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國專案 DCCC368/2025
住宅大廈縱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國專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國專是深水埗一幢十一層住宅大廈的住客。2024年11月15日晚上,他在天台出入口旁的樓梯間燃燒紙皮,保安員發現後即時將火撲滅。被告人當時手持廁紙,身上亦有打火機;他其後承認紙皮確曾燃燒,並解釋原意是驅趕昆蟲或作消毒用途。事件令地磚留下燻黑痕跡,清潔費為港幣100元,無人受傷。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的縱火罪。其有吸食多種毒品及思覺失調紀錄,並曾因相同性質的縱火罪被判監四年四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縱火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住宅大廈天台樓梯間縱火的潛在危險、實際損害、無人受傷及案情較輕等因素,並考慮被告人在短期內重犯同類罪、精神健康及藥物濫用情況,以及適時認罪所帶來的扣減。
判決理由
案件裁決理由 (ratio decidendi) 是縱火案件沒有單一量刑指引,刑罰須按個別案情決定;但香港人口稠密,涉及多層住宅大廈的縱火必須具阻嚇性。雖然本案火勢迅速被撲滅,損害輕微、無人受傷,且沒有證據顯示使用助燃劑,火災後果仍難以預料,故不能低估公共危險。法庭以十八個月為量刑起點,再因被告於短期內重犯同類縱火罪而加刑三個月至二十一個月;考慮適時認罪,按三分之一扣減至十四個月。精神科報告顯示其狀況穩定,不足以支持進一步減刑或醫院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俊傑 [2021] HKCA 281,確認住宅大廈縱火須具阻嚇性,輕微縱火可有二至三年量刑基準;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5 HKC 696 說明縱火案情多樣,不能訂立固定指引;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支持因重犯而上調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已承認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判處監禁十四個月,當中已包括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沒有作出醫院令或其他非監禁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縱火造成的實際損害很小,發生在高層住宅大廈仍會因潛在火災危險而受到具阻嚇性的處理。短期內重犯同類罪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精神健康及藥物濫用只有在證據足以影響責任或刑罰時,才可能帶來進一步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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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住宅大廈燃燒紙皮會判刑多久?
法庭認為住宅大廈縱火具有不可預測的公共危險,即使損害輕微也須具阻嚇性。本案因及時認罪及案情較輕,最終判處被告監禁十四個月。
Q.縱火沒有傷人是否可以不坐牢?
無人受傷及損害輕微可構成減輕情節,但不會消除高層住宅縱火的潛在危險。本案法庭仍判處監禁十四個月,並認為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
Q.短期內再次縱火會如何加刑?
法庭可因短期內重犯同類縱火罪而提高量刑起點。本案由十八個月上調三個月至二十一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至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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