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长耀案 DCCC981/2024

向長者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6個月
兩項電話騙案合共判囚4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9/6/2025[2025] HKDC 10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长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兩項串謀詐騙罪(conspiracy to defraud)。2023年12月6日,一名86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孫兒及其朋友的電話,被要求交付40,000元保釋金;被告人到其住所收取款項。翌日,一名76歲男子接到冒充女婿的來電,警方安排監控接觸,被告人到場收取載有道具銀紙的膠袋後被捕。被告人曾兩度由內地入境,並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按他人指示聯絡及收取物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串謀詐騙罪應如何判刑,包括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初犯及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下三分之一的加刑是否適用。辯方援引 Chan Chi Ming 及 Claydon 案求情;控方申請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十分嚴重,雖然被告人沒有案底及已認罪,仍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根據相關上訴判例,這類罪行的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本案沒有特殊情況偏離該指引。被告人的招認並非在警方毫無證據時主動自首,故不適用 Claydon 案所述的額外減刑。每項控罪先按慣常認罪扣減至32個月,再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加刑三分之一,即42個月;綜合量刑後判監4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Chan Chi Ming & Another [2003] 3 HKLRD 654 被認為案情及犯案對象不同,對本案量刑沒有參考價值。R v Timothy Andrew Claydon (1994) 15 Cr App R (S) 526 只適用於自願自首並提供原本無法證明罪行的被告人,本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確立電話騙案一般四年量刑起點及三分之一加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串謀詐騙罪均判處監禁。每項罪行經認罪扣減及法定加刑後為42個月;為反映整體罪責,總刑期定為46個月,其中第三項控罪的4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即使涉款不大,仍可能採取三至四年的高量刑基準。單純在被捕後承認罪行,不等同於在警方沒有證據時自首,不能要求 Claydon 案所指的額外認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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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向長者收取電話騙款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須具阻嚇性的刑罰。被告每項罪行以四年為起點,認罪後再加刑,最後兩項罪行合共判囚46個月。

Q.初犯並認罪可否大幅減刑?
A.

初犯及及早認罪可獲慣常三分之一扣減,但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仍須判處阻嚇刑罰。本案每項控罪先減至32個月,之後依法加刑。

Q.被捕後承認罪行可否獲得額外認罪扣減?
A.

只有在被告人自願向警方自首,並承認原本難以證明的罪行時,才可能有額外減刑。本案被告人被捕時人贓並獲,法庭拒絕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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