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KWONG FAI DCCC800/2023

冒充親屬騙取長者款項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51個月;D2 監禁65個月;D4 監禁42個月
三名被告因電話詐騙被判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Lin2/10/2024[2024] HKDC 166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KWONG FAI、LI QIAOTING、WONG YIU HU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均承認控罪及案情,涉及2022年9月三星期內發生的一連串電話詐騙。詐騙者冒充受害人的親屬,訛稱被警方拘留或需要借款,誘使六名長者及其他受害人交付款項。D1負責依指示向四名受害人收款;D4向兩名受害人收取合共60,000港元;D2親自收款並指示他人收款,另處理詐騙所得。D2亦承認曾以此方式作案約20至30次,涉及總額約800,000至900,000港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之量刑。控方要求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因罪行普遍及危害社會而加刑;各被告依賴認罪、非主謀及個人背景求取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詐騙較街頭詐騙嚴重,因其有預謀、分工及針對容易受騙的長者,故須以較高刑罰起點作阻嚇。雖然D1及D4並非主謀,其收款行為仍是計劃成功的關鍵。依循上訴法庭在HKSAR v Hong Yung Chun and Another所定相類案件四年起點,並因罪行日益普遍及造成社會損害,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認罪後再作相應扣減,並以總體性原則處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ong Yung Chun and Another(CACC 453/2009)確立相類電話詐騙案件四年監禁起點。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處理普通法串謀詐騙,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3)及第27(2)條。

裁決與命令

D1四項串謀詐騙罪合共監禁51個月;D2六項串謀詐騙及一項處理犯罪得益罪合共監禁65個月;D4一項串謀詐騙罪監禁42個月。三人均因認罪獲減刑,但罪行普遍性導致刑期增加。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電話詐騙即使手法粗糙,若有組織地針對長者,仍屬嚴重罪行。個別受害人的損失金額並非唯一或主要嚴重性指標;受害人的脆弱程度、持續索取款項及社會普遍性同樣重要。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冒充親屬向長者取款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電話詐騙針對脆弱長者,且有預謀及分工,須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刑罰。本案收款者D1被判監禁51個月,D4被判42個月。

Q.指示他人收取騙款會否比親自收款判得更重?
A.

法庭會按實際角色及責任評估刑責。D2既親自收款,也指示他人行事並處理犯罪得益,角色較重要,最終被判監禁65個月。

Q.認罪後電話詐騙刑期會否因罪案普遍而增加?
A.

可以。認罪可獲減刑,但《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容許因罪行普遍及對社會造成重大損害而加刑。本案法庭在認罪扣減後加刑三分之一。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查看所有 刑事法 指標案例

近期刑事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