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G YIU FAI DCCC654/2023

秘密拍攝女性如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五項窺淫罪合共判監十八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3/3/2024[2024] HKDC 3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NG YIU FA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Lung Yiu Fai承認五項窺淫罪 (voyeurism),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B(1)(a)(i)及(3)條。被告是慈善機構的營運經理,利用持有辦公室大門鎖匙及提早返工的便利,在女洗手間馬桶刷架下安裝針孔攝影機、電源及儲存設備,於2023年1月30日至2月3日期間秘密拍攝如廁女性。警方在記憶卡內發現646段影片,其中166段拍攝到女性裸露的私密部位,八名女職員被確認為受害人。被告其後被捕,表示行為出於好奇及壓力,並在首次機會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五項窺淫罪的判刑,包括罪行嚴重程度、被告利用職位及門匙是否構成信任破裂的加重情節、認罪及良好品格應獲多少減刑,以及五項刑期應如何以整體性原則安排。辯方請求考慮精神狀況、悔意、初犯及並行刑期;控方強調受害人數、持續五日及侵犯女性尊嚴。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窺淫嚴重侵犯女性尊嚴,且被告利用營運經理職位及辦公室門匙,提早進入非公眾開放的女洗手間設置攝影機,屬信任破裂,須具即時監禁性。政府精神科及心理報告不支持被告受窺淫障礙影響,故不依賴辯方專家意見。法庭以五項罪行整體判刑,採用兩年半的起點,因及時認罪減三分之一,再因良好品格減兩個月;工作及個人壓力並非具重大減刑作用的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AAB(1)(a)(i)及(3)條;該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五年,且沒有既定判刑指引。法庭亦適用認罪扣減、整體性原則及信任破裂等判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窺淫罪均判處監禁。第一、二、三及五項刑期互相並行;其中三個月與第四項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十八個月即時監禁。被告的及時認罪及良好品格已獲扣減。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發布或向第三方散布影片,持續秘密拍攝多名受害人仍屬嚴重罪行。利用工作職位及門匙進入場所會構成信任破裂並支持即時監禁。窺淫罪尚無判刑指引,法院可按受害人數、持續時間及整體犯罪情況作全球性判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在女洗手間安裝針孔攝影機會判囚嗎?
A.

會。被告在職員女洗手間秘密拍攝五日,涉及八名已確認受害人;法庭認為侵犯女性尊嚴並屬信任破裂,判處合共十八個月即時監禁。

Q.沒有把偷拍影片上載,仍會被判重刑嗎?
A.

可以。影片雖未發布或傳給第三方,法庭仍重視持續五日、拍攝多名受害人及利用職位進入洗手間等情節,最終判處被告十八個月監禁。

Q.五項窺淫罪的刑期如何計算?
A.

第一、二、三及五項刑期互相並行,其中三個月與第四項連續執行。法庭採用整體判刑方法,並考慮及時認罪及良好品格,總刑期為十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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