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祥伟等案 DCCC290/2024

利用假護照赴澳洲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2個月;D2 監禁2年10個月;D3 監禁2年8個月
三名被告人均因認罪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2/10/2024[2024] HKDC 164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祥伟、GAO GUO KUN、郭彥柏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雅茵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分別承認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計劃旨在讓身為內地居民的第一被告人冒充第三被告人,使用載有第三被告人姓名及第一被告人相片的台灣假護照,取得由香港前往澳洲墨爾本的航空及相關服務。第二被告人陪同第一被告人往返內地、香港及曼谷,並在香港機場接收及轉交登機證、簽證和住宿券。第三被告人提供護照及相關文件,並與「迷路松」聯絡安排計劃。三人均無香港刑事定罪紀錄,並在庭上認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三名被告人在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中的角色及責任程度、假護照偷運人口計劃的量刑基準,以及認罪折扣和個人求情因素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分別主張角色有限、並非主腦或組織者,尤其第二被告人自稱只是跑腿,應採用較低量刑基準。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 第18A(1)條、《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以及《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Criminal Jurisdiction Ordinance) 第2(3)(a)及4(2)條處理判刑。法院認為,假護照偷運人口案件損害香港作為國際旅運樞紐的聲譽,並影響其他國家的移民管制,應予嚴懲。三人的角色不同,故須區分刑責。第一被告人是被安排偷運者,量刑基準為33個月;第二被告人實際執行大部分關鍵步驟,雖非主腦,仍屬重要參與者;第三被告人提供護照並交付文件。三人認罪均獲三分之一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 HKSAR v Lee Shinwon [2012] 1 HKLRD 283,認為高度參與組織者的量刑起點可為四年半,並以該案比較第二被告人的角色;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玲玲 CACC 169/2013、HKSAR v Cheng Kwong Chung CACC 536/2001,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文油 [2009] 3 HKLRD 440。法院指出此類案件沒有正式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三名被告人均被判監禁。第一被告人判監22個月;第二被告人判監2年10個月;第三被告人判監2年8個月。各人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

判決啟示

判決凸顯假護照及偷運人口相關串謀即使未完成出境,仍可因損害香港國際航空樞紐聲譽而受嚴厲處罰。量刑重點在於每名被告人的實際角色、參與程度及所掌握的關鍵文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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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他人姓名的假護照赴澳洲會被判多久?
A.

法院認為假護照計劃損害香港國際旅運樞紐的聲譽,須作具阻嚇性的判刑。本案第一被告人作為被安排偷運者,被判監禁22個月。

Q.協助接收及轉交登機證會否被重判?
A.

法院認為第二被告人雖非主腦,卻執行計劃大部分關鍵步驟,角色並非單純跑腿,因此以4年3個月為基準,認罪後判監2年10個月。

Q.提供台灣護照及澳洲登機文件會被判甚麼刑罰?
A.

第三被告人提供護照、領取及交付載有其姓名的登機證和住宿文件。法院以4年監禁為基準,扣除認罪折扣後判監2年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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