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Chun-ting DCCC1054/2023
參與三合會毀壞藥房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Chun-ting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W.K. Kwok
案情摘要
被告人D18 CHAN Chun-ting在綜合控罪書的第5及第8項控罪中認罪,分別涉及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第5項控罪源於三合會成員因藥房拒絕繳付保護費而持球棒損壞藥房;D18進入藥房並擊毀展示架。第8項控罪則涉及「吹雞」集結,以展示三合會勢力。D18曾有多次刑事定罪,並在保釋候判期間沒有依約到庭,之後失去聯絡及逃避羈押。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控罪的罪責嚴重程度、認罪及檢控延誤應給予的扣減、既往定罪及逃庭對非監禁刑罰的影響,以及兩項刑期應同時或連續執行。辯方主張D18角色較次、案件延誤重大,並應考慮改判非監禁刑罰或進一步減刑。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刑事損壞及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均沒有固定量刑幅度,刑罰須按罪行嚴重程度及減輕責任因素決定。刑事損壞屬有組織的三合會恐嚇行動,D18親自毀壞藥房設施,量刑起點為12個月;「吹雞」控罪中,作為普通成員的量刑起點為9個月。認罪各給予通常扣減,檢控重大延誤再作扣減,但D18的逃庭、既往重犯及不與感化官聯絡,顯示不適合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法院依整體性原則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定為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Yeung Chi Keung、HKSAR v Wong Sing Chi及HKSAR v Choy Ka Fai,確認「吹雞」中普通成員的量刑取向。法院亦適用整體性原則,指出該原則防止總刑期過長,但不表示罪行越多,每項刑罰便必須降低。
裁決與命令
D18被判刑事損壞監禁6個月,以三合會社團成員身分行事監禁5個月。其中第8項控罪的2個月與第5項刑期連續執行,實際總刑期為監禁8個月,並在D18缺席下作出判刑。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檢控延誤並非自動構成減刑因素,只有在延誤期間出現康復進展、重大壓力或檢控機關失當等情況時才可能影響刑罰。被告逃庭及破壞感化安排,足以排除非監禁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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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三合會毀壞藥房會被判多久?
法院認為案件屬有組織的三合會恐嚇行動,D18親自毀壞藥房設施,刑事損壞罪判監禁六個月;本案實際總刑期為八個月。
Q.甚麼是三合會案件中的「吹雞」?
本案專家證供指出,「吹雞」是召集三合會成員以展示勢力。D18在市場附近集結約十五分鐘,法院按普通成員角色判刑五個月。
Q.逃避到庭會否影響刑罰?
會。法院認為D18違反保釋交付羈押承諾、失去聯絡並逃庭,顯示他不適合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因此只能判處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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