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國專
被告人係一棟11層住宅大廈嘅住客。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在大廈天台樓梯間燃燒一塊唔屬於佢嘅紙皮。保安員及時發現並用腳將火撲熄。現場除咗地磚被燻黑(清潔費100港元)外,無人受傷或其他財物損毀。警員在被告人身上發現打火機及多卷廁紙。
本案核心 legal issue 係針對被告人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60(1) 及 (3) 條及 63(1) 條之縱火罪行如何量刑。被告人雖辯稱燃燒紙巾係為驅趕昆蟲或消毒,但最終承認有燃燒紙皮。法庭需平衡縱火罪行對人口稠密地區之潛在危險與本案實際損害輕微之事實。
法官認為縱火罪行(特別係住宅大廈)後果極其嚴重,必須採納具阻嚇性判刑。雖然本案情節相對較輕(無助燃劑、損毀小),但考慮到被告人於2021年曾犯相同罪行且被判監 4 年零 4 個月,顯示先前刑罰未能發揮 deterrence 作用。因此,法官將量刑起點由 18 個月上調至 21 個月,再因適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 HKSAR v Tse Chun Kit [2021] HKCA 281 強調住宅大廈縱火需具阻嚇性,但量刑需根據個別案情;引用 DOJ v SWS [2020] 5 HKC 696 指出縱火案無統一量刑指引;引用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作為上調量刑起點之依據。
被告人被裁定縱火罪名成立。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 14 個月。
法官關注被告人之精神健康及藥物濫用問題,雖精神科報告建議門診治療而非住院,但其思覺失調及毒癮背景並未構成顯著減刑理由,反而其重複犯案(recidivism)導致量刑起點被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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