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 Wai Ki, Ricky DCCC746/2023

使用虛假支票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8/10/2024[2024] HKDC 171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So Wai Ki, Rick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So Wai Ki, Ricky承認兩項罪行。2023年2月18日,他在東亞銀行櫃位提交一張面額500,000元、以Hair Angle帳戶開出的支票,意圖使銀行職員將其當作真實支票而兌現;銀行查詢後確認支票並非Hair Angle合夥人簽發。警方其後在被告身上搜出同一帳戶開出的另一張300,000元支票。兩本支票簿此前在Hair Angle遭爆竊時失竊。被告承認當時知道或相信兩張支票屬虛假,並分別使用及管有該等支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刑事法律爭議:被告使用虛假文書是否符合《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以及管有虛假文書是否符合第75(1)條。量刑方面,法庭須衡量早認罪、罪行不成熟及沒有實際損失,與被告有44項前科、其中30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等加重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兩罪最高刑罰均為14年監禁,且沒有既定量刑指引;使用虛假文書罪原則上應較管有罪判刑更重。第一項罪行近似企圖盜竊訴訟權利,第二項則近似處理贓物,因此被告過往盜竊及不誠實罪行高度相關。法庭以24個月及18個月為起點,因雙重加重因素各加6個月,再因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得出20個月及16個月。兩罪屬同一計劃,故命令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被告引用HKSAR v Sher Jamal Hyder(CACC 215/2022)及HKSAR v Wong Yuk Wah, Wallace([2023] HKDC 1388)支持較低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法庭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及第75(1)條,並考慮兩罪最高刑罰為14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控罪均被判罪成。使用虛假文書罪判監20個月;管有虛假文書罪判監16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20個月。

判決啟示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但嚴重及相關的不誠實前科,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足以顯著提高量刑。法庭亦確認未被控以共同犯罪者,不應以共同犯罪成員身分處理。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使用虛假支票會被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使用500,000元虛假支票,罪行起點為24個月,因加重因素加刑後再因認罪扣減,最終判監20個月。

Q.管有另一張虛假支票會否另行判刑?
A.

會。本案管有300,000元虛假支票構成另一項罪行,法庭判處16個月監禁,但因兩罪屬同一計劃而命令同期執行。

Q.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A.

法庭就及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本案兩項罪行的加重後刑期分別為30個月及24個月,扣減後為20個月及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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