指證,聲稱法律代表團隊(包括第二被告)誘導其認罪以換取洪智謙不被檢控。
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二被告是否參與了旨在妨礙司法公正的串謀協議。辯方主張馬家健的證供不可信,且即使接納其證供,誘導證人就非證人身份之人士說謊亦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法官首先評估證人可信性,裁定馬家健就報酬及聘請律師之過程的證供不合情理且前後矛盾,故不接納其證供。隨後分析第二被告的混合供詞,認為其丟棄筆記及撰寫與指示不符的商討信之行為異乎尋常。由於控方主要依賴不可信的證人,且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第二被告參與串謀,故裁定其無罪。法官亦指出,若證人被誘導作出虛假陳述以影響檢控決定,則具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引用 HKSAR v Egan 關於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定義及意圖之推斷;引用 HKSAR v Wong Shing Yim 關於「司法公正」及法律程序連繫的定義;引用 HKSAR v Wong Chi Wai 關於接觸證人目的與手段的法律原則。
裁定第二被告張曉惠罪名不成立。
本案強調了在僅依賴單一豁免起訴證人證供時,法庭對其可信性的嚴格審查。同時,法官分析了大律師在處理客戶指示與專業操守之間的衝突,指出即使行為表面違反操守,亦不必然構成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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