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偉琪案 DCCC763/2024

重犯入屋犯法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兩年六個月
兩項入屋罪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20/6/2025[2025] HKDC 10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偉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罪行:企圖入屋犯法罪及入屋犯法罪。2024年3月12日,他在深水埗一個分間單位外破壞門鎖,企圖入內偷竊但未能成功,造成一千元維修損失。另一項罪行發生於2023年3月12日,被告人進入另一住宅單位並取去袋子、利是錢、銀包及銀行保險箱鎖匙,總損失逾三千元。閉路電視錄得其進出,警方其後在警誡下取得其承認。被告人現年47歲,有26項罪行的21次定罪,包括七項入屋犯法及企圖入屋犯法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住宅入屋罪行的適當判刑起點、被告人多次同類前科及短期內重犯所帶來的加刑幅度、認罪扣減,以及兩項罪行應如何按整體量刑原則分期或同期執行。辯方主張以39個月為整體起點,認罪後判處26個月;控方則要求法庭按案情及前科作相應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成年初犯涉及住宅入屋犯法而沒有加刑因素時,判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監禁。然而,被告人有大量不誠實罪行及七項同類前科,並在服刑後約三個月再次犯案,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因此,為加強阻嚇及保障社會,法庭把每項控罪的起點提高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認罪是唯一有效的減刑因素,獲三分之一扣減,每項罪行減至兩年四個月。按照整體量刑原則,兩罪審訊後總刑期為三年九個月,認罪後調整為兩年六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HKSAR v Lau Pang,確認住宅入屋犯法在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時一般以36個月為起點;參考 HKSAR v Cheng Wai Kai 所列的加刑因素。法庭亦引用 HKSAR v Ngo Van Huy,指出同類罪行前科欠佳可支持大幅加刑,並參考 R v Chan Yui Man 的三年起點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被判處監禁。經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調整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第二項控罪其中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執行,其餘刑期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大量同類前科及出獄後短期內重犯,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並足以使住宅入屋罪的起點由三年提高至三年六個月。認罪扣減仍須受整體量刑及罪責比例所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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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有多次入屋犯法前科,再犯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大量同類前科及出獄後約三個月重犯,顯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被告,因此提高量刑起點。本案兩項罪行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

Q.住宅入屋犯法的判刑起點通常是多少?
A.

法庭指出,沒有加刑或減刑因素的成年初犯,住宅入屋犯法通常以三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本案因被告有七項同類前科,起點提高至每項三年六個月。

Q.兩項同日犯下的入屋罪會否全部同期執行?
A.

法庭須考慮整體量刑原則,並非必然全部同期執行。本案總刑期定為兩年六個月,其中第二項罪行的兩個月與第一項分期,其餘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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