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WONG KIN MAN AND ANOTHER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首被告(D1)拾獲他人銀包後,多次使用受害人的扣賬卡(Debit Card)購物,並與他人串謀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結單,以申請虛擬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次被告(D2)則在其住所內被搜出大量他人身份證、偽造文書及製造假證的設備(如打印機、切割工具)。D2被捕時正使用電腦軟件修改他人證件。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2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剛出獄不久即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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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兩名被告。首被告(D1)拾獲他人銀包後,多次使用受害人的扣賬卡(Debit Card)購物,並與他人串謀偽造身份證明文件及銀行結單,以申請虛擬銀行戶口及信用卡。次被告(D2)則在其住所內被搜出大量他人身份證、偽造文書及製造假證的設備(如打印機、切割工具)。D2被捕時正使用電腦軟件修改他人證件。兩名被告均承認控罪,D2有多次同類案底,且剛出獄不久即再犯。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 Chui Ngan Kam 承認販運5.51克可卡因;警方在其褲袋內搜出毒品。第二被告 Poon Yip Choi 承認販運6.31克冰毒及1.88克可卡因,並承認使用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兩人於2024年6月26日在上水被截查。第二被告另持有多個透明膠袋及現金,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兩名被告均有刑事紀錄,但均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被告人伍万良承認三項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管有偽造身份證及違反逗留條件;控方同意將盜竊罪留檔。警方在其身上搜出含0.01克甲基苯丙胺的毒品,並在其住所發現三張偽造香港身份證,其中兩張由被告人購買,另一張為入住住所時拾獲。被告人持雙程證來港後逾期逗留約一年三個月,並承認購買偽造身份證以求職。被告人40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及時認罪。
兩名被告因承認控罪而被定罪。2024年8月8日,警方在旺角一個單位外截查D1,搜出四張偽造香港身分證、偽造建造業註冊卡及安全訓練證書。警方其後進入單位,D2試圖由窗戶逃走,並將36張半製成偽造身分證拋向追捕他的警長。單位內另有大量製作偽造身分證的材料,包括逾4,930張鐳射貼紙、127張膠卡、電腦、打印機及過膠機。D2抗拒拘捕,導致警長受傷。
被告為55歲越南籍人士,2010年曾被發出遞解離境令。她於2024年12月14日乘船非法進入香港,並購買偽造香港身分證,以假姓名在西貢一間餐廳受僱從事雜務。她於12月18日至20日工作,每小時薪酬72港元。警方截查時,她承認非法入境及使用偽造身分證。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包括非法逗留、使用偽造身分證、非法受僱及違反遞解離境令。
被告人邵文原被控兩項非住宅式入屋犯法罪、一項盜竊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案情指,他在2024年3月先後闖入私人派對場地及酒吧,從前者偷取酒類及紀念幣,物品總值港幣9,510元;在後者則未能偷取任何物品。警方其後在他身上發現失主的香港身份證。被告承認入屋犯法罪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盜竊罪則因控方不作檢控而撤銷。
被告魏錦源承認兩項控罪:於2023年3月22日在荃灣梨木樹邨外販運含有0.70克氯胺酮及5.14克可卡因的危險藥物,以及無合法權限管有屬於曾子聰的香港身份證。警方截停被告時,他曾試圖逃跑,並在其環保袋及外套內搜出分裝毒品、身份證、三部流動電話及港幣4,030元。被告有七項毒品定罪紀錄,並在另一宗案件的警方擔保期間犯案。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D1 賴思敏承認七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洗錢罪。D2 張庄洪承認管有他人身分證、處理被盜銀行卡,以及四項洗錢罪。警方調查一個招攬他人開立銀行戶口供洗錢的犯罪集團,在住宅單位搜出多張他人身分證、信用卡、銀行卡及通訊設備。D1 按指示開立及運用多個戶口,收取轉款報酬;D2 則收集及轉售銀行卡,並運用四個銀行戶口處理大量款項。兩人的銀行交易均與申報收入不相稱。
被告人張庄洪承認六項控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包括四項企圖欺詐罪、管有他人的身分證罪及盜竊罪。四項企圖欺詐罪涉及被告人未經授權使用四名人士的個人資料,向虛擬銀行理慧提交共34份開戶申請。申請所附身分證資料部分被修改,而全部自拍照均為被告人本人;銀行因發現可疑情況而拒絕申請並報警。警方其後在被告人住所搜出其中一名人士的身分證,以及另一人的銀行自動櫃員卡、建造業工人註冊證和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被告 Lam Se-yeon 曾任 Ms SAHA 的導師,因追求遭拒而產生怨恨。2023年5月5日及14日,被告兩度在 Ms SAHA 家門外留下及潑灑帶有刺激性氣味的液體,損壞地氈、門框及走廊地面。5月17日,被告攜帶便攜式氣爐及報紙,在住宅單位門外點火,造成牆壁及地面輕微損壞。被告曾使用母親的身分證進入大廈,並承認兩項刑事損壞、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以及使用他人身分證四項罪名。
被告D1承認19項罪名,涉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詐騙、處理犯罪得益、串謀洗錢、盜竊、管有虛假文書、使用他人身分證、無牌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以及外出時備有偷竊物品。D1取得或冒充使用加密貨幣交易公司的電話號碼及WhatsApp帳戶,冒充公司職員,誘使受害人支付款項但不交付加密貨幣;他亦操控多個銀行戶口及付款二維碼處理犯罪得益,總額達1,543,774.89港元。警方另在其住所搜出虛假入息證明及水電費單。
D1劉淼澄於案發時17歲,與D2被控串謀販運及販運危險藥物,並另被控兩項管有他人身份證。D1承認全部四項控罪;D2否認串謀及販運控罪,後經審訊被裁定罪名成立。警方在的士內搜查D1,發現51包含可卡因的固體及一包含氯胺酮的固體,另發現兩張屬於他人的香港身份證。D1亦承認收取2,000元協助運送毒品。
四名被告均在裁判法院交付審訊程序中承認所面對的控罪。D1、D2及D4於2020年11月24日闖入So女士在One West Kowloon的住所,持刀或持棍、綁起住戶,並掠走價值約11,722,720港元的財物。D1另使用他人身分證租用觀察單位及汽車。D3則在案發後數小時內租用儲物空間,收存及轉移部分贓物。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被告 Tsui Be Chai 承認六項罪名,包括兩項盜竊罪、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使用他人身分證罪,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2021年1月14日,他拾獲 Yeung Kwan 的卡套,內有身分證、信用卡及八達通卡,並使用有關卡片購買物品及嘗試購買金鏈。信用卡交易一宗成功、一宗失敗;八達通卡則有三宗未經授權交易。被告其後在保釋期間缺席聆訊,直至2023年11月被重新拘捕。
被告於2023年4月28日在銀行要求開設戶口時,出示屬於傅灝汶的香港身分證。警方發現其容貌與證件照片不符,並在其背囊內搜出大量他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銀行卡。被告其後承認使用他人身分證及偷竊有關財物。控罪一涉及無合法權限使用他人身分證;控罪二涉及在2021年1月10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間偷竊48項財物,包括身分證、回鄉卡、駕駛執照、銀行卡及其他個人證明卡。部分銀行卡未被使用,受害人亦未有實際金錢損失,但案件涉及長期及連環犯案。
被告CHOW KA CHUN承認四項罪名:管有他人的身分證、串謀偽造文件、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2年8月,警方在其租住的賓館房間及黑色環保袋內搜出五張已報失的真實香港身分證、八張偽造身分證、銀行卡及剪刀、膠紙、透明膠片、影印機等工具。被告承認曾按一名男子指示剪貼身分證複本,收取報酬。其後,他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8月1日錯過聆訊,翌日被捕。
第一被告陳樹華因涉嫌販運危險藥物而被還押,第二被告林景浩則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獲准保釋。二人在羈留倉內商議交換身分識別手帶,D1 冒充 D2,使用 D2 的保釋文件及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收據離開羈留地點;D2則交出文件並保持沉默。D1其後被釋放,並在被截查時再次出示屬於D2的文件。二人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D1另承認逃脫合法羈押及使用他人文件,D2另承認轉讓有關文件。
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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