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055/2022
C [2025] HKDC 1024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1055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羅世華(第一被告人)
J J
李達釗(第二被告人)
K 戴焯輝(第三被告人) K
易錦添 DANNY(第四被告人)
L L
麥偉忠(第五被告人)
M M
鄧永平(第六被告人)
N 黃偉雄(第七被告人) N
陳江松(第八被告人)
O O
----------------------------
P P
Q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Q
日期: 2025 年 6 月 17 日
R R
出席人士: 劉少儀女士及關綺婷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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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行政區
T 江祖胤先生,由中倫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 T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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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劉日成先生,由康蕭何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
C 代表第二、第三及第五被告人 C
陸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
D D
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E E
陳文慧女士,由李偉明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F 麥慶歡女士,由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 F
第七被告人(審訊期間,麥慶歡女士及蔡仲文先生,由
G G
何新權,黃天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七被告人)
H H
譚健業先生,由李冠霆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八被
I 告人 I
J
控罪: 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Conspiracy to commit J
misconduct in public office)
K K
L --------------------- L
判刑理由書
M M
---------------------
N N
O 背景 O
P P
1. 本案的八名被告被控一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
Q 為”罪,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Q
R
及 159C 條並可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1)條予以 R
懲處。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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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3-
A A
B B
2. 罪行詳情指第一被告至第八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C 2019 年 8 月 20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 C
人串謀,使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食物環境衞生署人
D D
員)的第一至第八被告及“2019 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2019
E E
招聘”)遴選小組其他成員,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
F 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他們之間傳閱某 F
些會出席 2019 招聘遴選面試應徵者的面試時間表,目的是給予該些
G G
應徵者優惠待遇,而沒有完全遵從政府所訂的公務員聘任政策,即以
H H
公開、公平及競爭方式聘任最佳人才。
I I
3. 第一被告承認控罪,同意了相關案情1,被判罪名成立,並
J J
於審訊時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K K
L 4. 其餘第二至第八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 L
M M
案情
N N
O 5. 第一被告承認的案情及審訊中獲證實的事實如下。 O
P P
6. 在關鍵時間,第一、第五和第七被告為食物環境衞生署
Q (“食環署”)署理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而第二至第四、第六和第八 Q
R
被告則為首席小販管理主任。該職系人員的職責主要為針對非法擺 R
賣、亂拋垃圾和店鋪非法擴展營業範圍等問題履行執法職務。首席小
S S
T T
1
見日期為 2024 年 8 月 12 日的《事實摘要》(僅供答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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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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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販管理主任負責監督其下各級小販管理主任,並有機會被邀請參與助
C 理小販管理主任的招聘工作。 C
D D
7. 2019 年 2 月,食環署就助理小販管理主任職系進行招聘
E E
工作(“2019 年的招聘工作”),收到超過 5,000 份申請書。面試期
F 由 2019 年 7 月 22 日開始,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結束。在每個面試日 F
均有四至五個遴選委員會委員組成的遴選小組。各遴選小組由一名衞
G G
生總督察擔任主席,委員包括一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一名總小販管
H H
理主任和一名行政主任,各遴選小組的成員組合每日不同。第一至第
I 七被告在面試舉行期間獲派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第八被告則於 2019 I
年 8 月 1 日開始退休前休假,沒有成為遴選委員會委員。
J J
K K
8. 2019 年 6 月 26 日,前食環署招聘小組行政主任陳學基向
L 所有獲派負責遴選委員會面試工作的人員發出電郵,包括第一至第七 L
被告。電郵主題為“限閱文件:招聘助理小販管理主任(2019) - 申
M M
報利益”,而夾附於該電郵的文件包括 (i) 一份應徵者名單,以供有
N N
關人員填報利益申報表格;(ii)「申報利益」表格;以及 (iii) 《聘任工
O 作指引》(2018 年 8 月版本)第二章第 2.20 至 2.25 段的節錄(“《指 O
引》”)。根據《指引》所列有關申報利益衝突的規定,遴選委員會
P P
主席及委員須申報他們與任何將會接受面試的應徵者會構成或可能
Q Q
被視為會構成利益衝突的關係,其中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親屬及好友關
R 係。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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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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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2019 年 7 月 11 至 17 日,約 2,100 名經篩選的應徵者獲發
C 電郵通知他們的面試日期和時間,但應徵者只會在面試前一刻才知道 C
自己獲編派到哪個遴選小組接受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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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0. 若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陳學基通知所有遴選委員會委員
F 他們獲派負責遴選委員會面試工作的日期和時間,包括第一至第七被 F
告在內的 17 名首席小販管理主任及 22 名總小販管理主任。2019 年 7
G G
月 17 日,食環署為所有遴選委員會委員舉辦工作坊,以解釋有關申
H H
報利益衝突的規定、所有面試資料均需保密的要求,以及面試的評核
I 準則。評核準則方面,評核內容分為八個範疇。應徵者須在面試中取 I
得最少 60 分(滿分為 100 分),並在八個評核範疇全獲 B 級或以上
J J
的評級,才合資格獲推薦聘任。食環署會按應徵者的得分將他們排名,
K K
而有關應徵者亦會按排名次序受聘。
L L
11. 每名出席工作坊的人員均獲發簡介會文件夾,以供參考。
M M
已於工作坊解釋的資料均載於文件夾內,當中包括遴選委員會的目
N N
的,即選出最適合擔任有關工作的最佳人選,而相關聘任原則為“以
O 公開、公平及具競爭力的方式聘用最合適的優秀人才”。第一至第五 O
被告及第七被告有出席該工作坊。雖然第六被告沒有出席該工作坊,
P P
但已於約 2019 年 7 月 17 日獲發該簡介會文件夾。本席裁定在面試期
Q Q
開始前,第一至第七被告都知道 (i) 所有關於 2019 年的招聘工作的文
R 件、資訊都必須保密,包括應徵者的姓名及面試分數,以及任何出席 R
S 在他們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姓名及分數;(ii) 基於保密原則,他們無 S
權知道並非由他們出任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姓名及分數;(iii) 只有在
T T
該應徵者出現在他們的遴選小組前一刻,當行政主任把該應徵者的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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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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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人資料交給遴選小組成員時,他們才獲告知即將進入面試房間的應徵
C 者是那一位;(iv) 他們各自對出席在他們的遴選小組的應徵者的分數 C
有影響力;(v) 他們的職責是要以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方式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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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合適的優秀人才」;(vi) 他們不能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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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要時刻避免已有或潛在利益衝突。
F F
12. 第一至第七被告沒有就 2019 年的招聘工作向食環署申報
G G
任何利益衝突。
H H
I 13. 雖然第八被告在 2019 招聘沒有擔當遴選委員會委員,但 I
根據他的會面記錄,他過往有多次參與遴選委員會作為委員的經驗,
J J
對相關委員的工作有認知,他知道每日有幾個遴選小組面試時,如果
K K
應徵者是認識的,需要避席。據此,他必然知道公務員聘任是以公平
L 的方式進行,揀選最合適的優秀人才。 L
M M
第一被告
N N
O 14. 於 2019 年的招聘工作面試期前後,即 2019 年 7 月中至 O
2019 年 8 月 23 日,第一被告曾以流動電話 WhatsApp 通訊程式向遴
P P
選委員會委員和其他人士傳閱若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亦有應
Q Q
徵 者 及 / 或其 家 屬 /朋 友 曾 向現 任 或已 退 休 的 食環 署 人 員發 送
R WhatsApp 訊息,涉及的資料包括應徵者的姓名、面試日期和時間。 R
接收者再將有關訊息直接或間接轉發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繼而會編製
S S
應徵者名單,名單資料載有應徵者的姓名、面試日期和時間。名單內
T T
容亦會不時更新,包括加入尚未出席面試的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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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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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以及刪去已出席面試的應徵者的資料。第一被告會將已更新的名
C 單轉發將會負責面試工作的遴選委員會委員,當中包括第二至第七被 C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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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15. 在面試舉行前或在面試舉行期間,第一被告曾向第二至第
F 七被告和 2019 年招聘工作的其他遴選委員會委員先後發出 11 份由他 F
編製的名單,緊隨發出名單 1 之後的訊息則包含“自己人”的字眼。
G G
該 11 份名單的發出日期分別在 2019 年 7 月 16 日(名單 1)、7 月 19
H H
日(名單 2 及 3)、7 月 21 日(名單 4)、7 月 22 日(名單 5)、7 月
I 29 日(名單 6)、7 月 30 日(名單 7)、8 月 3 日(名單 8)、8 月 12 I
日(名單 9)、8 月 13 日(名單 10)及 8 月 16 日(名單 11),共涉
J J
及 36 名應徵者,他們全部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或 12 日獲食環署聘用
K K
組發出電郵通知他們的面試日期和時間。
L L
16. 2019 年 7 月 11 至 16 日期間,第一被告從第三被告、首
M M
席小販管理主任馮兆強、已退休首席小販管理主任黄永標和第八被告
N N
收到八名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2019 年 7 月 16 日,第一被告經
O WhatsApp 將載有該八名應徵者資料的名單 1 發給六名遴選委員會委 O
員,包括第三及第四被告。
P P
Q Q
第二被告
R R
17.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期間,第一被告經
S S
WhatsApp 總共傳送了九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二被告,包括名單 2、
T T
3、4、5、6、7、8、9 及 11;當中名單 5、6 及 8 是在第二被告提供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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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徵者面試資料後編制的,第二被告總共發給第一被告九名應徵者的面
C 試資料。 C
D D
18. 2019 年 7 月 13 日,第二被告經 WhatsApp 從一名高級小
E E
販管理主任2收到一名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3及要求“幫幫手”,
F 第二被告回應“盡量”,並於 7 月 29 日告訴該高級小販管理主任“已 F
通知各方”。
G G
H H
19. 2019 年 7 月 22 日,第二被告經 WhatsApp 將六名應徵者 4
I 的面試日期和時間(包括上文提及該高級小販管理主任提供的該應徵 I
者資料)發給第一被告,並要求第一被告將有關姓名加入名單。同日,
J J
第二被告收到第一被告發出的名單 5 後(當中載有第二被告提供的該
K K
六名應徵者的姓名),第二被告向第一被告致謝。
L L
20. 分別於 2019 年 7 月 29 日及 8 月 3 日,第二被告經
M M
WhatsApp 分別將另外兩名應徵者5及一名應徵者6的面試日期和時間
N N
發給第一被告,並分別在資料發出的同日收到第一被告的名單 6 和名
O 單 8,而有關名單已載有該些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 O
P P
21. 第二被告曾經在 2019 年 8 月 14 日把名單 9 轉發給第三被
Q Q
告。
R R
S S
2
黃澤民
3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4
T 4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4、 11、17、21 、22 及 23 T
5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18 及 27
6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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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第三被告 C
D D
22. 2019 年 7 月 16 至 30 日期間,第三被告將總共六名應徵
E 者 7 的面試日期和時間經 WhatsApp 發給第一被告,並說“幫忙幫 E
F
忙”、“拜託!拜託!”、“麻煩射住”及“幫手關照住”,要求第 F
一被告幫助該些應徵者。第一被告收到資料後,把該些應徵者的面試
G G
日期和時間加入名單 1、2 及 7。
H H
I
23. 2019 年 7 月 16 至 8 月 16 日期間,第一被告經 WhatsApp I
發送給第三被告的名單總共有八份,包括名單 1、2,3,4,5,8,9
J J
及 11。
K K
24. 7 月 19 日,第三被告收到名單 3 之後,把名單 3 轉發給
L L
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8,並說“…今屆由世華做統籌,佢今日俾咗最新
M M
名單我,你看看你會否咁啱坐正佢哋,咁啱的話就幫吓吖。”“世華”
N 即第一被告。 N
O O
25. 7 月 26 日,第三被告把名單 5 轉發給兩名遴選委員會委
P P
員,並說“麻煩你,自己人列表”。
Q Q
R R
S S
T T
7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8、 9、10、12、 18 及 28
8
總小販管理主任陳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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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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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26. 2019 年 7 月 24 日,第三被告問第一被告在同日出席面試
C 的一名應徵者9的得分。第一被告着第三被告直接問負責的面試人員。 C
同日稍後時間,第三被告對第一被告說,該應徵者“好緊張,人情分
D D
搭夠,有 60 幾分”、“真係好彩有人事啊”。該應徵者在面試中取
E E
得 63 分。
F F
27. 2019 年 7 月 30 日,第一被告對第三被告說“今日果兩個
G G
OK 但低分”。第三被告回應時表示“好事啊,即係無人事已肥咗
H H
啦”。食環署確認當天共有兩名名單提及的應徵者,其中一名應徵
I 者 10在面試中取得 67 分,而另一名應徵者則不合格。 I
J J
第四被告
K K
L 28. 於 2019 年 7 月 16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期間,第一被告 L
總共傳送了 7 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四被告,包括名單 1、2、3、4、
M M
5、8 及 11;當中名單 2、4 及 5 是在第四被告提供應徵者面試資料後
N N
編制的。
O O
29. 2019 年 7 月 16 日第四被告從第八被告經 WhatsApp 收到
P P
一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 ,第八被告並要求“大力幫手”,第四被告
11
Q Q
回應“Roger”。同日,第四被告把該應徵者的面試資料經 WhatsApp
R 發給第一被告。 R
S S
T 9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12 T
10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4
11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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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C 30. 2019 年 7 月 19 日及 7 月 20 日,第四被告經 WhatsApp 分 C
別將五名應徵者(包括上文提及來自第八被告的應徵者)的面試日期
D D
和時間 及一幅列有 14 名應徵者面試資料的圖片發給第一被告。
12
E E
F
31. 7 月 22 日,第四被告把自己製備的一份包含六名應徵者 F
的人名表13發給第二被告及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並說明“明天自
G G
己人有更新”。
H H
I
32. 第四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3 日把名單 5 轉發給第二被告及 I
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14。
J J
K 第五被告 K
L L
33. 2019 年 7 月 18 日,第五被告從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經
M M
WhatsApp 收到一名應徵者的面試資料15,第五被告回應說,他已通知
N 了另一遴選委員會委員。2019 年 7 月 19 日,第五被告收到名單 2 後 N
不久,經 WhatsApp 將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轉發第一被告,並
O O
着第一被告將資料加入名單。第五被告亦表示已向第六被告提供該應
P P
徵者的姓名。同日,第一被告向第五被告發出名單 3,該名單已載有
Q 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7 月 22 日)和時間。第五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 Q
R R
S S
12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3、 5、7、9 及 18
T 13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3、 6、7、9、14 及 19 T
14
總小販管理主任李國威
15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列表應徵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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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表示“OK”的表情符號。7 月 22 日,第五被告向提供該應徵者資料
C 的遴選委員會委員透露該應徵者出席在他面前進行面試,取得 82 分。 C
D D
34. 2019 年 8 月 13 日,第五被告經 WhatsApp 將一名應徵者 16
E E
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轉發第一被告。
F F
35.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3 日期間,第一被告總
G G
共傳送了 8 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五被告,包括名單 2、3、4、5、6、
H H
7、8 及 10;當中名單 3 及名單 10 是在第五被告提供應徵者面試資料
I 後編制的。 I
J J
36. 第五被告分別於 2019 年 7 月 19 日及 7 月 22 日把名單 3
K 及名單 5 轉發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17 K
L L
第六被告
M M
N 37. 2019 年 7 月 21 日至 30 日期間,第一被告總共傳送了 3 份 N
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六被告,包括名單 4、5 及 7。名單 5 顯示有三名
O O
應徵者 於 7 月 26 日或 8 月 2 日面試,並列出面試時間。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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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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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6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35 T
17
總小販管理主任陳偉明
18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1、 2 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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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38. 第六被告於 2019 年 7 月 22 日收到名單 5 後,經 WhatsApp
C 向第一被告表示自己獲派負責 2019 年 7 月 26 日及 2019 年 8 月 2 日 C
的面試遴選委員會的工作。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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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019 年 8 月 13 日,第六被告把一名應徵者面試資料經
F WhatsApp 發給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回應“世華知道嗎?佢做統籌”, F
第六被告回應“除咗子福,各 P 都已知會”。“世華”即第一被告,
G G
“子福”是另一名遴選委員會委員,“P”即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H H
I 40. 第六被告曾經在 2019 年 8 月 2 日把名單 7 轉發給第四被 I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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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第七被告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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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2019 年 7 月 19 日,第七被告收到名單 3 之後,經 WhatsApp
M M
向第一被告發出一名應徵者19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 2019
N 年 8 月 6 日出席面試。第一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 N
O 符號。2019 年 7 月 21 日,第七被告從第一被告收到名單 4,該名單 O
載有該應徵者的面試日期和時間。第七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
P P
“OK”的表情符號。8 月 6 日,第五被告被安排負責其中一個遴選小
Q Q
組的面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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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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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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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42. 2019 年 8 月 12 日,第七被告經 WhatsApp 向第一被告發
C 出另一名應徵者20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 2019 年 8 月 15 C
日會出席面試。其後,第一被告向第七被告表示他將於當日負責遴選
D D
委員會的面試工作,並指他即將更新名單。第七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
E E
表示“感謝”的表情符號。
F F
43. 2019 年 7 月 19 日至 2019 年 8 月 16 日期間,第一被告經
G G
WhatsApp 總共傳送了 7 份由他編制的名單給第七被告,包括名單 2、
H H
3、4、5、8、9 及 11。
I I
第八被告
J J
K 44. 2019 年 7 月 15 日,第八被告向第一被告發訊息,問第一 K
L 被告會否在 2019 年 7 月 23 及 24 日負責面試遴選委員會的工作。第 L
一被告回覆表示他將於 2019 年 7 月 23 日負責遴選委員會的工作,第
M M
八被告繼而回覆表示,他希望第一被告提供協助,並指他將會把資料
N N
發給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
O 並指他會找人代為處理。其後不久,第八被告發出兩張照片,當中顯 O
示兩名將於 2019 年 7 月 23 及 24 日出席面試的應徵者21的面試日期和
P P
時間,有關照片附隨寫有“2 個都是自己友,幫幫忙”的訊息。第一
Q Q
被告回覆時發出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第八被告回應時則發
R 出一個表示“感謝”的表情符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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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36
21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5 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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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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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7 月 20 日,第八被告又把該將於 7 月 24 日面試的應徵者
C 資料發給第五被告,第五被告以一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作回應, C
第五被告繼而告訴第八被告說,第一被告早兩日已經通知了,第八被
D D
告再以兩個表示“OK”的表情符號作回應。
E E
F 46. 差不多與此同時,第八被告向第一被告發出另一名應徵 F
者 22的面試日期和時間,該應徵者將於 2019 年 7 月 23 日出席面試,
G G
第八被告隨即向第一被告表明“又要你幫手”。第一被告於 7 月 21
H H
日發出名單 4,當中載有該應徵者的面試資料。2019 年 7 月 24 日,
I 第一被告向第八被告表示該應徵者取得高分,第八被告之後回覆“唔 I
該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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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拘捕
L L
47. 2019 年 8 月 20 日,廉政公署拘捕第一、第三至第五被告,
M M
再於 2022 年 10 月 6 日拘捕第二、第六至第八被告。
N N
O 48. 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從其他食環署人員收到應徵者 O
的面試日期和時間後,他是負責更新名單的“協調人”。他確認他負
P P
責編製名單 1 至 11,並不時將名單發給其他遴選委員會委員。他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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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遴選委員會成員可能對一些應徵者“秤先 D”,或向原本不合格的
R 應徵者給予令他們合格的分數。 R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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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見裁決理由書第 224 段應徵者 19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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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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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結果
C C
49. 食環署確認合共有 956 名應徵者出席遴選面試,他們取得
D D
的平均分為 62.5 分;當中 530 名應徵者(佔出席面試應徵者的 55.4%)
E E
取得合格分數。至於姓名出現在 11 份名單上的 36 名應徵者當中,27
F 人(75%)取得合格分數,而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 67 分。 F
G G
50. 由於涉及的串謀勾當可能令遴選面試的公平及公正原則
H H
受損,食環署宣布面試結果無效,並決定於 2019 年 11 月進行另一輪
I 遴選面試。所有經篩選的應徵者(包括該 36 名應徵者)均獲邀出席 I
第二輪遴選面試。
J J
K 51. 第二輪面試 合共有 735 名應 徵者出席 ,當中 421 人 K
L (57.3%)取得合格分數,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 68.7 分。該 36 名應徵 L
者當中,只有 28 人出席第二輪面試,當中 15 人(53.6%)取得合格
M M
分數,他們取得的平均分為 60.3 分。
N N
O 52. 綜觀各被告的行爲分析及案中總體情況,本席裁定:第二 O
至第八被告及其他人之間有所協議:他們之間傳閱應徵者的面試時間
P P
表,目的是給予該應徵者優惠待遇,而沒有完全遵從政府所定的公務
Q Q
員聘任政策,即以公開、公平及競爭方式聘任最佳人才;第二至第八
R 被告意圖各人分別都作出協議的行為;各被告是知道彼此分別做出協 R
議行為時的情況的各被告人的相關行為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也沒有
S S
合理辯解;相關的公職上行為失當,是按各被告人的意圖落實協議的
T T
行為而致的。
U U
V V
- 17 -
A A
B B
C 判刑原則 C
D D
53.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1I(1)條,觸犯本案罪行可
E 處監禁 7 年及罰款。 E
F F
54.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主旨,在於懲罰濫用職權的
G G
公職人員,控罪涵蓋的犯罪行為非常廣泛,上訴法庭沒有頒布量刑指
H 引。法庭於量刑時,視乎每宗案件的獨特性及整體情況,在評估刑責 H
I
時應顧及被控人被委以的職責、其瀆職的性質和程度、和相關公眾利 I
益所受的影響等情況(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勇 [2023] 1 HKLRD
J J
653)。
K K
L
各被告的工作背景 L
M M
55. 各被告在食環署及其前身市政總署或區域市政總署工作
N 約 40 年,由工人或管工職級做起,逐級晉升,退休前為實任或署任 N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是小販管理隊的最高職位,全港共有 21 至 22 名
O O
該職級的人員。案發時各被告都接近退休年齡(56 至 61 歲不等),
P P
審訊時各被告都已經退休。各被告入職及退休年份及職位如下:
Q Q
加入市政總署 1994 年 轉 職 至 食 退休
R /區域市政總 環署的職位 R
署
S S
年份 職位 日期 職位
T 第一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2 年 10 月 總小販管理主任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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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加入市政總署 1994 年 轉 職 至 食 退休 B
/區域市政總 環署的職位
C 署 C
年份 職位 日期 職位
D D
第二被告 1984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1 年 12 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E 第三被告 1987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2 年 8 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E
第四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0 年 12 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F F
第五被告 1983 工人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0 年 11 月 總小販管理主任
G 第六被告 1978 工人 小販管理主任 2018 年 1 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G
第七被告 1983 管工 助理小販管理主任 2023 年 總小販管理主任
H H
第八被告 1981 管工 小販管理主任 2020 年 1 月 首席小販管理主任
I I
56. 第三被告更是早於 1981 年加入政府,任職郵差,1987 年
J J
轉職至市政總署。退休時在政府工作了 41 年。
K K
57. 第五被告於本案發生之後,選擇在 2020 年 11 月以 58 歲
L L
之齡提早退休,以冀避免影響工作團隊士氣。
M M
N 58. 儘管第六被告在 2018 年 1 月退休,但他獲食環署以合約 N
形式繼續聘用,留任兩年,最後在 2020 年 1 月正式離開食環署。
O O
P P
各被告的個人背景
Q Q
59. 第一被告現年 63 歲,中五教育程度,離婚,沒有子女。
R R
他在食環署工作了 39 年,工作表現得到上司稱許,也曾獲得食環署
S S
發出嘉許函。在 2017 年至 2021 年出任華員會小販管理主任職級會主
T 席和部門協商委員會代表,致力為部門提供協助和為員工牟取福利。 T
在 1987 年開始任職輔警,在 2017 年退伍,從事輔警工作共 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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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A A
B B
得到輔警總監授予模範服務證明書,表揚他在維持本港治安的寶貴貢
C 獻,被評為在任期間盡忠職守,表現卓越。 C
D D
60. 第一被告在背景報告稱他是應第三被告要求而製作名單,
E E
最初他相信是用於方便知道應徵者的分數,後來他想起在過往的招聘
F 工作中,有「傳紙仔」給予應徵者優待的陋習,令他意識到他製作的 F
名單可能會被用於給予應徵者方便,但他認為既然他已開始製作名
G G
單,便繼續做下去。
H H
I 61. 第二被告現年 63 歲,中五教育程度, 2011 年離婚,自此 I
獨力撫養兩名兒子。長子已投身社會,次子 21 歲,是全職大學生。
J J
第二被告在食環署任職期間,曾經多番獲食環署發出嘉許函。
K K
L 62. 第三被告現年 63 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與太太同住, L
沒有子女。第三被告在食環署的工作表現得到上司的讚賞。
M M
N 63. 第四被告現年 63 歲,中五教育程度,已離婚,婚內育有 N
O 兩名兒子。但離婚後至今已有 20 多年沒有與他們及前妻聯絡,現在 O
與女朋友感情穩定。本年四月中旬,第四被告家中失火,導致他約有
P P
6%皮膚燒傷,住院接近 20 天,現時仍需定期到醫院及診所清洗傷口
Q Q
及覆診。第四被告在食環署的工作表現獲得上司的讚賞。
R R
64. 第五被告現年 62 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女
S S
兒,均已成年,太太及兩名女兒均有長期病患,太太患有腎小球發炎
T 及銀屑病,兩名女兒都患有抑鬱症。早年第五被告為協助長女清還財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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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務債項及供兩名女兒海外升學,把自住物業加按,現在每月供款
C $8,000,倚靠每月約二萬元退休金為生。 C
D D
65. 第六被告現年 67 歲,中五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三名子
E E
女,均已大學畢業及自立。第六被告在政府工作期間,就其工作表現,
F 曾經多番獲部門發出嘉許函,也曾經兩次因向警方提供協助而獲警務 F
處發出致謝函。
G G
H H
66. 第七被告現年 63 歲,中六教育程度,已婚,育有一名女
I 兒,已經成年,患有躁鬱症,曾經多次因該病入院及被迫停學,現時 I
仍需第七被告在經濟上及日常生活上支援。第七被告在工作上的表現
J J
得到上司的讚賞。
K K
L 67. 第八被告現年 66 歲,中六教育程度,未婚,與 73 歲的姊 L
姊同住。第八被告在政府工作期間,曾經多番獲得部門發出嘉許函。
M M
N 68. 各被告都呈上多封求情信,包括來自各被告的親友及/或 N
O 前同事,各人在信中都表達各被告在他們心目中是好爸爸、及/或好丈 O
夫、及/或是個負責任、工作表現出色的同事、上司或下屬等,希望法
P P
庭輕判。
Q Q
R
69. 部份被告對自己因本案被定罪而面臨可能失去長俸,表示 R
擔憂。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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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A A
B B
判刑前報告
C C
70. 判刑前,本席先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考慮了背景報告
D D
的內容及各被告的求情之後,本席進一步為各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
E E
告。
F F
71. 根據背景報告,各被告一向行為良好,努力工作,家庭生
G G
活穩定,感化官指各被告在工作上不時得到上司及部門的稱許,對自
H H
己犯錯表達悔意,也對於因本案過失而令食環署的公信力有負面影響
I 而表示歉疚,感化官建議他們做社會服務以補償過失。 I
J J
求情理由
K K
72. 各被告求情均指,他們並非串謀計劃的策劃人或領導者;
L L
案中沒有得到任何利益;自己沒有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並不認
M M
識涉案 36 名應徵者;串謀計劃沒有成功;各被告沒有重犯機會;案
N 中涉及檢控延誤。部份被告指出他們將面臨失去退休金。各被告要求 N
O 法庭以社會服務令作為刑罰。 O
P P
考慮
Q Q
73. 本案最嚴重之處,正如第一被告陳詞指在於大部份擔任
R R
2019 招聘遴選小組的食環署職員,私相授受,企圖在遴選過程中優待
S S
自己人。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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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4. 食環署聘用組的職能是舉行公開招聘為署方聘任最合適
C 的優秀人才加入公務員隊伍,遴選委員會委員的職責為公平地考核應 C
徵者,倘若他們做出違反職位操守的行為,該行為是會損害公平聘任
D D
這一重大的公眾期望的,違背了為公眾利益而賦予給他們的職務和責
E E
任。
F F
75. 第一至第八被告在面試前傳閱應徵者面試資料,目的是給
G G
予該些應徵者優惠待遇,實為嚴重偏離遴選委員會委員被委派的職責
H H
和肩負的責任。他們的作為引起公眾對公開招聘的公平公正性的非議
I 和質疑,影響食環署的公信力,署方收到投訴,因為名單的流傳,整 I
次面試成績要作廢,招聘過程要推倒重來,不單增加聘用組的工作量,
J J
金錢上浪費公共資源,也對食環署的形象及公信力有重大的不良影
K K
響。這些都是各被告的行為帶來的嚴重後果。雖然案中沒有實質證據
L 指有應徵者實際上於面試時獲得優惠待遇,但事情已造成感知上的不 L
M
公,是嚴重的不當行為。 M
N N
76. 但另一方面,沒有確切證據指涉案 36 名應徵者中有人獲
O 得優惠待遇。把該 36 名應徵者於兩輪面試的成績相比,有些應徵者 O
在第二輪面試比在第一輪面試取得高分(8 人);有些在兩輪面試都
P P
不合格(5 人);有些在第一輪面試被評為不合格,但在第二輪面試
Q Q
取得合格分數(3 人),據此,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確切證據指涉案 36
R 名應徵者中,有人確實獲得優惠待遇,也沒有證據指各被告的行為令 R
S 任何本來不應該獲得受聘的人獲得食環署的職位。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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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77. 雖然本席已裁定各被告知道傳閱名單的目的是給予部份
C 應徵者優惠待遇,而證據顯示,涉案 36 名應徵者中,有些應徵者出 C
席在某些被告負責面試的遴選小組23,但案中沒有足夠證據指任何被
D D
告於作為遴選委員會成員時,實際上有給予任何應徵者優惠待遇。
E E
F 78. 案中也沒有證據指,在整個遴選面試的程序上,有任何一 F
位被告收受任何利益、或給予任何利益予其他遴選委員。控方也沒有
G G
指控任何一位被告在事件中獲得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
H H
I 79. 從案中證據,包括第一被告(審訊時是控方第三證人)及 I
控方第五證人的證供,本席相信該種“自己人”文化在部門存在已
J J
久,亦正如第一被告及第四被告的求情陳詞所述,“自己人”文化並
K K
非一朝一夕之事。本席相信於過往相關職位的招聘活動中有“傳紙
L 仔”(即把一些應徵者的面試資料以實體紙張形式於遴選委員會委員 L
之間傳閱以冀令該些應徵者獲得高些分數以增加他們獲聘機會)的情
M M
況,而且是部門內為人所知的事情。案發時各被告的判斷力受這股不
N N
良風氣影響,他們都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沒有充分考慮到他們的作
O 為會對其他應徵者構成不公。 O
P P
80. 各被告都在這股不良風氣下犯案,案中沒有證據指任何一
Q Q
位被告擔當策劃者或領導人角色。雖然第一被告作供時指是第三被告
R 要求他製作名單,但他這個說法已被本席拒絕信納。然而,即使自己 R
人名單是由第一被告整理、製作及分發,但本席認為這只顯示他把應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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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分別有四名出席在第一被告、三名出席在第二被告、一名出席在第三被告、一名出席在第四
被告、一名出席在第五被告及一名出席在第七被告的遴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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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者的面試資料整合、統籌、協調成為名單,沒有證據指他是串謀計
C 劃的始作俑者,沒有證據指他主動邀請其他人將“自己人”的名字交 C
給他。證據上,名單上的名字都是由其他被告或同事提供的。而事實
D D
上,有些接收名單的人(例如第四被告)也曾經主動向第一被告指出
E E
名單內的應徵者資料不正確而要求第一被告更正。
F F
81. 案中也沒有證據指任何一位被告與涉案 36 名應徵者有直
G G
接關係,包括朋友或親屬關係。
H H
I 82. 本案控罪的時間約為一個月左右,關乎一次招聘工作,本 I
席接納屬於一次性事件。各被告於部門內經過數十年努力工作,從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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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獲得上司讚賞及部門嘉許,至今已因干犯本案令部門形象及公信力
K K
受損而變得聲名狼藉。
L L
83. 各被告現時已退休及離開公務員的行列,沒有機會重犯本
M M
案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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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減刑因素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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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本席也接納第四被告陳詞指各被告都面臨遭停止發放每
Q 月退休金,甚或被部門勒令退回部份甚至全部已收到的退休金。 Q
R R
85. 各被告的職業生涯大部份在政府工作,失去退休金將會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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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承受災難性的經濟損失,屬減刑因素(見 HKSAR v Wong C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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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ng & Ors [2019] HKCA 839),尤其各被告已過退休年齡,難以再
C 找到合適工作維持生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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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各被告都提出檢控延誤。本案發生於 2019 年 7 月 11 日至
E E
2019 年 8 月 20 日期間,第一被告在 2019 年 8 月 20 日被廉政公署拘
F 捕,並於 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1 日進行了三次錄影警誡會面。根據 F
控方提供的時序表:第三至第五被告也是在 2019 年 8 月 20 至 23 日
G G
已經被廉政公署拘捕及進行警誡會面,而第二及第六至第八被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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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19 年 8 月 20 至 23 日進行警誡會面。廉政公署於 2020 年 5 月 18
I 日第一次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律政司於 2021 年 6 月 21 日給予第 I
一份法律意見,之後廉政公署進行跟進調查,至 2021 年 10 月 8 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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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律政司於 2022 年 9 月 15 日給予第二份
K K
法律意見。廉政公署於 2022 年 10 月 6 日落案起訴本案 8 名被告公職
L 人員行為失當,同年 10 月 10 日於裁判法院第一次提堂,案件於 2022 L
M
年 11 月 17 日轉介區域法院,並於 2022 年 12 月 8 日首次提訊。 M
N N
87. 各被告認為本案曾先後兩次索取律政司的法律意見,兩次
O 律政司均用了接近一年的時間才有回覆(第一次是 2020 年 5 月至 2021 O
年 6 月,第二次是 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由調查至落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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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花了近 3 年 2 個月的時間並不合理。
Q Q
R 88. 控方認為檢控沒有不合理延誤,因案中牽涉大量證據,需 R
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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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就延誤能否構成減刑理由應考慮的相關要素,本席參考了
C 香港持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 CACC 243/2012。雖然本席認為各被告都 C
沒有確切指出案中延誤如何給各被告帶來巨大壓力,或在很大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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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他們於“不確定的懸念”中;或在延誤期間,各被告合理預期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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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控或檢控不會繼續,而各被告基於這種預期安排了他們的事務。
F F
90. 然而,各被告於 2019 年 8 月被捕或被指控涉嫌干犯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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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而進行錄影警誡會面,但案件遲於 2022 年 12 月才帶到區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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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本席明白廉政公署調查蒐證及分析大量 WhatsApp 訊息及通話記
I 錄需時,而延誤並非惡意造成,但超過 3 年的延誤確實嚴重,也並非 I
各被告失誤所致。量刑時,本席必須就嚴重延誤檢控作充分考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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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情況為各被告帶來額外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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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量刑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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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綜合以上所述,本席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社會服務令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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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合適的刑罰判處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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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考慮到 (i) 第一被告於審前覆核時承認控罪,並且出庭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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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其餘被告,雖然本席並非完全接納他的證供,但他的證供中被法庭
Q Q
接納的部份在某程度上能夠協助法庭去理解其餘證據;(ii) 各被告在
R 案中的不同參與程度,及 (iii) 各被告都表示有真誠悔意,本席判刑如 R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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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第一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150 小時。
C 第二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20 小時。 C
第三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4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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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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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40 小時。
F 第六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20 小時。 F
第七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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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被告履行社會服務令 2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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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淑嫻 )
K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K
L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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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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