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鍵威案 DCCC1330/2023

網絡恐嚇兒童自我傷害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
兩項刑事恐嚇罪合共監禁20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9/10/2024[2024] HKDC 170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鍵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張鍵威承認兩項刑事恐嚇罪,受害人為兩名年僅13歲及15歲的中學生。被告透過Instagram威脅受害人,聲稱會在學校或住所傷害他們,並要求他們購買或領取鐵夾,透過視像通話指示他們反覆夾及扯自己的腳趾。兩名受害人均因恐懼而服從,造成擦傷、流血及感染,其中一人多次被迫持續自我傷害數小時。被告其後被捕,並向警方承認曾利用電話恐嚇受害人。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事恐嚇罪 (criminal intimidation) 的嚴重程度及量刑。控方指出被告針對兒童,利用網絡威脅並誘使受害人自我傷害。辯方則依賴被告初犯、及時認罪、悔意、精神健康問題、治療進展及家庭支援,請求判處較輕刑罰並讓部分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刑事恐嚇罪最高刑罰為五年監禁,而上訴庭沒有制定固定量刑指引,須按每宗案件的情況處理。量刑時,法庭特別重視受害人年幼、被告有部署地利用網絡及恐懼控制受害人,以及持續指示他們傷害自己。控罪三涉及較年幼受害人、較長持續時間及多次殘忍行為,罪責更重。雖然被告初犯並及時認罪,精神治療及低重犯風險亦獲考慮,但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楠迪 [2020] HKCFI 2177,認為該案較輕;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子康 [2012] 2 HKLRD 1264,指出類似恐嚇案件可有12至18個月量刑起點;並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偉文 [2017] 5 HKLRD 880,確認卑劣及造成深切恐懼的恐嚇應受較重懲罰。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控罪一12個月,控罪三14個月。其中控罪三的8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餘下6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0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針對兒童並透過網絡操控受害人自我傷害的刑事恐嚇,屬極嚴重情節,即使被告初犯、認罪及接受治療,仍可判處即時監禁。法庭亦採用整體量刑原則調整分期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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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網絡恐嚇兒童自我傷害會判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針對年幼及脆弱受害人,反覆威脅並指示他們自我傷害,情節極為嚴重;即使被告初犯及認罪,仍判兩項控罪合共監禁20個月。

Q.認罪和接受心理治療可以避免入獄嗎?
A.

認罪、悔意、心理治療及低重犯風險均屬減刑因素,但不能抵銷針對兒童及持續迫使受害人受傷的嚴重性。本案法庭仍判處即時監禁。

Q.兩項刑事恐嚇罪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A.

法庭須考慮罪行是否獨立及整體量刑原則。本案兩項罪行涉及不同受害人及時間,原則上應分期,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定為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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