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倩婷案 DCCC406/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
被告因企圖洗錢被判監禁兩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0/10/2024[2024] HKDC 17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倩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82歲受害人接獲冒充兒子的來電,被要求交付90,000元保釋金,翌日再被要求交付80,000元。被告人受一名男子指示,到場向受害人收取第二筆款項,並承諾獲數百元報酬,最終在警方安排的監控會面中被捕。她沒有參與電話詐騙本身,亦無證據顯示她知悉該前置罪行的具體性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企圖洗錢罪的量刑基準,以及被告人對電話詐騙這項前置罪行的知悉和參與程度。控方主張她至少粗略知道款項源自電話詐騙,並應因電話騙案猖獗而加刑;辯方則主張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她知悉或參與電話詐騙,量刑起點不應超過兩年。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洗錢罪 (money laundering) 沒有固定量刑指引,刑期主要反映所涉款項,並須考慮被告人對前置罪行的知悉、參與、角色及犯案背景。雖然涉及電話詐騙的案件通常以三年監禁為基準,若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知悉或參與電話詐騙,不應僅因該類罪行普遍而額外加刑。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人對電話詐騙有任何程度的知悉或參與,故以兩年九個月為基準;她在保釋期間犯案,基準上調至三年,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許有益案列出涉案金額、參與程度、前置罪行刑期、跨境因素及犯案時間等量刑因素。Boma案及Lam Ka Sin案說明前置罪行性質、交易次數、角色和報酬的重要性。方志鑫案確立,不能因被告人不知悉或未參與的電話詐騙普遍而加刑;法庭依從該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承認企圖洗錢罪被判監禁兩年。法庭先以三年為量刑基準,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兩年;沒有因電話詐騙猖獗而作額外三分之一加刑。

判決啟示

判刑須以被告人承認的罪行及其個人罪責為基礎。電話詐騙的普遍性本身不足以支持加刑,控方仍須證明被告人知悉或參與該前置罪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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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現場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須考慮款項、角色、對前置罪行的知悉及是否在保釋期間犯案。本案被告沒有被證明知悉或參與電話詐騙,認罪後判監禁兩年。

Q.沒有參與電話詐騙會否因騙案猖獗而加刑?
A.

電話詐騙普遍本身不足以加刑,控方須證明被告知悉或參與相關前置罪行。本案法庭依從方志鑫案,沒有作電話詐騙猖獗的額外加刑。

Q.企圖洗錢罪的量刑基準如何計算?
A.

量刑主要反映涉案金額,並考慮角色、交易背景、知悉程度及保釋期間犯案等因素。本案以兩年九個月為起點,因保釋犯案增至三年,再因認罪減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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