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超勇案 DCCC286/2023
與未成年女童性交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超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李超勇經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控罪成立,受害人均為女童X。X於案發時年僅13歲,透過Instagram認識被告人。2022年3月至4月,被告人多次駕車接載X至偏僻地點,要求她替其口交,並在其中一次與她性交、拍攝片段及給予金錢。2022年7月,X拒絕再會面,被告人以發送片段及擷圖給其男朋友相威脅,藉此要求她再次見面,遂被警方拘捕。被告人否認性接觸,但經審訊後被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兩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以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法庭須考慮女童年齡、年齡差距、金錢利誘、拍攝片段、心理創傷、過往同類前科、各罪是否分期執行及總體刑期原則。
判決理由
量刑須以保護未成年女童及阻嚇性為重要目的,但同類案件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須按個案事實及背景決定。法庭認為被告人與女童相差逾20年,明知她年幼,利用金錢促成性行為,未採取安全措施並拍攝片段,造成重大心理創傷,均屬加重因素。刑事恐嚇罪涉及以性片段迫使女童再度見面,行為卑劣;被告人另有同類前科。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仍不足以抵銷上述嚴重情節。法庭以第一、二項各24個月、第三項30個月及第四項15個月為量刑起點,並按總體刑期原則訂定4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Chan Kwong Pui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恆鉅,確認性侵犯兒童通常須即時監禁,女童年齡是重要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昭德列出年齡差距、關係、利誘、次數、傷害、避孕及拍攝等量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偉民及HKSAR v Har Tsz Yui支持加重處理性片段恐嚇及同類前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第一及第二項各24個月,第三項30個月,第四項15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42個月。被告人經審訊定罪,沒有扣減或其他減刑。
判決啟示
案件重申性侵犯兒童一般涉及即時監禁,量刑重點包括受害人年齡、利用金錢、拍攝性片段及心理創傷。即使沒有實際發放片段,利用片段作恐嚇仍可構成嚴重加重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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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與13歲女童發生性行為會判囚多久?
法庭重視女童年齡、超過20年的年齡差距、未使用安全措施及造成的心理創傷,並以30個月作非法性交罪量刑起點。本案四罪總刑期為監禁42個月。
Q.拍攝未成年人的性片段後用來威脅會怎樣判刑?
被告人以片段擷圖威脅女童再次見面,雖然最終沒有發送給其男朋友,法庭仍認為行為卑劣,並以15個月作刑期起點。本案該罪判處15個月監禁。
Q.沒有使用暴力侵犯女童,是否仍會即時入獄?
法庭指出,侵犯兒童的性罪行通常屬嚴重罪行,即使沒有暴力,也會考慮利誘、拍攝、年齡差距及創傷等因素。本案被告人經審訊定罪後被判總刑期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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