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LUNG YIU FAI
被告 Lung Yiu Fai 曾任一家慈善機構的營運經理。他在 2023 年 1 月 30 日至 2 月 3 日期間,利用其持有辦公室鑰匙及能早到公司的便利,在女廁小便格的刷子架下安裝隱蔽攝影機。他透過手機 App 實時觀看女同事使用廁所的影像。最終一名清潔工發現設備,警方在 SD 卡中發現 646 段影片,其中 166 段拍攝到女性私密部位,涉及 8 名已知受害者。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對 5 項窺淫罪 (Voyeurism) 的量刑。辯方主張被告因工作壓力及患有 adjustment disorder 與 voyeuristic disorder 而犯案,請求寬大處理。控方則強調此行為嚴重侵犯女性尊嚴,且被告利用職位便利,構成 breach of trust。
法官認為本案屬嚴重罪行,因其對女性尊嚴構成冒犯。法官採取 global approach 決定量刑,將 starting point 定為 2.5 年監禁。雖然辯方提交了私人精神科報告,但法官採納政府專家報告,認為被告並非在精神障礙影響下犯案,因此不予考慮該減刑因素。然而,法官考慮到被告先前紀錄良好 (good character) 及及早認罪,予以減刑。
引用 Crimes Ordinance, Cap 200 第 159AAB(1)(a)(i) 及 (3) 條關於窺淫罪的 statutory provision。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判處 5 項罪名,其中最重的一項為 15 個月監禁,其餘罪名部分併行 (concurrently) 及部分接續 (consecutively),最終總刑期為 18 個月監禁。
本案強調在涉及職位便利的窺淫案中,breach of trust 會成為加重刑罰的因素。此外,法院在量刑時會優先採納政府專家的精神評估報告而非辯方私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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