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泽锋案 DCCC491/2025
夜間在村屋附近遊蕩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泽锋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第三被告人徐泽锋面對兩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條的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第一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於2024年12月7日凌晨在屯門泥圍村屋住宅附近徘徊,並蹲下躲避閉路電視鏡頭;第二項控罪涉及他與男子甲及男子乙於翌日凌晨在天水圍石埗村一帶望向村屋並逃避警方查問。案情顯示其目的是進入村屋偷竊。D3 持雙程證入境,不足九小時後即涉及第一宗案件,並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而遊蕩罪的適當刑罰、跨境犯案及夥同他人行事是否屬加重因素、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兩項於不同時間和地點干犯的控罪應否同期執行。辯方請求每項刑期低於四個半月並同期執行;控方立場按案情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本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且沒有既定量刑指引,須按案件獨特情況及被告背景處理。參考上訴庭在 HKSAR v Yeung Kwan Hung 所確立的三個月監禁量刑起點後,法庭認為本案兩次在凌晨於村屋住宅範圍遊蕩,目的在於犯入屋犯法罪,並有跨境、預先計劃及夥同他人等加重因素。因此每項控罪以十五星期為基本起點,加刑三星期至十八星期;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每項為十二星期。因控罪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總量刑原則不容許完全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Yeung Kwan Hung (楊焜泓) CACC 217/2010 確立本罪適當量刑起點可為三個月監禁,法庭據此作比較但因本案有跨境及共同犯案等加重情節而採較高起點。辯方另援引 HKSAR v Lai King On DCCC 943/2012,請求較低刑期及同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D3 已承認兩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每項控罪判處十二星期監禁;控罪五其中六星期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總刑期為十八星期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跨境、短時間內重複犯案、預先計劃及夥同他人,均可顯著提高遊蕩罪的量刑。即使被告適時認罪及無本地刑事紀錄,涉及不同時間地點的控罪仍可能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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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夜間在村屋附近遊蕩並意圖偷竊會判刑多久?
本案被告兩次在凌晨於村屋住宅範圍遊蕩,意圖入屋偷竊。法庭考慮跨境、計劃及夥同他人等因素後,兩項各判十二星期,總刑期為十八星期監禁。
Q.適時認罪可以減少多少刑期?
法庭先以每項十八星期為量刑起點,因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將每項刑期降至十二星期。本案的認罪扣減實際為三分之一。
Q.不同時間和地點犯案的刑期可以完全同期嗎?
法庭認為兩項控罪在不同時間及地點發生,不能完全同期執行。控罪五的十二星期中有六星期須分期執行,總刑期因此為十八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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