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及棄保潛逃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詩恩 DCCC271/2022

判處監禁 · D2 監禁35個月;D3 監禁28個月
被告承認多項欺詐及處理贓物罪,並因棄保潛逃被判監。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李俊文1/3/2024[2024] HKDC 381
合併案件:DCCC151/2022DCCC271/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Sze Yan (DCCC 151/2022 & DCCC 271/202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俊文 (Judge Li Chun-man)

案情摘要

被告鄭詩恩(D2)涉及兩宗案件。在 DCCC 151/2022 中,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購買勞力士手錶及鑽石戒指,價值約13萬元。在 DCCC 271/2022 中,被告在欠債壓力下,按指示出售一隻以空頭支票騙取的手錶,並管有他人身分證以掩飾身分。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後被捕。同案被告謝紹麟(D3)則涉及兩項欺詐罪,協助他人以空頭支票騙取名牌手袋並從中獲利,同樣涉及棄保潛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1. 信用卡詐騙及處理贓物罪的量刑基準;2. 被告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failing to surrender to custody)對認罪扣減及總刑期的影響;3. 針對網上購物詐騙普遍化,法庭應否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加刑。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信用卡詐騙及處理贓物罪須判以阻嚇性刑罰以維護系統完整性。對於棄保潛逃的被告,法庭不應給予最高的三分一認罪扣減,而應減至20%至25%。法官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到網上購物詐騙案近年大幅攀升,批准控方加刑20%的申請。法官運用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確保兩案合併後的總刑期反映被告的整體罪責,並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了 R v Chan Sui To [1996] 2 HKCLR 128 及 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 [2013] 5 HKLRD 242 確立信用卡詐騙的量刑基準;並參考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 處理棄保潛逃的量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鄭詩恩(D2)兩案總刑期判監35個月;被告謝紹麟(D3)判監28個月。法庭下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以反映棄保潛逃及多項控罪的整體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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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在保釋期間棄保潛逃,會影響認罪扣減嗎?
A.

會。法庭認為棄保潛逃顯示被告未能適時認罪,因此不應獲得最高的三分一扣減,通常會將扣減幅度下調至20%至25%。本案中,法官對兩名棄保潛逃的被告均採用了此扣減幅度。

Q.網上購物詐騙案會被加刑嗎?
A.

會。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第27(2)條,若罪行變得普遍,法庭可批准加刑。本案中,法官考慮到網上詐騙案近年大幅攀升,批准了控方加刑20%的申請。

Q.處理贓物罪的刑期會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嗎?
A.

視乎情況。法庭會運用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決定。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處理贓物罪與其他欺詐行為的關連性,命令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但同時為了反映棄保潛逃的罪責,部分刑期須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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