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g Sai Ho DCCC891/2023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ng Sai Ho (D2);Pun Hong Ting (D4)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宗電話詐騙及處理犯罪得益的案件。D2在2022年8月19日冒充受害人孫子的朋友,向受害人收取30,000港元。D4則在2022年8月23日至24日間,冒充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兩次向受害人收取合共200,000港元。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4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涉及同一時期的犯罪活動,並已被判監42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包括電話詐騙案件的量刑起點、認罪折扣及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提高刑罰的幅度。D2主張其僅為收款人,對上游詐騙認識有限;D4則要求考慮其從屬角色、家庭及健康情況,並使本案刑期大部分與先前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電話詐騙較街頭詐騙嚴重,須採用具阻嚇性的量刑起點。D4直接向長者收款,案件起點為監禁4年;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後,再因電話詐騙的普遍程度及社會危害提高三分之一,判監42個月。D2雖僅負責收款且對上游詐騙只有粗略認識,但其參與對完成犯罪不可或缺;依相關上訴案例採用3年起點,認罪後再作相同提高,判監32個月。法院並認為不宜在量刑時區分不同電話詐騙形式。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ung Yung Chun,確認電話詐騙通常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Li Yonghong、HKSAR v Wu Jianbing、HKSAR v Cen Huakuo及HKSAR v Lin Zong Yue,支持D2採用3年起點。HKSAR v Yang Chia Cheng說明在普遍罪行下可提高刑罰;Boma Amaso協助評估處理犯罪得益的案件。
裁決與命令
D2就控罪6判監32個月。D4就控罪14判監42個月,其中8個月與DCCC 442/2023的刑期連續執行,其餘同期執行。D4的另一項串謀詐騙控罪因控方不提出證據而撤銷。
判決啟示
判決反映電話詐騙的普遍程度可支持超過一般水平的刑罰提高。即使被告只是收款人,只要其參與對犯罪完成不可或缺,仍會承擔實質監禁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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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只替詐騙集團收錢也會被判監嗎?
法院認為D2雖未參與電話詐騙,只負責向長者收取30,000港元,但其行為對完成犯罪不可或缺,最終判監32個月。
Q.電話詐騙通常如何量刑?
法院指出電話詐騙較街頭詐騙嚴重,通常採用較高起點並可因罪行普遍而提高刑罰。本案D4判監42個月。
Q.認罪會否大幅減少電話詐騙刑期?
本案兩名被告均獲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但法院仍考慮電話詐騙的嚴重性及普遍程度,分別判D2監禁32個月、D4監禁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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