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泽锋
第三被告人徐泽锋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條的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於2024年12月7日凌晨在屯門泥圍村屋住宅附近徘徊,並蹲下躲避閉路電視鏡頭;第二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及男子乙於翌日凌晨在天水圍石埗村一帶望向村屋並逃避警方查問。案情顯示其目的是進入村屋偷竊。D3 持雙程證入境,不足九小時後即涉及第一宗案件,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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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徐泽锋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條的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於2024年12月7日凌晨在屯門泥圍村屋住宅附近徘徊,並蹲下躲避閉路電視鏡頭;第二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及男子乙於翌日凌晨在天水圍石埗村一帶望向村屋並逃避警方查問。案情顯示其目的是進入村屋偷竊。D3 持雙程證入境,不足九小時後即涉及第一宗案件,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麥肇聰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024年6月9日凌晨,他按一名透過 Facebook 接觸的人指示,企圖進入尖沙咀一間手袋店偷竊,目標為價值十多萬港元的手袋,並以獲取二十萬港元報酬為目的。他取用後樓梯的螺絲批及鏟,以鏟敲打店門四次,觸發警鐘後逃走。店門沒有損壞,亦沒有財物損失。警方其後拘捕他,並檢獲涉案工具及衣物。
被告人承認兩項罪行: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2024年3月12日,他在深水埗一個分間單位外破壞門鎖,企圖入內偷竊但未能成功,造成一千元維修損失。另一項罪行發生於2023年3月12日,被告人進入另一住宅單位並取去袋子、利是錢、銀包及銀行保險箱鎖匙,總損失逾三千元。閉路電視錄得其進出,警方其後在警誡下取得其承認。被告人現年47歲,有26項罪行的21次定罪,包括七項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罪。
被告人鄭國專是深水埗一幢十一層住宅大廈的住客。2024年11月15日晚上,他在天台出入口旁的樓梯間燃燒紙皮,保安員發現後即時將火撲滅。被告人當時手持廁紙,身上亦有打火機;他其後承認紙皮確曾燃燒,並解釋原意是驅趕昆蟲或作消毒用途。事件令地磚留下燻黑痕跡,清潔費為港幣100元,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的縱火罪。其有吸食多種毒品及思覺失調紀錄,並曾因相同性質的縱火罪被判監四年四個月。
兩名被告人涉及三宗以假冒親屬被捕為由,向年長受害人索取保釋金或賠償的電話詐騙案。第一被告人承認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涉及收取合共330萬元及協助購買加密貨幣;第二被告人承認另外兩項洗錢罪,曾冒充「阿威」及「李先生」,親自向兩名受害人收取現金。兩人均否認或主張不知悉背後的電話詐騙,但承認相關洗錢控罪。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2023年12月6日,一名86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孫兒及其朋友的電話,被要求交付4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到其住所收取款項。翌日,一名76歲男子接到冒充女婿的來電,警方安排監控接觸,被告人到場收取載有道具銀紙的膠袋後被捕。被告人曾兩度由內地入境,並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按他人指示聯絡及收取物品。
八名被告均為食物環境衞生署或其前身的資深小販管理主任,涉及2019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工作。控方指第一至第八被告於2019年7月11日至8月20日期間串謀,在面試前透過WhatsApp傳閱應徵者姓名、面試日期及時間,目的是讓部分「自己人」獲得優惠待遇。第一被告承認控罪並出庭作證;第二至第八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涉案名單涉及36名應徵者,導致首輪面試結果被宣布無效並重新進行招聘。
兩名被告同被控一項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2023年10月,一名77歲女子受電話騙徒誤導,準備交付款項。第一被告依指示冒充「李先生」,向事主收取載有道具現金的袋後被捕;他承認收取2,000元報酬。第二被告則按指示到場,並透過通訊群組與第一被告聯繫,事後可獲報酬,惟沒有接觸事主。兩人均承認控罪及案情。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D1陳永峰是維他奶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市場營銷部兩個組別的經理,D2姜梓萍是其下屬。二人與特赦證人PW10串謀,製作及使用30份虛假報價單和38份虛假戶外廣告巡查報告,以誤導維他奶內部審計部。D1另隱瞞其在Why Creative Graphic Design House的權益,誘使維他奶將39份廣告工程訂單判給該公司,取得約60萬元利潤。D2承認兩項串謀罪並協助控方指證D1;D1經審訊後三項控罪全部成立。
被告人黄達軒面對八項控罪,當中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為串謀詐騙罪,另有替代控罪。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四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他按「Polly」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每次保留一千元作報酬,再將餘款放置於商場廁格,涉款合共八十六萬元。其餘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七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 K.E. 原為深水埗一所宿舍的註冊社工,宿舍照顧有情緒及行為問題、年齡介乎八至十八歲的男童。控方指被告在2023年6月至7月期間,三度在宿舍內猥褻侵犯15歲男童Z,並猥褻侵犯15歲男童X。被告觸碰事主的陰莖、龜頭及陰囊,其中一次在Z反抗及感到痛楚時仍繼續,另一次則乘Z被舍友壓制、無法動彈時犯案。被告否認全部四項控罪,經審訊後,控罪一、二及四罪名成立,控罪三則不成立。
被告人余可秀在案發時16歲10個月,承認四項串謀詐騙罪。她按照他人指示,先後到四名年長受害人的住所或約定地點收取現金,涉款包括港幣73,000元、143,000元、80,000元及40,000元。部分受害人因及時識破騙局或警方介入而沒有實際損失。被告人每次可獲約港幣1,000元報酬,並承認冒充受害人親屬朋友收款。她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後認罪及表示悔意。
被告方志华承認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7(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2024年7月27日,他使用持有人為 Paramjit-Singh 的美國運通信用卡,在深水埗一間便利店成功購買價值5,000元的 Apple iTunes 卡。2024年8月23日,他再次到同店,先後嘗試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多張 iTunes 卡,均被職員拒絕,警方其後在其身上搜出三張他人信用卡及三張 iTunes 卡。被告稱受「阿文」指使,因失業、欠債及經濟困難犯案,原定可獲15,000元報酬但未有收取。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第二被告方嘉駿承認一項企圖盜竊罪及一項處理贓物罪,並另被控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案情指,他曾到銀行試圖以一張從攝影工作室失竊、簽名偽冒的支票兌換港幣12,000元,但因銀行職員察覺可疑而未成功。其後他沒有依時出席答辯聆訊,亦違反保釋條件25次,最終被捕。本判刑理由書只處理第二被告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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