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卓楠
被告人案發時19歲,接受他人指示,前往元州邨附近的兒童遊樂場,冒充「民仔」向一名91歲老人收取聲稱為保釋金的款項。老人實際上正配合警方調查「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交給被告人的袋子並無實際金錢。被告人離開時被捕,承認有人透過電話及Telegram安排他收取物品,每次酬勞500元。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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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案發時19歲,接受他人指示,前往元州邨附近的兒童遊樂場,冒充「民仔」向一名91歲老人收取聲稱為保釋金的款項。老人實際上正配合警方調查「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交給被告人的袋子並無實際金錢。被告人離開時被捕,承認有人透過電話及Telegram安排他收取物品,每次酬勞500元。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在本案中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82歲受害人接獲冒充兒子的來電,被要求交付90,000元保釋金,翌日再被要求交付80,000元。被告人受一名男子指示,到場向受害人收取第二筆款項,並承諾獲數百元報酬,最終在警方安排的監控會面中被捕。她沒有參與電話詐騙本身,亦無證據顯示她知悉該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被告張鍵威承認兩項刑事恐嚇罪,受害人為兩名年僅13歲及15歲的中學生。被告透過Instagram威脅受害人,聲稱會在學校或住所傷害他們,並要求他們購買或領取鐵夾,透過視像通話指示他們反覆夾及扯自己的腳趾。兩名受害人均因恐懼而服從,造成擦傷、流血及感染,其中一人多次被迫持續自我傷害數小時。被告其後被捕,並向警方承認曾利用電話恐嚇受害人。
被告黃子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2023年2月10日晚上約11時34分,被告在大圍顯富樓一個公屋單位外,以火機燃燒貼在單位外的揮春,導致揮春損毀及鐵閘被燻黑。火勢不大,很快消失,沒有蔓延、傷人或死亡。被告現年38歲,任職裝修工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其上一次定罪在2001年,並無同類紀錄。
第二被告劉晉軒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名成立。2022年12月6日,一名男子冒充83歲女事主的孫子,訛稱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金,並要求她把款項交給其在香港的朋友「李」。第一及第二被告到女事主住所大廈收取款項時被捕。劉晉軒承認陪同第一被告「呃阿婆錢」,並預期獲得港幣3,000元報酬,但最後沒有上樓,女事主亦沒有實際損失。
被告So Wai Ki, Ricky承認兩項罪行。2023年2月18日,他在東亞銀行櫃位提交一張面額500,000元、以Hair Angle帳戶開出的支票,意圖使銀行職員將其當作真實支票而兌現;銀行查詢後確認支票並非Hair Angle合夥人簽發。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搜出同一帳戶開出的另一張300,000元支票。兩本支票簿此前在Hair Angle遭爆竊時失竊。被告承認當時知道或相信兩張支票屬虛假,並分別使用及管有該等支票。
被告高志豐與X女士曾為情侶,二人交往期間拍攝性愛片段。分手後,X分兩次向被告支付港幣3,600元,被告在收取第二筆款項後於X面前刪除片段。其後,被告曾以訊息威脅X見面,否則分享性愛片段;X亦指被告以不同Instagram帳戶要求解除封鎖、道歉或復合,否則公開片段。被告後來承認部分控罪,警方則在其電子設備及色情網站發現相關片段。
被告人以圓力開鎖服務中心主要擔保人身分,向渣打銀行申請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並提交虛假的強積金供款通知書,聲稱有七名僱員及相關供款。實際上,圓力並非永明信託有限公司客戶,被告人亦沒有聘用全職僱員或作出所述供款。渣打曾初步批核港幣310萬元貸款,但因發現可疑而沒有提交最終審批,故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
被告承認在2022年7月28日至9月16日期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販運可卡因。警方在他駕駛的私家車及其身上搜出71袋可卡因、兩部手提電話及62,819.30元現金。手機紀錄顯示,他在期間交付約965袋可卡因,涉及至少218.73克可卡因。被告負責聯絡客戶、駕車交貨、收取款項及記錄交易,每袋獲利100元。他辯稱因疫情導致經濟困難而受人引誘擔任運送者,並表示悔意。
被告人承認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0(2)、60(3)及63(1)條。2014年6月16日凌晨,米埔隴村一所村屋被蓄意縱火,屋內財物受損,損失約港幣247,000元。被告人原與僱主商議因土地業權爭議而縱火,並購買電油及手套;案發時按僱主指示投擲骨頭引開狗隻,讓另一人接近村屋放火。被告人其後自首,但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至2023年返港時被捕。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案件。D2在2022年8月19日冒充受害人孫子的朋友,向受害人收取30,000港元。D4則在2022年8月23日至24日間,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兩次向受害人收取合共200,000港元。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4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涉及同一時期的犯罪活動,並已被判監42個月。
三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涉及2022年9月三星期內發生的一連串電話詐騙。詐騙者冒充受害人的親屬,訛稱被警方拘留或需要借款,誘使六名長者及其他受害人交付款項。D1負責依指示向四名受害人收款;D4向兩名受害人收取合共60,000港元;D2親自收款並指示他人收款,另處理詐騙所得。D2亦承認曾以此方式作案約20至30次,涉及總額約800,000至900,000港元。
被告人承認三項控罪: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欺詐,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18年,他向東亞銀行申請信用卡,訛稱自己是教師並提交虛假薪俸結算書,取得信用額後提取及使用超過港幣66,000元而未還款。同年,他以相同虛假身份及文件向Aeon申請港幣50,000元貸款,獲批後提取現金且沒有還款。其後被告人未有於2023年6月12日依期出庭,約八個月後被捕。
三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計劃旨在讓身為內地居民的第一被告人冒充第三被告人,使用載有第三被告人姓名及第一被告人相片的台灣假護照,取得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航空及相關服務。第二被告人陪同第一被告人往返內地、香港及曼谷,並在香港機場接收及轉交登機證、簽證和住宿券。第三被告人提供護照及相關文件,並與「迷路松」聯絡安排計劃。三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庭上認罪。
被告人李超勇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成立,受害人均為女童X。X於案發時年僅13歲,透過Instagram認識被告人。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多次駕車接載X至偏僻地點,要求她替其口交,並在其中一次與她性交、拍攝片段及給予金錢。2022年7月,X拒絕再會面,被告人以發送片段及擷圖給其男朋友相威脅,藉此要求她再次見面,遂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否認性接觸,但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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