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晉軒案 DCCC608/2023
收取電話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晉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劉晉軒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 (conspiracy to defraud) 罪名成立。2022年12月6日,一名男子冒充83歲女事主的孫子,訛稱因在新加坡涉及毆打案件被捕,需要港幣150,000元保釋金,並要求她把款項交給其在香港的朋友「李」。第一及第二被告到女事主住所大廈收取款項時被捕。劉晉軒承認陪同第一被告「呃阿婆錢」,並預期獲得港幣3,000元報酬,但最後沒有上樓,女事主亦沒有實際損失。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電話形式串謀詐騙的量刑基準、第二被告作為前線收款人的參與程度,以及年齡、非主腦、臨時加入、未實際取得款項等求情因素是否足以避免即時監禁。控方另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辯方不反對該申請。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建基於上訴庭所確立的原則:電話騙案利用受害人對親屬安危的恐懼,通常具組織性,嚴重性不取決於具體訛稱或最終損失,因此一般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雖然第二被告不是主腦、臨時加入、最後沒有上樓,且受害人沒有損失,但他負責收取款項,屬重要的前線角色。法院以39個月為量刑基準,並因罪行普遍、造成社會及經濟損害,依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即13個月,合共52個月。過往不類同性質的定罪不予考慮。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59C(6)條規定串謀詐騙的刑罰;《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第27(2)條容許就指定罪行加刑。洪永俊案確立電話騙案通常以4年為量刑基準;梁耀輝案及陳皓傑案強調阻嚇性及不以騙款數額單獨決定刑罰。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就串謀詐騙罪被判即時監禁52個月。法院認為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罪責及罪行嚴重性,亦沒有在判刑前索取量刑報告。
判決啟示
電話騙案即使沒有實際金錢損失,仍可因其針對公眾及利用受害人情感弱點而受嚴厲判刑。前線收款人並非次要角色;年輕、非主腦及臨時參與只能有限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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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電話騙案沒有成功收錢也會判監嗎?
可以。法院認為電話騙案本身嚴重,並重視其利用受害人對親屬安危的恐懼。本案雖然沒有實際損失,第二被告仍被判即時監禁52個月。
Q.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會判多久?
刑期取決於整體情節及角色。法院認為本案收款人角色重要,以39個月為基準,再按第27條加刑三分之一,最終判監52個月。
Q.年輕及不是主腦可以避免即時監禁嗎?
未必。法院接納被告年輕、臨時加入且不是主腦,但認為勞教中心不足以反映電話騙案及其前線收款角色的嚴重性,故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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