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ui Ngan Kam DCCC452/2025

販運危險藥物如何量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6個月;D2 監禁52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判監26個月及5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H Judge Kathie Cheung27/11/2025[2025] HKDC 20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ui Ngan Kam 及 Poon Yip Cho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athie Cheung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 Chui Ngan Kam 承認販運5.51克可卡因;警方在其褲袋內搜出毒品。第二被告 Poon Yip Choi 承認販運6.31克冰毒及1.88克可卡因,並承認使用屬於他人的香港身分證。兩人於2024年6月26日在上水被截查。第二被告另持有多個透明膠袋及現金,並在保釋期間犯案。兩名被告均有刑事紀錄,但均沒有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部分毒品供被告自用是否應獲減刑、多種毒品應如何採用合併計算方法,以及在保釋期間犯案、使用他人身分證和認罪對刑期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量刑指引及相關判例,先按毒品種類及重量確定量刑起點。第一被告案件中,法庭接納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依據自用毒品減刑原則將44個月減至39個月,再因認罪減至26個月。第二被告涉及兩種毒品,法庭以冰毒作基準,運用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將起點定為67個月;因涉及兩種毒品及保釋期間犯案,增至72個月,再因認罪減至48個月。使用他人身分證罪則以22.5個月為起點,保釋期間犯案後認罪判17個月,另4個月與販毒罪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Lau Tak Ming、HKSAR v Abdallah、HKSAR v Wong Suet Hau 及 HKSAR v Chow Chun Sang,處理販毒量刑及自用毒品折減;引用 HKSAR v Choi Chun Wo 說明自用比例。就多種毒品及身分證罪,引用 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AG v Ching Kwok Hung、HKSAR v Tam Yi Chun、HKSAR v Fan King Lam 及 HKSAR v Tran Viet Thanh。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因販運可卡因判監26個月。第二被告因販運多種毒品判監48個月,使用他人身分證判監17個月,其中4個月連續執行,合共判監5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自用毒品只在有證據支持且屬相當部分時,才可調低販毒量刑起點。多種毒品須以合理而實際的方法調整刑期;保釋期間犯案屬加刑因素,而不同性質罪行可按總體性原則部分連續執行。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5.51克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4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接納部分毒品供自用及被告認罪而作出折減,第一被告最終被判監禁26個月。

Q.販運冰毒和可卡因如何計算刑期?
A.

法庭以冰毒作基準,考慮兩種毒品及保釋期間犯案後定為72個月,再因認罪減至48個月;第二被告販毒罪因此判監48個月。

Q.使用他人身分證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採用22.5個月起點,因保釋期間犯案加刑,再因認罪減刑至17個月;其中4個月與販毒刑期連續執行,總刑期為5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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