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世華等八人案 DCCC1055/2022

傳閱面試資料如何判刑?

社會服務令 · D1 150小時;D2 220小時;D3 240小時;D4 220小時;D5 240小時;D6 220小時;D7 220小時;D8 220小時
八名被告均被判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17/6/2025[2025] HKDC 1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世華(第一被告人)、李達釗(第二被告人)、戴焯輝(第三被告人)、易錦添 DANNY(第四被告人)、麥偉忠(第五被告人)、鄧永平(第六被告人)、黃偉雄(第七被告人)、陳江松(第八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八名被告均為食物環境衞生署或其前身的資深小販管理主任,涉及2019年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招聘工作。控方指第一至第八被告於2019年7月11日至8月20日期間串謀,在面試前透過WhatsApp傳閱應徵者姓名、面試日期及時間,目的是讓部分「自己人」獲得優惠待遇。第一被告承認控罪並出庭作證;第二至第八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涉案名單涉及36名應徵者,導致首輪面試結果被宣布無效並重新進行招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的成立,以及各被告應否因傳閱保密面試資料而被判刑。爭議包括是否存在共同協議、被告是否意圖給予應徵者優惠待遇、行為是否構成公職失當,以及沒有證據顯示實際獲利或真正影響招聘結果是否足以減輕刑責。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第二至第八被告與其他人之間存在協議,目的是傳閱面試時間表以給予部分應徵者優惠待遇,並故意偏離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公務員招聘政策。各被告明知其保密及公平遴選責任,仍參與資料交換,已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且沒有合理辯解。量刑時,法庭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勇的原則,考慮職責、瀆職程度及公眾利益影響;同時重視無實際利益證據、非領導角色、真誠悔意、長期良好服務及超過三年的檢控延誤,認為本案有特殊情況,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條規定本罪可判監禁七年及罰款。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蕭志勇 [2023] 1 HKLRD 653說明公職失當罪量刑須按職責、瀆職性質程度及公眾利益影響評估。HKSAR v Wong Cho Shing & Ors [2019] HKCA 839確認失去退休金可構成減刑因素;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志榮 CACC 243/2012涉及檢控延誤的量刑考慮。

裁決與命令

八名被告均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令。第一被告150小時;第三及第五被告各240小時;第二、第四、第六、第七及第八被告各220小時。案件沒有判處監禁或罰款。

判決啟示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應徵者實際獲得優惠或被告收受利益,破壞公務員招聘公平性的協議仍可構成嚴重公職失當。法庭亦確認長期檢控延誤、退休金風險、悔意及個人服務紀錄可共同支持非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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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公務員傳閱招聘面試資料會否構成公職失當?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明知招聘須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仍協議傳閱面試資料以優待部分應徵者,即使沒有證明實際有人獲益,仍構成公職上行為失當。

Q.沒有收錢或實際優待應徵者仍會被定罪嗎?
A.

可以。法庭裁定罪行在於故意協議及傳閱資料,破壞公平招聘的公眾信任;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收受利益或確實令不合資格者獲聘,並不妨礙定罪。

Q.本案八名被告最後被判甚麼刑罰?
A.

法庭考慮各人的參與程度、悔意、長期政府服務、退休金風險及超過三年的檢控延誤後,判處150至240小時不等的社會服務令,沒有判監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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