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進案 DCCC643/2023
縱火罪刑期如何判定?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進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黃子進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 (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60(3)及63(1)條。2023年2月10日晚上約11時34分,被告在大圍顯富樓一個公屋單位外,以火機燃燒貼在單位外的揮春,導致揮春損毀及鐵閘被燻黑。火勢不大,很快消失,沒有蔓延、傷人或死亡。被告現年38歲,任職裝修工人,是家庭經濟支柱;其上一次定罪在2001年,並無同類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判刑,尤其是罪行嚴重性、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是否要求即時監禁,以及火勢、損害程度、沒有傷亡、被告一時衝動犯案和多年沒有再犯等求情因素應如何影響量刑起點。辯方要求法庭寬大處理並考慮相關判例;控方立場未在判刑理由書中詳述。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屬非常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即時監禁是唯一合理的判刑選擇。不過,量刑時須按具體犯罪情節評估危險及實際後果。法庭接納被告一時衝動犯案、沒有使用助燃劑、火勢較小、損害有限且沒有傷亡,因而採用12個月監禁的較低量刑起點。雖然被告有舊有定罪紀錄,但距本案已22年,期間沒有再犯,故不以該紀錄提高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伯富 [2008] 2 HKCLRT 235、HKSAR v Law Chun Man [2012] 4 HKLRD 320、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HKSAR v Li Lin Shum (also known as Li Sum) CACC 82/2015、HKSAR v Hung Pang Chi DCCC 815/2012及HKSAR v Wei Jiangfeng DCCC 201/2020。判詞確認已考慮該等案例,但未逐一說明其具體作用;主要依據罪行嚴重性及本案事實作出判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庭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判詞沒有記載暫緩執行、罰款或其他附加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實際火災損害有限及沒有傷亡,涉及可能危及生命的縱火罪仍通常需要即時監禁。長時間沒有再犯可避免舊有定罪紀錄推高量刑起點,但不會改變罪行本身的監禁性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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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公屋單位外燃燒物品會否判監?
如行為涉及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即使火勢小、損害有限及無人受傷,仍屬嚴重罪行。本案法庭判處被告即時監禁12個月。
Q.縱火沒有造成傷亡可否避免入獄?
沒有傷亡及財物損害有限可降低量刑起點,但不能消除罪行涉及的生命危險。法庭認為本案即時監禁是唯一合理選擇,最終判囚12個月。
Q.很久沒有再犯會否影響縱火判刑?
被告雖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最後一次在案發前22年,期間沒有再犯。法庭因此沒有提高量刑起點,惟仍因罪行嚴重而判處即時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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