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OW KA CHUN DCCC466/2023
偽造身分證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OW KA CHUN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OW KA CHUN承認四項罪名:管有他人的身分證、串謀偽造文件、管有用作製造虛假文書的設備,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2022年8月,警方在其租住的賓館房間及黑色環保袋內搜出五張已報失的真實香港身分證、八張偽造身分證、銀行卡及剪刀、膠紙、透明膠片、影印機等工具。被告承認曾按一名男子指示剪貼身分證複本,收取報酬。其後,他獲准保釋但於2023年8月1日錯過聆訊,翌日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量刑:管有五張他人身分證的嚴重程度;涉及十八張偽造身分證的串謀偽造文件應採取何種起點;大規模製作工具的量刑;以及短暫未歸押及認罪折扣。另須決定各刑期是否同期執行,並適用總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罪行的法定最高刑及既有量刑慣例訂定起點。管有五張身分證增加被濫用的範圍,故以十六個月為認罪前起點。串謀歷時兩星期,涉及兩輪實際偽造及十八張偽造身分證,起點為三年半,並因被告有多項不誠實罪行紀錄而增加三個月。製作工具屬工作坊規模,起點為兩年半並加刑三個月。未歸押因時間短而以四個半月為起點。法庭就前三項罪行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並依總體性原則安排部分同期及部分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辯方引用HKSAR v Li Po Ying、HKSAR v Sun Po Tak說明前三項罪行的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Lo Kam Fai討論稍遲認罪的折扣。法庭依案件事實及被告紀錄自行訂定起點,並未完全採納辯方所提出的較低量刑方案。相關法例包括《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條、《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159C及76(1)條,以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均判處監禁。各項刑期分別為16、30、22及3個月;經部分連續執行及總體性調整後,最終合共監禁43個月。
判決啟示
法庭認為管有他人身分證與偽造罪行沒有足夠證據顯示屬同一整體,原則上應連續執行。兩項偽造相關罪行則屬同一犯罪活動,可部分同期執行。案件亦顯示偽造身分證即使未證明已被用於其他犯罪,仍可導致 substantial imprisonment。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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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偽造香港身分證通常會判囚多久?
本案串謀偽造身分證涉及十八張偽造卡,法庭以三年半為起點,再因被告的不誠實罪行紀錄加刑,最後相關罪行判處三十及二十二個月並部分同期執行。
Q.只剪貼身分證複本也會犯罪嗎?
被告承認按他人指示剪貼身分證複本,並管有製作工具;法庭裁定其行為構成串謀偽造文件及管有製作虛假文書設備,並判處相關監禁刑期。
Q.保釋後錯過聆訊會有甚麼刑罰?
被告聲稱記錯聆訊日期,翌日即被捕;法庭因缺席時間短而採用四個半月起點,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折扣,並判處三個月監禁,部分刑期與另一罪行連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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